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管理规定_公司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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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员工档案管理工作,理顺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关系,根据有关部门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档案分类:
1、外部人事档案:指人事档案,是员工入司随转的人事档案材料;
2、内部人事档案:为员工入司以后的任职情况、培训情况、工资调整、学历、职称变化、历年考核等情况及员工基本情况复印件备查材料。
第二章 外部人事档案管理
第四条 外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及费用标准
1、所有员工档案、党团关系、户籍(专指公司每年录用的应届毕业生的户籍)委托“山东省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省人才)进行集中管理。
2、员工档案的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户籍的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
第五条 人事档案的调入与管理
1、试用期满员工提出调档申请,并填写好“委托保管人事档案申请表”。人事行政部专职人员在省人才开据“调档函”后,员工本人即可到原单位或档案所在地提取档案。
2、人事行政部收到员工本人的“档案”(必须密封,并有原档案所在单位的盖章)15日内送至省人才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3、人事行政部专职人员建立人事档案的管理台帐,并于每年度2月份之前与省人才结算一次。
4、员工在办理档案调入时,其党团关系可随之同时调入,并由省人事代理党委代理。
5、公司每年录入的应届毕业生,其档案关系、党团关系及户籍可直接由毕业院校转入省人才代理。
第六条 人事档案的调出
1、已办理离职的员工,应于离职之日起30日内办理人事档案的调出手续。
2、未在公司规定时间内办理人事档案调出手续的,公司自离职之日起不再为其承担档案等的管理费用,一切费用及责任由离职员工个人承担。
第七条 人事档案的借阅及其他
1、员工本人确有借阅本人档案需要时,首先应向人事行政部提出借阅档案的申请,由人事行政部专职人员负责到省人才办理借阅手续,并于规定时间内返还。
2、人事档案已经调入的员工,可根据个人需要由公司开据需要的证明及材料,否则,公司不予办理。
第三章 内部人事档案管理
第七条 员工内部档案的内容
1、“员工内部档案”是指公司为员工建立的(自进入公司起至离开公司止)包括个人材料(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资格证等复印件)以及录用、合同、考核、奖惩、培训体检等的个人资料。建立此档案旨在方便内部管理。
2、员工内部档案中不应包含秘密内容,人事行政部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员工的管理档案。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更改管理档案内容。
第八条 员工内部档案的管理
1、员工内部档案由人事行政部专职人员进行管理,随时进行查阅和整理。
2、员工内部档案作为员工信息系统管理的基础资料,要求完备和准确。
第九条 员工内部档案的销毁
员工离职一年后,确定无任何其他问题者,其档案可以进行销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