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单_普法宣传单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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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普 法 宣 传
1、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收入、罚款
执法依据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2、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经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3、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拆除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罚款
执法依据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拆除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罚款
执法依据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
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5、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种类: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房屋
执法依据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6、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罚款 执法依据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7、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 执法依据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阿县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