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13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规定_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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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规定了我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职责、管理内容要求与方法及检查与考核。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公司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3.8MPa的蒸汽锅炉、生产用压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的安装、运行、修理改造及检验。

第三条 监督监察范围

1、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

2、锅炉范围内管道;

3、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4、锅炉房;

5、锅炉承重结构;

6、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各类扩容器、储气罐、氧罐等;

7、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

第四条 本规定引用以下标准制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200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部发(1993)442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总工程师是全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配备一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锅炉监督管理工程师),负责在建机组和在役机组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设置一名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可由部门专工兼任),协助锅炉监督管理工程师监督检查本部门的受监设备。

第七条 锅炉监督管理工程师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华电陕西能源公司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审查和参加制定现场规程(运行、检修、施工规程),并监督执行。

2、参加改扩建、检修、更新改造工程中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的方案审查。

3、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及安装过程的监督。参加水压试验、化学清洗、蒸气吹洗、安全阀校验、安全保护装置调整试验和整套试运等工作,并在以上工作项目合格后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4、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及上报工作,并组织实施。

5、监督焊工、无损检测人员、检验员及运行人员持证上岗,并经常检查他们的工作质量,审查锅炉压力容器焊接工艺方案。

6、将锅炉压力容器存在的不安全问题编入“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措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7、对锅炉压力容器所用材料(包括钢材及焊材)的入库验收、保管、使用发放等进行监督检查。

8、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发现违规及危及安全情况时,应立即指出,并通知领导,限期改进;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发生爆炸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华电陕西能源公司和当地的安全监督管理局及质量技术监督局。

9、负责每年度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八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的运行操作、检验、焊接、焊后热处理、无损检测人员均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不得无证上岗。

第九条 公司的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使用,应按原电力部有关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 锅炉主要受压元件、压力容器和管道发生爆破等重大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华电陕西能源公司和当地的安全监督管理局及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应报告华电陕西能源公司。

第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退役后(包括停运一年以上的)重新启用,应进行检验和安全性能评定,并办理审批手续。经检验报废的设备不允许使用。第十二条 实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通知书制度。对生产运行和检修中违章和严重威胁安全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发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通知书,限期改进。

第四章 运行和修理改造

第十三条 新机组投产前必须制订相应的运行规程、事故处理规程、检修规程,并在机组运行一段时间后根据机组设备的运行特性对相应规程进行完善性修改。

第十四条 锅炉应保持额定参数运行,不得任意提高运行温度和压力,在运行中出现超温超压情况时,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果断措施,并记录超温、超压的数值和时间。第十五条 锅炉运行中,其保护装置和联锁不得任意退出运行。主保护需要退出运行进行检查和维护时,应限定时间并经总工程师书面批准,同时必须记录退出运行的原因、时间和恢复时间。

第十六条 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做与岗位工作无关的事。任何领导人员不得强迫运行值班员违章操作。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按公司设备分工,由所属部门负责管理,并建立相应的检修技术台帐和运行记录。

第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重大修理改造,必须有技术可行性报告、技术改造方案,并经锅炉监督管理工程师会审后报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上报华电陕西能源公司审批。第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修理改造,应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认真执行各级验收制度,确保修理和改造质量。修理改造后的整体验收由总工程师主持,锅炉监督管理工程师参加。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修理改造工作外委,须经锅炉监督管理工程师会同有关技术人员首先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和技术力量,并汇报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外委。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焊接及检验技术方案(包括技术措施)必须经锅炉监督管理工程师审核。重要部件的焊接技术方案还应报华电陕西能源公司审查。

第二十二条 生产技术部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承压部件老化、腐蚀,磨损规律以及运行维护条件制定大、小修计划,确定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重点检验、修理项目,及时消除设备缺陷,确保受压部件、元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修理改造时使用代用材料,原则上采用与原设计相类似的材料。代用材料时应有充分的技术依据,并符合下列规定:

1、选材性能优于原材料;

2、按所选用材料制订焊接、热处理工艺;

3、必要时进行强度核算;

4、经锅炉监督管理工程师同意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5、做好详细记录、存档。

第五章 检验及安全校验

第二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必须纳入设备检修计划,未经检验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投入运行。

第二十六条 在役锅炉定期检验的种类和检验间隔:

1、外部检验:每年不少于一次。

2、内部检验:结合每次大修进行(每3~4年一次)。

3、超压试验:一般6~8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七条 在役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种类和检验间隔:

1、外部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2、内部检验:结合大修进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1~3级每隔6年检验一次;3~4 级每隔3年检验一次。

第二十八条 主蒸汽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检验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锅炉安全阀应进行定期放汽试验,且试验间隔不大于一个小修间隔。再热器安全阀和高旁安全功能的压力继电器应每月校验一次。

第三十条 各类压力容器的安全门,每年最少校验一次。第三十一条 安全门更换弹簧,解体检修后,其定值必须重新整定校验。

第三十二条 运行中,如因意外故障,使压力已达到或超过安全门动作压力而安全门拒动时,该安全门必须重新整定校验其定值。

第三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门、压力继电器校验时,必须有部门专责工程师、生产技术部专责工程师、锅炉监督管理工程师在场,并应作好完整的记录。

第三十四条 锅炉工作压力试验时,生产技术部专责工程师主持,部门专责工程师、锅炉监督管理工程师参加。

第三十五条 锅炉超压试验时,由总工程师主持,生产技术部专责工程师、部门专责工程师、锅炉监督管理工程师参加。锅炉超压试验应办理签证手续。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 由安监环保部按本标准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 按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安监环保部所有。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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