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法专题讲座(推荐)_国家公务员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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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法专题讲座
一、公务员的概念
(一)公务员的定义
也就是什么叫公务员?1.依法履行公职。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二)与西方的区别
既然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从西方学来的,那么我国的公务员与西方国家的公务员是不是一样呢,或者说有什么区别呢?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与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相比,具有根本的区别,其显著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 5 个方面。
1.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非政治中立;而西方文官不得参加党派活动,不得带有政治倾问,要保持“政治中立”
2.西方公务员与”党派脱钩“。我国公务员制度根据党的组织人事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坚持党对人事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国家公务员由各级常委及其组织部门负责考察,依法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免。西方文官制度对公务员的管理强调“与党派脱钩“,公务员职务晋升不受政党干预。
3.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德才兼备,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并把政治素质放在首位,.而非仅强调个人能力;西方文官制度缺乏统一的,全面的用人标准。公务员在录用中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对思想政治方面要求严格。在晋升中注重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因此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特色。
4.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不是一个独立利益集团,而西方文官是一个单独的利益集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奖惩、晋升等都要考察其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西方文官制度中的公务员,可以通过自己的工会等组织同政府谈判,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
5.我国的公务员坚持统一管理,强调公务员是一个整体,不存在西方意义的“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划分。
(三)与传统的区别现行的公务员制度与传统的人事制度比较,也是有差别的: 1.公务员制度在科学化、法制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很大的提高。2.公务员制度在管理机制上比传统人事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强化。一是公务员制度有竞争择优机制。二是公务员制度有廉政勤政保障机制。三是公务员具有能上能下、新陈代谢机制。另外,还实行人员交流、竞争上交、职位轮换、和职务聘任制,打破终身制,增强行政机关的活力。
3.公务员制度在队伍优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新的突破。一是公务员制度是在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推行的。二是公务员制度是在人员精简基础上建立的。
二、公务员的范围按照《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含义的界定,那么目前,我国哪些人可以划入公务员的范围呢?
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下列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 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的工作人员。
三、公务员的条件
要成为公务员应具备什么条件?也就是说担任公务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基本资格。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我国公务员应具备以下7个基本条件:
1.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必须年满十八周岁。
3.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要具有良好的品行。
5.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要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为适应一些特殊职位的要求,其他法律对公务员规定除公务员法规定之外的其他资格条件。比如,法官法规定法官职务的最低年龄是二十三周岁。
四、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的义务,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9项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格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是指要求公务员办事公正无私,廉洁自律,以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努力为人民服务。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公务员的权利
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可以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公务员享有以下8项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务员除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法律规定的一般公民的权利,一部分是法律所特别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应享有的权利。
六、成为公务员的途径
目前看,成为公务员的途径主要有四个:
1.考试进入。关于公务员考录,大家要注意几点:
一是公务员考录的基本条件是要求年龄3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
二是公务员考录的主管机关是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也就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所属的省公务员局和省委组织部,其他部门是无权考录公务员的。(如果省里授权,地级市也可以组织)
三是少数民族报考者给以适当照顾。
四是公务员考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2.机关外调任。3.公选任职。4.政策性安置。
七、公务员管理的环节
(一)考核
1.定义:考核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和评价。
2.内容:德(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能(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勤(事业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精神)、绩(工作实绩,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产生的效益)、廉(说法自律情况),重点工作实绩。
3.方式: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领导成员为届中、届末)
4.等次:优秀(圆满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称职(能很好或比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基本称职(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不称职(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
5.程序:个人总结、主管领导提出建议、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确定等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6.结果:公务员法规定,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和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二)职务任免
1.定义:职务任免就是关于公务员职务任免形式、任免机关、任免权限、任免职务情形以及相关事宜的管理制度。包含任职与免职两个内容。任职: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任命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
免职: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免去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
