公务员道德教育论文_公务员职业道德论文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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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进程建立服务型法院

人是一切活动的核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就是以法官为主体的审判群体运用法律维护公平和正义的过程。服务群众,执政为民,是我们党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必须恪守的基本准则。加快司法改革,更新司法理念,建立服务型法院,使人民法院更好地担负起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责任,是“国家权力本位”向“社会权力本位”的转变,是从专政型、管制型法院向调节型、服务型法院的转变,是人民法院服从服务于大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本文拟对建设服务型法院的实践进行简要探讨。

一、建立服务型法院需要处理好四个具体关系。

如何正确认识服务型法院,如何正确实践服务型法院,首要的任务就是更新观念,适应现代法治社会对法院的需要,树立“司法为民”、“审判就是服务”的理念,努力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法,提高服务水平,真正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具体应当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

1、处理好审判独立与司法服务的关系。

20世纪90年代初发起的审判方式改革,是以审判独立,强调法官中立衡平的地位为核心。提出建设服务型法院,必然会使大家产生一种“改革回潮”的担心。实际上,服务型法院与审判独立是并行不悖的。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审判独立强调的是法院、法官“只向法律负责,忠于法律,只接受监督而不接受命令”,在个案审理中不受任何部门、团体、个人的干涉,而服务型法院所指的服务则是指法院不仅仅是“人民的法院”,而是“为人民的法院”,也就是说,法院不仅仅是由人民产生,对人民负责的机构,更重要的是,法院需要通过自己的活动,展现法院的人民性,提高法院公信力,并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水平体现了这个社会的法治化程度,建立服务型法院并不是要把法院变成别的机构,而是在完全保留和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的前提下,顺应时代的发展,赋予它新的的属性。也就是说,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保持独立,但是,法官应当充分意识到审判对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克服过去的狭隘服务观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多元化功能,“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不断扩展以审判职能为主的各项职能,不断延伸服务领域,特别是要善于运用法官对法律规则的确认、适用、创造功能,引导和示范符合法律的行为,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使法院和法官在推进社会法治化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处理好依法审判与促进经济发展的的关系。

人民法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就应当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审判的各项职能作用,为实现社会公正、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人民法院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一定要认清当前形势,并在实践中创造性地运用、丰富和发展这一重要理论。这就要求我们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为人民服务的职能放到审判工作的突出地位。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要把依法保护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作为根本任务,要把依法保护和引导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作为一项基本职责,要把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要围绕着“第一要务”服务这个根本目标来展开司法工作。为区域经济提供有效的司法服务,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是地方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在运用司法手段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实现过程,特别要注意不能将法院、将司法作为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工具。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不是为地方保护服务,要克服狭隘服务观念,从促进建立安全宽松、和谐稳定、平等诚信的良

好投资、生活环境入手,从宏观上提供司法服务。

3、处理好为当事人服务和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关系。

衡量服务型法院的价值标准是“人民满意”。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三统一”,归根结底是统一在“人民满意”基础上的,人民法院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全部审判工作中,以是否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来检验人民法院的工作。在此,我们有必要区分人民满意与当事人满意。法院直接服务的对象是当事人,为人民服务当然要体现在审判中,体现在当事人身上,而且是双方当事人身上,不管是胜诉的和败诉的当事人。离开了为当事人服务,为人民服务就是空的。为当事人服务就是要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公正的司法救济途径。但是,法院提供服务所要满足的利益应当是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是某一个或某一部分当事人的利益;为人民服务包含着为当事人服务,但不能简单归结为为某一个或某一部分当事人服务。不能将为诉讼当事人服务等同于司法服务,把为人民服务理解成是为胜诉一方服务而不为败诉一方当事人服务、把服务理解为帮其打赢官司,不能浅层次的、机械地理解司法服务,司法服务更深刻的社会意义蕴含着的是其社会价值,不单纯是特定的团体和个人。

