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名制浅谈工商部门网络交易监管2(推荐)_工商部门在网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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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名制浅谈工商部门网络交易监管
2010年7月1日起《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在网上开店的个人,必须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如淘宝网),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工商管理部门也将对已有的网店进行一次全面普查,以掌握店家的真实身份。这意味着,网上经营将进入“实名时代”,工商部门对网络交易行为尤其是C2C交易模式的监管也迈开了标志性的一步。
一、网络交易实名制的内容和必要性
当前,涉及到个体消费者权益的网交模式(网络交易模式)主要有B2C(商业机构对消费者)、C2C(个人对个人,也就是个人店铺)两种,这两种交易模式在人们的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网络交易平台的建立,交易规模的扩大不惮促进了市场交易量,突破了区域交易限制,也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创业机会,缓解了就业压力,以淘宝网为例,店铺数量达上百万,仅女装类的成交金额在2010年9月15日一天就达到1.2亿元,成交量达50万笔,而这仅仅是冰山一角,如此庞大的交易数字,如何保障网上交易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杜绝违法交易经营行为的发生,正是呈现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重大难题。一些交易平台针对这一现状,则以技术手段为保障采取了公示买卖双方信誉,封锁违规店铺,消保投诉,7日内无条件包退等措施,但是随着网络交易规模的日益扩张,可能发生的纠纷必然随之成倍增长,市场的自发力量却很难处理各种日益复杂的纠纷,而其中C2C这种个人店铺的电子交易由于其灵活自由,成本低等特点更是难以规范,当前网络购物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利用低价诱惑消费者;虚构消费者在市场上买不到或号称有神奇功效的产品;虚假宣传包括产品功效和代言人、推荐人等;伪造中奖信息欺骗消费者,骗取消费者的预付费或要求消费者先将钱款划拨;设臵障碍,推诿拖延,退换困难;某些提供交易的平台未尽到监管的责任和义务。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投诉主要集中在数码产品、珠宝首饰、化妆品、服装、图书音像等方面。面对这种情况就需要工商部门履行职责维权维序。(标题中实名制的内容好象没有啊,必要性好象只提到了问题啊!是不是应该从无实行实名制带来的问题着手)
二、工商部门当前的监管方式及存在的问题(这个标题好象太大了)
工商部门在市场交易中一直担任着监管者、维权者的职责,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办法》是公权力介入(网络交易行为领域)的初步举措,可以说实名制在网络交易的监管和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目前,虽然有“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了相关的中介服务,并在交易环节起到担保作用,但在交易完成之后的后续服务阶段,这类中介机构则很难继续发挥作用。一旦在商品的售后服务、维修等方面出现纠纷,消费者面对素未谋面,甚至真假莫辨的商家,很可能陷入追索无门、投告无据的窘境,而以淘宝网的售后评价为例,虽然消费者可以以对商家中评、差评表达对商品的不满,但现实中经常出现商家收到差评后通过电话骚扰等方式对消费者死缠烂打,要求更改评价的情况,反而给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工作带来一些困扰。针对网络交易现状,北京是首家明确提出营利性网店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城市,但从2008年8月新规实施后,申领手续复杂、办证后税费增加等一系列原因使得多数个人网店卖家对此持观望态度,而这一规定也一直停留在纸面,并无具体的查处行动。09年开始,全国各省份如浙江、上海、福建等开始明确个体网店不强制办理执照,实行自愿办照,但在实际操作中,办照的店主少之又少,可见工商部门在网络交易监管尤其是C2C中存在一定的空白。
一是准入制度空白,淘宝网店主一般情况下只需在淘宝官网注册成功即可进行交易,而淘宝网也只是一个阿里巴巴旗下的商业网站,并不代表政府监管,且对于分布全国的商家并无行政监管力量。当然也存在部分商家,在实体店的基础上开展网络店铺,会进行工商登记,增加“网上销售”的经营范围,但为数不多,目前由于工商登记空白,商家基本信息记录不全,对于网络交易中一些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件的查处只能依靠投诉、举报,往往对一些不法商家造成一定程度的纵容。
