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衣厂厂规总章_服装制衣厂厂规总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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彦宏制衣厂厂规厂纪
彦宏制衣厂厂规总章
第一章总则
1.为全面建立现代化管理制度、健全工作体制, 现以劳动合同签约及订立本规则, 凡本厂所属员工都应该自觉遵守本规则。
2.因业务需要而延聘的特约人员, 技术、管理顾问及定期签约人员(签约书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应自觉遵守本规则(本规则所称的员工是指本厂正式录用的员工及试用期的新招进实习员工)。
3.本规则如果发生异议, 将提交本厂高级行政同事商讨。如果还无法解决, 由本厂报请主管机关解释、处理。
4.合同期定为一年, 每个员工均需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内或期满要辞工的员工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厂方, 如果某些职位会造成影响厂方生产的, 要等厂方招到人顶替此职位时才能离厂。辞职人员工资随粮期领取。如每月15号发工资, 而16号是休息假期, 则发工资日期为下一个工作天。
第二章厂规守则
1.员工应自觉遵守本厂的一切规章本厂的一切规章制度, 服从各级主管人员的合理安排, 而各级主管人员必须认真、耐心教导其它员工
2.各员工对内须认真负责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损耗、提高产品质量、增创新产值;对外应保守业务上的机密。
3.员工为事均应循级而上, 不得越级呈报, 但紧急或特别情况下不在此限。
4.员工非经本厂书面同意, 不得在外兼任与本厂业务有关的职位, 不得以自己及他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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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经营与本厂相同的经营项目, 不得利用职权之便谋取自己或他人之利, 不可接受回扣及其它不法收入。
5.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除业务需要外不得私用本厂电话。
6.员工未经批准不得把亲友带入工厂或宿舍。
7.员工不得携带枪、弹药、刀具、摄影机、易爆及与生产或业务无关的物品进厂或宿舍。
8.员工未经批准, 不得私自携带公共财物出厂, 私有物品携带出厂应向有关领导同意方可携带出厂。
9.员工上班时必须佩带岗位证进入车间。
10.上班时间严禁吵闹、喧哗、打瞌睡及阅读与业务工作无关的书刊。
11.讲卫生, 不准在厂内乱扔杂物、不准随地吐痰。严禁用卫生纸以外的杂纸上厕所。
12.严禁代人打卡或签咭。(除加通宵卡钟打不到除外, 可到办公室签咭)
13.所有员工不准向公司借款及预支薪金。(特殊用途不在此限)
机械设备必须每天保养, 如果出现故障, 应立即切断电源, 请机修工来修理或
2.主管, 不能私自乱动。
3.保持厂内设施的整齐, 不准擅自搬动固定的车位, 桌子等厂内的一切固定设施。
4.严禁损坏工厂的一切财物和偷盗公司或他人的财物。
5.遵守财务制度, 不得侵占和亏欠公款。
6.遵纪守法, 文明用语, 不恶语伤人、搬弄是非、大声吵闹。
7.严禁烟火, 不准在车间内抽烟: 不准在宿舍内使用电器和生火煮食;严禁留客住宿。
8.管理人员之间应互相帮助, 通力合作。而每个部门主管须管理好自己部门员工, 不可跨越其它部门。(除临时调动安排下)
9.不得操作使用或练习不属于自己使用的机器设备, 如损坏设备和造成其它后果, 一切责任自负。
10.保持车台整洁, 每天开工以前必须先擦车台、试车才能正式生产。离开工作岗位时要关机。
11.所有工序均要清楚上自己的工号。不签工号者, 取消此扎工序的工资。如有自行涂改, 故意制造乱飞, 将作严肃处理。所有改飞均要管理人员的签名。
第一章雇用、调动
1.公司新进员工须经筛选或考试, 并经审查核定才得雇用, 应一律先经试用(一个月), 试用期间, 经考核, 不合格者不予雇用,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 如因志趣不合或无法胜任工作者可按工厂规定办理辞职。
1.订立劳动契约时隐瞒身体健康情况、工作经历、学历、身份等事实者, 厂方将按其情节经重做出处理。
2.未满十六岁者不符合政府用工标准。
3.新进员工经核准雇用后, 应于接到通知后, 按指定日期及地点亲自处理报到手续, 并缴验下列资料:
①.人事资料卡。
②.学习经历证件、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得以民法有关规定诉讼赔偿。
①.侵占或亏欠款(物)者。
②.不法毁损公物者。
③.擅自越权处理事务, 致工厂发生损害者。
④.对本工厂负责人、代理人及共同工作员工(含家属)有不法行为发生损害者。
5.因营运需要及符合原则下, 调动员工工作时不得拒绝。
6.本公司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得经预告, 终止劳动契约。