2.任免方式:按我国现行的干部任用制度,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有三种:(l)选任制:(2)委任制:(3)任期制:
3.兼职: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因工作需要可以兼职。有两种情况:一是机关内兼职不受限制;二是机关外兼职作出适当限制。
(三)职务升降
1.定义:职务升降是公务员升职和降职的简称。
升职,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个人表现,将公务员的职务从较低层次升任至较高层次;
降职是对不称职的公务员,依一定的程序,降低原有职务,从较高层次改任至较低层次的职务。
2.晋升条件和资格:对公务员晋升标准作出规定。
(1)基本条件:侧重对公务员素质提出要求,主要包括拟升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力水平等。(理论水平、理想信念、开拓创新、事业心和责任感、正确用权、民主作风。)
(2)资格:侧重对公务员资历提出要求,主要包括工作年限、经历、任职年限、文化程度、培训情况、健康状况等方面。除上述之外,还需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定为称职以上的规定
3.职务晋升程序:民主推荐一组织考察一讨论决定一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4.职务晋升形式:逐级、越级和破格。
逐级是从低到高,一级一级地晋升,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逐级晋升职务。越级是按规定的职务序列跨越一个层次晋升职务。
破格是指晋升时放宽资格方面的要求(工龄、基层工作经历、文化程度、任职年限等)。
5.职务晋升方式:竞争上岗、公开选拔。6.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7.降职:在我国公务员制度中,降职不是处分,是一种公务员任用行为。对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四)奖励
1.定义:奖励制度是指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章程的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工作业绩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一定荣誉或物质利益以示鼓励的制度。
2.奖励条件:公务员法规定了十种情形。(看法的第49条)3.奖励种类:嘉奖(工作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记三等功(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授予荣誉称号(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等五种。
4.奖励权限:《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规定
(1)嘉奖、记三等功,由县以上政府或市地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批准。(2)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批准。(3)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政府或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4)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批准; 省级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经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省级政府批准。
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5)给政府领导人员的奖励应报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6)审批机关在给予公务员奖励时,应征得主管机关的同意。
(五)惩戒
原为纪律,纪律是惩戒的标准,处分是惩戒的形式
1.纪律内容:指机关为保障实现其职能,维护机关秩序和正常运转而制定的、要每一个公务员遵守的行为规范。义务和纪律都是公务员的行为规范。义务是从主动的为方面提出的要求,纪律是从消极的不作为的角度提出的要求。主要是四个方面:政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社会道德纪律。
公务员法第53条列出了16种公务员不得有的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上述为政治纪律)(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4)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5)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6)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7)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0)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1)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上述为道德纪律)(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1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上述为廉政纪律)
(1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上述为工作纪律)
(16)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2.处分定义:公务员违反纪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惩戒形式。
3.处分种类及期限:六种:警告(6个月,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最轻的一种,可以书面、可以口头)、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程度上比警告严厉,书面的)、降级(24个月,降低级别纪律制裁方式,待遇受损)、撤职(24个月,撤销担任的职务纪律制裁方式,同时降低一定级别)、开除(解除与机关的人事关系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严厉的方式。)
4.处分的程序:初查~立案一调查取证~如实告知本人,听取其陈述、申辩一作出处分决定一书面通知本人告之救济权利。
5.处分的法律后果:受警告处分的,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可以晋升工资档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要降低一定职务层次任职,降其级别。受开除处分的,自决定生效之日起,退出公务员系统,不得再被录用为公务员。
6.处分的解除:
(1)受到开除处分的不适用解除处分。(2)解除处分的条件:其他五种处分可以解除。但必须有三个条件:一是处分期满;二是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改正了错误;三是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
(3)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机关:只能是作出处分的机关。如果原机关没了,谁承接谁负责。(没有提前解除处分的规定)
(4)解除处分形式要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公务员。
(5)解除处分的结果:解除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工资档次不受景晌。受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恢复处分前的级别和职务。
(六)培训
1.定义: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的素质的需要,通过各种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公务员进行的,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为主要内容的各种教育和训练活动。
2.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3.种类:公务员培训分四种类型。
一是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即初任培训,一般在试用期内进行,主要目的是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职位要求、胜任本职工作能力。
二是对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培训,即任职培训,一般要求先培训后到职,特殊情况也可在到职后一年内进行;重点提高任职公务员的综合管理能力、行政决策能力等新任职务所需要的能力。
三是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知识培训,主要是指公务员被抽调或临时指派从事某项工作任务,比如人口普查、工作督导等,根据该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相关专门知识培训。
四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也叫轮训。这类培训面向全体公务员,以新知识、新技能为主要内容,开阔公务员的视野,使其跟上时代发展的潮流。4.内容和形式:公务员培训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为基本内容,能力培养贯彻培训的全过程;
培训形式多样,如脱产、半脱产、在职培训、自学、研修、见习锻炼、实地考察、实际操作等。5.培训机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培训要建立专门培训机构,主要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中心、管理干部学院,培训基地等等。国家三大培训基地:中国延安干部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浦东干部学院。
