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第九章 会计档案_第9章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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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会计档案
第一节 会计档案概述
1、会计档案的概念
2、会计档案的内容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等;
3)财务会计报告类:中期/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报表附注及文字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保管/销毁清册。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存贮
在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等均应视同会计档案一并管理。
注:财务预算支出表、下一年度生产计划书、购销合同不属于会计档案。
第二节 会计档案保管
1、会计档案的装订
2、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3、会计档案的归档
1)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
机构应会同会计机构有关人员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1)1个3年:月、季度财务报告;
2)3个5年:固定资产卡片、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3)2个2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3个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5)剩余的都是15年。
5、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1)各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且
需要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2)外部人员查阅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
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3)单位内部人员查阅会计档案时,应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
6、会计档案的销毁
6.1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和办法
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由单位负责人签章—销毁前监销人清点校对 —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监销 —销毁后监销人、鉴定小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6.2会计保管期满但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以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对于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