6-1.歇业或转让时。
6-2.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6-3.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员要之必要, 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6-4.从业人员对于所担任工作确不胜任时。
7.员工欲终止合同时, 依本规定预先告知本工厂, 并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章工作时间及休息
1.本厂员工在办公时间内, 未经师傅允许不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工作时间:早上8:00 到12:00
中午1:45 到18:00
晚上19:00起至22:00(加班)
3.迟到和早退
3-1.上班时间开始五分钟以后(含五分钟)者为迟到。
3-2.上班时间开始后十分钟以后迟到者, 领导人员有口头警告。
3-3.下班时间前五分钟以内(含五分钟)提前下班者为早退。
3-4.下班时间五分钟以前提早下班者。
4.请假
4-1.员工未经请假或请假到期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擅自不到工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语警告或依照厂规处罚。
第五章工资
1.本规则所称工资, 依(劳动合同)规定办理。
2.员工工资采取先劳动后领工资, 每月发给。
3.本厂员工之工资发放双方议定, 但公司有权提前或顺延, 但以不超过当月为准。
4.本厂员工之工资分为下列各项:
4-1.本薪或底薪(视学识、经历、技术、能力及工作性质而定)。
4-2.津贴。
4-3.职务津贴或技术津贴(依职位或职称分别给予)。
4-4.全勤奖:
(1)每月没有迟到或早退, 全月没请假会发给¥30元全勤奖(含公司规定加班时)。
(2)而全年每月有全勤奖者, 年底年终奖则按全勤奖总和的1至5倍视能力给予奖励;4-5.工作奖金: 如计件后超出标准会发给奖金。标准则按每车位每月生产值, 若生产于1200元--1500元者, 将按工资10%提成, 而生产值于1800元以上者, 将按工资15%提成作奖励。
第六章请假
1.婚假: 员工本人合法报准结婚者, 并已在本厂服务三年以上者而请婚假, 本厂会支付一周有薪假期。
2.公伤病假: 经劳资部门确认因公致伤病者, 其治疗期间而给予伤病假, 本厂会支付有薪假期, 而支付有薪假期则为住院时医疗期。
2-1.未住院者全年不得超过规定十日。
2-2.住院者不能超过政府规定的医疗期。
2-3.超过时效者: 可办停薪留职, 但经劳资部门特准者不在此限。
2-4.丧假: 员工依本列规定, 可提出合法证明申请丧假, 可得有薪工资。
2-5.父母、配偶之丧给予丧假: 祖父母、子女、配偶父母之丧给予丧假三日。
2-6.员工请假时, 应事前亲自以口头或书面叙明请假理由及日数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办理手续, 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或限时信函报告单位主管代为起请假手续。
2-7.凡在本厂工作满一年的女员工若怀孕后: 本厂会提供90天产假期, 并按劳工法每月综合计算薪金给予生孕员工。
2-8.凡在本厂已做过一年的员工: 除每年法定假10天之外, 本厂会提供多10天假期给员工, 薪金照发。
2-9.在加班赶货期间, 员工若须请假, 必须经主管批准后方可离去, 否则会按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饭堂、宿舍守则
1.讲究卫生, 在厂区内严禁乱丢垃圾、随地吐痰、乱倒剩菜饭。不得在冲凉房大小便, 节约用水用电, 严禁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2.每位员工床铺要保持整洁, 宿舍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严禁明火, 严禁倒水, 不得挂湿衣服, 晾晒衣服要在指定地方, 厂区内严禁聚赌, 打架, 不得男女同宿及带外人进厂留宿。
3.由厂方后勤安排好床位后, 不得乱搬床位, 宿舍的铁床不得私自移动。晚上12:00准时作息, 12:00 后不得进出厂门, 作息时间不得大声喧哗及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4.宿舍必须2人一间房, 不可1人独占一个房间。
1.工作时间内由保安锁好宿舍门, 除工休病假人员允许进宿舍, 其余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宿舍停留, 离职员工办好离厂手续后, 需在当日由保安确认其物品后, 搬离宿舍。不按规定在当日搬离宿舍者每人每日收取住宿费50元,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2.各员工必须注意保管个人物品, 由于个人不小心而被盗窃者工厂不负责任.3.注意安全, 在厂区范围内严禁坐栏杆。
4.厂区范围内严禁拋垃圾及杂物到楼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