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及奖惩暂行办法_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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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及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企业管理,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纪律是企业职工在劳动中共同遵守的规范,强化劳动纪律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必备的条件之一,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条.搞好劳动纪律管理,必须把思想政治教育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对有贡献的同志要进行奖励,坚持以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并做到奖罚严明。
第四条.本办法适应于分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全体劳动者。
第二章 职工守则
第五条.坚持党的方针、政策、爱祖国、爱企业、爱本职工作。
第六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劳动任务。
第七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组织的分配与调动,听从指挥,按时上、下班,不无故旷工,工作时间不串岗,不与他人聊天,认真做好并完成领导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作业)。
第九条.爱护公共财产,要把确实的自己放在主人翁的位置,爱护一切机械设备、工具等,节约使用原材料及能源。
第十条.维护社会公德、严守职业道德、严禁在劳动中无理取闹,严禁贪污、盗窃、赌博、受贿等行为。
第十一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严守国家和本单位的商业秘密,敢于和坏人坏事作斗争。
第十三条.树立共产主义、集体主义的思想道德,要做好随时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献身的准备。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考勤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每周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如有需要,安排加班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第十五条.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职工的考勤、劳动定额工日、缺勤等情况,逐日进行登记,定期公布。
第十六条.各种假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事假
1.职工确因有事需本人办理的,要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有效。1天内,各部门经理批准,3天内由部门总监批准,3天以上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2.试用期的员工,一般不能请事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持有关证明和本人申请按上述规定的手续办理。累计事假超过30天,应相应延长试用期。
3.经批准的事假期满后,仍不能上班,应出具证明,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否则超假天数按旷工处理。
4.连续事假不得超过15天,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5天。
二、工伤假
职工因工伤负伤,需经安全部门确定,医疗期间,应持职工医院或定点合同医院的证明,经劳动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病假
1.职工因病休假,必须持医务部门病休证明(职工医院或定点合同医院医生出具的病休证明,应经认定有效),及时交考勤人员登记,休假期限按日历天数计算(含节假日的公休日)。
2.职工异地休假期满患急病就诊时,必须取得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单位的急诊证明,并经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实后,方可按病假处理。
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院证明(职工医院或定点合同医院医生出具的病休证明,应经认定后)需停工医疗的,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间规定》执行。
四、婚假
1.职工在工作地结婚,可持结婚证,请假三天。
2.符合晚婚条件的,持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另享受10天晚婚假。
3.职工配偶在异地,本人申请到配偶地结婚,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路程假按照事假处理,但不记入累计天数)。
4.请假手续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
五、丧假
4.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公婆、岳父、母死亡,需本人料理的给予三天以内的丧假,如到外地办理丧事,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路程假按照事假处理,但不记入累计天数)。
六、产假 女职工产假按公司行政部门规定执行。休假期间,含法定假、公休假在内,同时停发餐补和相应的奖金。
七、公休假
员工休公休假应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不得自行随意安排。
八、各种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局、分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职工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考勤制度,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擅离生产(工作)岗位,以及假期已满未经批准不按时到岗者,均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各种假期应按权限办理所需手续,各级领导、人事行政部门、要严格考勤管理、认真审查,发现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
第四章奖 励
第十九条.对于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在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产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研、工艺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避免事故发生有功者,使国家和公司利益免受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的。
六、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执行规章制度,坚持按政策办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有突出事迹的。
八、对员工的奖励分记功、晋级、评先进工作者等,嘉奖的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励幅度由公司办公会议确定。
第五章
处
分
第二十条.对于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应当分别给予下岗、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迟到30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工作期间串岗,予以罚款30元/次;工作期间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者按照旷工处理并处罚款50元;在工作场所吸烟或者乱扔烟头者,处罚款100元,如果发现烟头又找不到直接责任人,则出发所在部门领导;
以上处理由行政部门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提出处理。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或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
三、玩忽职守、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违章指挥(作业),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经常生产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损公肥私,使国家和单位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利用职权压制批评,对职工打击报复和支持纵容,包庇坏人坏事的。
八、利用职权搞特殊化和为个人谋取私利的。
九、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机密的。
十、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一条.对职工的下岗分为试用期、待岗转人事行政部门。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同时可给予一次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处分审批要求是:试用期、待岗、转人事行政部门,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在征求同级工会同意后,试用期、待岗、转人事行政部门由部门总监审核批准,其他处分由总经理审核批准,对职工给予处分,须经部门经理提出,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职工试用期三个月,待岗六个月,仍不改者工资关系转人事行政部门。职工留用察看,期限为一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待岗期间按照最低生活标准发放工资。留用察看时只发基本生活费500元。留用察看期间表现好的,期满后重新评定工资,但不得超过原工资级别,仍表现不好,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对职工需降级的,起降级一般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第二十五条.对于有第二十条第三、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金额应是造成损失的40﹪--60%,从职工本人工资上扣除,直至应赔偿的金额全部偿还为止。
第二十六条.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或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
第二十七条.处分应及时,从证实职工错误之日起,对职工的处分决定后,要通知本人,本人不在时,通知其家属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除名 辞退
第二十八条.除名是对长期旷工或犯有重大撒错误的员工的一种行政处理。职工无正常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达15日的,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的予以除名。对犯有重大撒错误的员工,是指严重违犯国家法令的,也予以除名。
第二十九条.辞退是对违纪职工的一种处理。违纪职工的辞退,按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除名、辞退职工均应征得同级工会的意见,并由公司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可在公布处分后10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但在未作出改变决定之前,仍然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职工因被开除、除名、辞退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向公司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