二是监管领域空缺,正是由于准入制度的空白,工商部门无法完整掌握商家信息,如在萧山分局辖区内共有多少淘宝商家,其经营范围、经营地址都未登记,因此无法进行日常巡查监管,也无法对商家的经营行为给予指导从而避免由于无知导致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在网络交易发展之初,可以说监管上的松懈是为了促进网交市场的快速发展从而拉动经济,然而当网络市场逐步发展壮大并成为重要的交易方式时,就会产生不良影响并最终导致网交市场秩序混乱。(监管领域空缺这个说法是否合适,这个领域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只是缺少进入这个领域的方法手段之类)
三是违法行为查处存在客观障碍。一方面就目前而言工商部门没有一支专业性强的网络交易监管队伍,也没有与各大网交平台形成联网,无法做到及时有效监管;另一方面即使接到相应举报、投诉等,由于经营地址的不确定性,查处起来也存在一定的难度。(是否可以从人员队伍、技术手段、操作规范等方面,可能更关键的是人员与手段)
三、对工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几点建议
网店实名制的实行可谓是工商监管的一大实举,虽然并不能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必然能够得到保障,但至少有了明确、真实的责任主体。摆在面前的课题是工商部门的监管和介入如何进行,那么网店究竟是否需要办照,又该通过何种方式办照才能做到鼓励网络交易的效果,笔者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拙见:
(一)从方式上来讲是以积极引导为主,强制办照为例外。(这个好象更是一种态度、一种基调,好象不太能说是方式,或者说是准入上)我们应该认识到,网络交易之所以发展迅猛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其开店的程序简单手续方便,如果规定凡进入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要在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网上领取“电子执照”后,电信部门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如淘宝网)方能为其开通电子商务平台,方可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合法交易,那么是对当前网店规模的一种控制也是对网络交易活力的扼杀。目前全国各省工商部门已出台各项规定鼓励网店发展不强制办照,而针对网店分布较多地区之一的浙江省,目前的政策也是规定可以申请办理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等类似的营业执照,然而许多店主对相关政策并不十分关注,因为这本执照对大部分店主来说可有可无,收效甚微。笔者认为工商部门可以尝试针对不同网店从不同角度处理:一是针对服装鞋帽、饰品、日用百货、体育用品等在实体店中也不需要前臵许可的网店采取积极引导的办照方式,店主可以选择申请电子执照或者不申请,而对于申请办理并符合条件的网店颁发电子执照,并在店铺中展示,年度、季度评选诚信网店等,给予各种形式的奖励政策,如搜索优先等,对消费者而言,持有电子执照的店家更有可信度,更有保障,如淘宝商城、京东商城等,质保、维权等方面则更加完善。二是针对食品、药品等特殊商品,应予以重点关注,在实体店中,经营食品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开药店更是必须持有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而网上的销售对食品药品质量、成分更是无法保障,因此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和执照并由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进行监管是有必要的,针对此类店铺,工商部门可以出台规定要求其办理执照,并作好索证索票等。
(二)要运用信息化手段结合多种方式进行。一是将网络交易与工商部门网络结合:给办理电子执照的店铺利用互联网实现系统内资源共享,消费者通过查询,可以很便捷的查找到销售商的相关真实信息,各地工商部门处理消费者的申诉、投诉时也变得有底气,有针对性。二是与“网上工商”模式探索相结合;每个地区的工商部门可设立网上工商,办理本地区电子执照、相关信息、查询处理网店投诉问题。三是与网络交易平台相结合;可以与网络交易平台主体合作开发。
(三)构建网络交易监管体系,加强交易行为监督,把好网络市场交易关。1.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监管。对属于全国性商品交易的网站进行重点监督,对加入其网站的销售者入会会员的经营行为进行跟踪监督,建立网络交易行为监控体系,发现问题及时警示并予以纠正,构成经济违法的,工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同时也要追究网站运营商的相关连带责任。2.要定期发布消费警示。工商部门要建立网上交易行为诚信警示平台,定期发布网上购物的消费警示,对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案件予以网上公开披露,提醒广大消费者防范交易风险。其次建立健全网络评价体系,把好信誉等级评定关。
3、进一步完善评价体系。目前,各大交易网站都己开通了信誉反馈机制,买卖双方在交易业务完成后对对方的信誉做出评价,反馈数量进行积累,并按信誉度大小分成星级、钻石级、皇冠级等不同信誉程度,信誉度对外公开,这种信誉体系已经成为交易双方互相选择的重要参考指标。但在该体系下,有的交易者进行信用度炒作,申请多个账户进行虚假交易,从而较快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