4、处理好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说:在将来某个特定的时刻应该做些什么,应该马上做些什么,这当然完全取决于人们将不得不在其中活动的那个特定的历史环境。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人民法院已不仅是一个审判机关,而且也是一个面向大众、面向社会的服务型机构,是公民从事法律活动的公共场所。在这样一个机构里,审判已不再是单纯的对抗性行为,而是调处社会纠纷的一种手段和途径,法官在诉讼中的角色也不仅仅是就案论案的机械裁判者,而是通过发挥审判职能,规范社会行为,昭示社会良知,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因此,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诉讼中只是角色不同,职责不同,而共同的任务和目标是推进诉讼,解决纠纷。过去,我们往往把当事人都作为审判对象,作为诉讼客体,不仅原、被告之间是对立的关系,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也呈现出对立的矛盾关系。建设服务型法院,必须解决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关系,积极适应司法现代化对司法服务水平的要求,将当事人作为审判制度的“利用者”,绝不能简单地将“为人民的”法官置于高高在上的位置。

二、以高效便民为原则,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要以便于当事人“利用”审判制度(主要是民事、行政)而不是“进行”诉讼作为衡量是否贯彻两便原则的根本标准,既突出审判程序的简便性以及不给群众增加诉累思想,又突出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当事人是审判制度的利用者的思想。同时,以便于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依据来处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审判必须高效,以让当事人获得适当、迅速、有效的救济。要充实审判内容,缩短审判周期,如:建立小额诉讼法庭,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强化庭前证据开示,以及强化对审限控制,可以考虑强制签定整个案件审理计划的协议,进一步推进计划审理等。

2、要减轻当事人负担。诉讼费用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对于小额诉讼,可以采取定额制的办法,以利于公民更容易走进法院。对于律师费,目前一般不判决由败诉一方承担,这种做法使得许多公民因为高额的律师费用而不得不放弃聘请律师,但是,由于司法的高度职业化,没有律师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审理的效率。应当在一定条件下,建立败诉人承担必要的律师费用的制度,但不是由败诉人承担胜诉人所实际支付的全部律师费用,这一费用应当依据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参考标准来决定。要进一步充实法律援助等司法救济的途径,符合缓、减、免诉讼费用条件的,一律缓、减、免。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积极为当事人查阅案卷提供便利。

3、全面推行“预约开庭”制度。我院在派出法庭推行了利用节假日、休息日为外地当事人、因特殊原因工作日内不能参加开庭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的制度,这一制度符合“两

便原则”。要进一步扩大“预约开庭”制度,在法院全面推行而不仅仅局限于派出法庭。在预约开庭的时间上,不仅仅是节假日、休息日,可以参考日本的做法,提供法院夜间法律服务,为人民群众更好地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4、强化诉讼调解,探索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运用。要强化诉讼调解的利用,研究总结诉讼调解的方法、规则,更好地发挥诉讼调解的功能。同时,探索法院与ADR机构的合作,发挥ADR手段的非公开、形式简易、迅速、廉价解决问题的作用,由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纠纷。在当前,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人民调解等都是ADR的种类,法院应当与这些机构进行很好的合作,充分发挥各种非诉讼解决纠纷手段的长处。在法院内部,进一步扩大诉讼外、诉讼前的调解,可以由专门内设部门如立案庭负担这项工作,尽力将纠纷解决在诉讼前。

营造“大宣传”格局。法院审判工作要摆脱自我服务、自我循环、自我封闭的思维定势,要主动融入大局,在服务大局中实现良性互动,要深入群众、服务群众,充分发挥审判的法制宣传效果,让群众看到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以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营造“大宣传”格局,就要求法院的宣传实现载体联动,包括窗口建设、以案说法、信息简报、讲法制课、司法建议、调查研究、就地开庭调解、提供审判程序方面的法律咨询等,并深入开展“审判进社区”工作。通过延伸审判的效果,进一步拓展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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