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会计档案_10第十章会计档案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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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和证据。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会计档案的作用:反映作用、史料作用、查证作用、监督作用。

会计档案的内容: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以及其他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报告)

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会计资料、会计数据、财务数据、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清册、销毁清册)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不属于会计档案,应当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

档案按会计工作性质可分为:公司、企业会计档案、预算会计档案和银行会计档案。

档案按管理期限可分为:永久和定期。

定期保管的期限有:3年、5年、10年、15年、25年 五种。

3年的有:月、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文字分析)、5年的有:固定资产卡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对帐单。

15年的有: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总帐、明细帐、辅助帐簿、会计移交清册、25年的有: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永久保管的有:年度财务报告(包括文字分析)、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定1年,期满之后,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机构统一保管。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的纸质会计档案。

单位变更后档案保管:终止:解散、破产的,由终止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分立: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定,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由其中一方代管。

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管

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档案,由原单位保管。

单位合并:单位合并后原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档案由存续方统一保定。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然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销毁清册中应列明所销毁会计档案的内容:应保管期限、起止年度和编号、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

一般企业事销毁档案: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国家机关销毁档案: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档案: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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