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专业“订单式”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_专业订单培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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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业“订单式”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 作者:吴国亮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7期

【摘要】高职法律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组成部分,主要培养法律职业辅助人才,包括司法机关的技能型法律人才、基层组织与社区的实用型法律人才、律师事务所中的辅助性人才。我校法律事务专业经过几年的努力和探索,初步形成了“法院训练营”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闯出了一条富有特色的建设道路。

【关键词】法院训练营;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订单式”教育在高等职业教育中占有相当高的地位,成为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就业体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合理的选用订单教育模式在某方面转变了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导的旧观念,还可以为学校市场意识增添更多的途径,使教学改革逐步深化,完善了人才培养模式内容;有利于校企资源的有机结合和优化配置,从而提高人才培养效率。

一、“订单式”培养模式的创新是我国高职法律教育生存与发展的迫切需要

据麦可思调查公司统计,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因就业率低、对口就业率低等因素,2009年、2010年连续2年被评为“黄牌”专业。高职法律教育正处于“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因此,高职法律教育要冲出就业困境,破解专业建设难题,办出自身特色,必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订单式”培养模式,它是从用人单位对人才实际需要出发,按照用人单位对人才需求的规格和标准,学校与用人单位共同培养,学生毕业后直接到用人单位工作,因此,参加订单班的学生就业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因此,探索探究并实践应用法律职业辅助人才“订单式”培养,刻不容缓。

二、“法院训练营”是“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一种操作形式

“法院训练营”是指由高职院校与法院合作举办的、由在校学生轮流参加训练营,专门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培养法律职业辅助人才的模式。法院负责安排我校学员校外顶岗实习、职业技能训练以及鉴定和推荐学员就业,学校则负责组织学生参加训练营,针对律师助理、司法助理和书记员岗位的专题技能培训。

我校人文学院每年组织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大

二、大三的学员参加“法院训练营”,每批30人,一年6批,学员在法院跟着书记员、法官以书记员助理身份顶岗工作,学习法律相关实务,完成档案整理与装订、汉字录入速度、法律文书处理、当事人接待、办公设备使用、旁听审案、卷宗分析、外出办案等8项技能训练任务,真正做到了“教、学、做于一体”。坚持“教学做于一体、顶岗训练就业于一体、校内校外于一体的”无缝对接,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顶岗

实习,岗位针对性强、工作环境相关性大和管理运营监控到位,从而创新了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三、“法院训练营”模式的优势创新

法院训练营模式的优势在于:

(一)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拥有丰富的资源比如人力资源、案件资源及实践条件资源等,可提供大量的岗位让学生进行档案装订、速记等事务性工作的训练,同时也检验了学生的日常学习成果。

(二)在法院训练营中,学生可以接触到各种性质的诉讼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最多,案件材料也最为丰富、齐备。而且无论是律师事务所、检察院,还是法律服务所、企业,要进行诉讼活动。因此,熟悉法院的工作内容、工作流程,能够使学生快速的适应法院的岗位所担任的职责,全面认知法院系统运营的工作模式及所处理的对象类型,可以帮助学生充分胜任基层工作,有利于其就业。

(三)法院训练营不仅解决了学生顶岗实习的需求,同时也解决了法院办案人员紧缺现状,从根本上增强了学生职业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

四、“法院训练营”模式的运行效果

截止2011年1月,我校已成功运作了15期法院训练营,共有400多名学生参加(含218名毕业生),2009、2010两届高达55.8%的毕业生参加过训练营。2011年4月,我们对参加过训练营的毕业生及其用人单位进行跟踪调查,发放了218份调查问卷,共收回207份,问卷回收率为94.9%。调查结论是:第一,92.5%的毕业生认为“进入律师事务所、法院等单位从事法律类助理工作并不难”,88.4%的毕业生选择了自己目前的单位是“在法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工作(含曾经工作过)”91.1%的学员认为,“进入到法院、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类助理工作’得益于“大学期间参加过法院训练营”。第二,90.3%的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表示“非常满意”,98%的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选择了“满意”。当问及“今后是否还愿意接受此类毕业生”时,98%的用人单位选择“愿意”。由此可见,以“法院训练营”模式培育的高职法律人才,社会认同度高。

因此,法院训练营培养模式的大胆探索与成功实践,在一定层面上提高了法院的教育水平,扩大了学生培训规模,而且从根本上增强了学生职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加深了学生专业知识的牢固性,增强了学生面对社会重重问题能够随机应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素质,为企业培养“对口”人才。较好地实现学校与订单企业的“零距离对接”并促进了学生和用人单位间的“无缝对接”。提高了人才培养质量,为社会事业的发展培养了大批有用人才,创新了人才培养模式。

参考文献:

[1]李朝敏,何晓梅.高职“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当代职业教育,2010(12).[2]邱浩,朱方来,张亚琛.关于高职院校实施“订单式培养”若干问题研究[J].职业教育研究,2012(02).[3]冯刚.新疆军区工程硕士订购式培养模式研究[D].国防科学技术大学,2009.[4]赵淑英,张德江,金英姬,鲁永恒,韩巍.高校本科金融学专业“订单式”培养模式改革与探索[J].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学报,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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