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管理办法_最新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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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一、公务接待应遵循既热情又俭朴的原则。

二、接待范围及对象:

(一)、属于院统筹经费开支接待范围:(1)上级法院领导及随行人员;(2)兄弟省、市、县法院领导及随行人员;但上述来人未直接通知本院领导或者直接到部门从事业务工作的,其接待费用由接待部门从其包干经费中列支或者自负。上级有关部门来院检查的工作人员;(3)来院参加会议、业务培训、集体活动的人民法庭工作人员;(4)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二)、属于包干经费开支接待范围:(1)上级法院业务对口部门领导及随行工作人员;(2)兄弟省、市、县业务对口部门领导及随行工作人员;(3)来部门衔接工作的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和参与部门工作的人民陪审员;(4)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三、接待标准及审批程序:接待一般仅限于工作餐招待。需要招待的事项以及接待工作所需的各种接待用品由接待员填写审批单,经院长或者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由装备室统一落实。特殊情况来不及填写审批的可先口头请示同意后执行。并与接待任务完成后的五天之内补办好审批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其接待开支自负。

1、安排住宿:住宿费原则上由来宾自理。确需要安排住宿的,本着安全、方便、就近、节俭的原则,按职级安排住宿。厅局级以上领导1人住1套间,处级领导干部1人住1单人间,其他人员2人住1间标

准间。根据本院实际,,在接待上级领导或县外来人原则上选择接待

定点宾馆接待。

2、安排就餐:外单位人员来我院联系工作确需安排就餐的,各

应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单》,由主管院长签字,报司法装备技术室执

行。

3、公务接待外单位人员一般安排在食堂就餐,特殊情况由主管

院长安排装备室负责接待。

4、省高院审判人员以上领导、中院及兄弟法院领导和其他领导的就餐地点和标准视情而定。

5、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原则上一般由相关部门人员

1-2人对口安排,不超过3人,需要增加陪餐人员的由院长临时调整。

6、接待用品。接待用的烟酒、茶叶、饮料、糖果、礼品等均由

接待员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按照审批单单集中采购,需要保管的并交装

备室登记保管,以便下次使用使用。

7、审批程序:公务接待费用,由司法装备技术室逐笔审核后,凭经审批的《公务接待申请单》、发票和菜单,按财务审批权限办理

报销手续,统一转账处理。未经事先审批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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