6.培训结果的应用:公务员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七)交流与回避
1.交流定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职位,从而产生或变更公务员职务关系或工作关系的一种人事管理活动与过程。
2.交流范围:一是内部交流,在公务员队伍内跨地区、跨部门交流和同一部门内部不同职位的交流;二是外部交流,与公务员队伍以外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3.交流形式:公务员交流法定形式,有三种:(l)调任(仅指调入):(2)转任:(3)挂职锻炼:
4.回避定义:通过对公务员所在职务、执行公务员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说法地执行公务员的法律制度。
5.回避种类:公务员法规定了三种:
一是任职回避。二是地域回避。三是公务回避。
(八)工资福利保险
1.工资:是指公务员在依法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后,国家以法定货币支付给公务员个人劳动报酬的制度。
2.福利:是指国家和单位为保障和解决公务员工作、生活及家庭中的基本需要和特竣困难,在工资和保险之外给予经济帮助和生活照顾的一种保障制度。
3.保险:是指国家对生育、生老、疾病、伤残等,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
(九)辞职辞退
1.定义公务员辞职,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过任免机关批准,依法解除其与机关的职务关系(失去公务员身份,与公务员机关职务关系消灭),或者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失去职务,没有失去公务员身份)。
辞退公务员,指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作出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政行为(解除了公务员与机关的工作关系)。
2.公务员辞职(1)辞职程序:首先要公务员提出书面申请。二是要由任免机关负责审批。三是在规定期限内审批完毕。
(2)辞职条件:肯定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肯定性条件就是公务员自己不在机关干了:限制性性条件就是从反面排除辞去公职的条件,就是有一定的法律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砚为五个方面不得辞职:一是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公务员法尚未作出具体规定.下一步由单项法规进行规定);二是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三是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困是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3.辞去领导职务
公务员法规定了四种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情形。
一是因公辞职,指担任领导职务主要是担任选任制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是自愿辞职,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是引咎辞职,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四是责令辞职,指任免机关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己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包括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而不辞职以及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等两种情形。
4.辞退公务员条件
公务员法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公务员,机关可以辞退: 一是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是对不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是对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是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是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5.不得辞退公务员条件
公务员法还从保护公务员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公务员:
一是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是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是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6.辞退的程序
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报任免机关审批,书面通知被辞退者本人。
(十)退休
1.定义:公务员退休,是指公务员达到规定年龄,工作时间达到一定年限,或者丧工作能力,办理有关手续,离开工作岗位,由国家或工作单位给予生活保障,安度晚的人事管理制度。
2.退休方式结合公务员退休条件确定的两种退休方式: 一种是应当退休,义务退休。
一种是申请退休,即提前退休。3.退休条件
应当退休的条件: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女55周岁)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提前退休的条件:有三条: 一是工作年限满30年;
二是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
三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条件(高度危险、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等特殊岗位)。
三条具备一条即可办提前退休。
4.退休后待遇和管理服务
公务员退休后,除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外,还按照规定享受政治待遇和为保障其晚年生活所必需的其他方面的物质待遇。
公务员退休后,主要由国家和其原来所在机关单位负责管理和服务。
(十一)申诉控告 1.申诉
(1)定义: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要求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后予以重新处理。申诉的主体是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务员,申诉的客体是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
(2)范围:《公务员法》规定了八项:处分;辞退或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3)时间规定:对公务员来说,从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4)程序:申诉的程序共有四种情形:
一是一般程序。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一申请复核(向原处理机关)一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不服一申诉(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
二是径直申诉程序。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一申诉(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公务员认为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不能解决问题,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不愿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时,可以不提出复核,直接提出申诉。
三是二级申诉程序。对于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决定,公务员如果还不服,可以向作出申诉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进行再申诉。
四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申诉的特别程序。本程序仅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就处分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情况。
2.控告(1)定义:控告是指公务员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机关或其他专门机关提出指控。控告的主体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务员,控告的对象是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2)程序:提出控告、受理机关立案、受理机关调查、作出处理决定、执行处理决定。
《公务员法》未对控告的程序作出规定。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申诉、控告的受理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处理。
(十二)职位聘任
1.定义:职位聘任是指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任职方式。
2.适用范围:聘任制适用于两类职位: 一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二是辅助性职位。3.聘任人选的产生方式
公务员法第96条规定,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方法选拔合适的聘任人选:一种是公开招聘的方法,另一种是直接选聘的方法。
4.聘任合同的签订及合同内容签订,聘任合同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采取书面形式进行。非书面的聘任合同无效。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必备条款: 一是合同期限。
二是职位及其职责要求。三是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四是违约责任。此外,聘任合同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当然,在聘任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5.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为了稳步推行聘任制,公务员法规定了加强监督管理的措施。
八、法律责任
(一)定义
公务员法律责任是指相关主体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规则、义务或纪律时,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
(二)理解法律责任,要重点把握四个问题
1.公务员管理中的各种违法情形及其处理和责任追究。有七种情形:
(1)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2)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3)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4)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5)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6)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7)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有上述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的从业限制及对违反从业限制行为的制裁。
适用对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其离职后的从业活动须受到一定的限制。讨于公务员因其他情形,如被辞退、被开除而离职的,公务员法未作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被辞退和被开除的人员,己经失去了良好的个人声誉,其离职后,即使到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也难以利用其原所在机关的影响:同时考虑到被辞退和被开除的人员在重新就业方面往往有一定困难,对其重新就业不作限制,也是贯彻“给出路”的政策。
适用时间。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其从业活动受到限制。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公务员的从业不再受到限制。
适用行为。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制裁。对于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的情况,其原所在机关应当做好了解和相关的跟进、调查工作。如果发现其有上述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及对向其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公务员主管部门有权责令离职公务员改正其违法行为。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违反规定从业的,公务员法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人员,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即没收其从业期间的全部收入。这里的违法所得,是指离职公务员违反本法规定,在营利性组织中任职所获得的报酬,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对于接收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将离职公务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即为违法的人事处理包括: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主体资格不合法,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超越权限,或者人事处理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作出人事处理的依据有问题,以及人事处理的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会给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带来实质影响,因而应当撤销。
机关对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首先,应当予以纠正。第二,机关应当根据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划分,行政责任分为:(1)行为责任,包括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履行职务或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2)精神责任,包括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3)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罚款;(4)人身责任,例如行政拘留。
机关对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以及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给予赔偿。赔礼道歉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当面道歉或采取一定形式公开承认错误,并向受损害人致歉;恢复名誉一般是在与造成名誉损害相同的范围内,宣布撤销或纠正原处理决定,澄清事实真相;消除影响是采取一定措施消除原处理决定造成的负面影响。上述三种纠正错误的方式是相互联系的,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混合使用。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错误人事处理的公务员必须是在经济上受到了损失,比如工资、福利待遇降低了,工资停发了,取消了奖金,等等;二是这些经济损失是因错误的人事处理造成的,二者有直接联系。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机关必须依法赔偿。
4.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责任。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事务综合管理工作,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管理的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知法犯法,将对公务员制度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对于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公务员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公务员法立法背景及意义
(一)立法背景
1.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必然结果。
2.是深化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3.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
(二)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是对为什么要制定该法律的回答。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的基点,它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和提供依据。
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2.加强对公务员的依法监督,同时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3.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供制度保证。4.保证机关有效运转,提高工作效能。
结论: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伴随着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起来的。公务员法的研究起草从2001年起步,中组部、人事部专门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历时4余载,易稿数十次。其实施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管理进入一个依法管理的新阶段,标志着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己经形成。公务员法的颁布和实施必将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力促进我里公务员队伍的能力和素质建设,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实现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