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县国土资源局工作督查办法[推荐]_国土资源局年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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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县国土资源局考勤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严格纪律,强化内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室、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对考勤督查。
第三条 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原则,在执行制度上人人平等。
第四条 督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处事公正,保守秘密。严禁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五条 督查机构为行使督查职能,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督查单位和工作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如请假条等)
2、要求被督查单位和工作人员就督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条:对考勤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每周不低于两次,对督查中出现违反考勤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列为下次必查对象,考勤要求参照考勤制度相关规定。
第七条:处罚措施
1、一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以上的个人,在全局通报批评,连续两次通报批评的个人,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2、工作人员的休假按有关规定执行,年病假累计超过45天的,事假累计超过40天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一月内连续旷工三天的,扣发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一半,单位负责人在会上作表态发言,取消本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年内累计旷工7天以下的(不含7天),扣发全部激励性绩效工资,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评先资格;年度旷工7天以上的(含7天),予以待岗处理,待岗期间每月只发200元生活费;连续旷工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规定予以辞退。
第八条 督查结果直接与优化发展环境考评成绩挂钩。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考勤制度
考勤制度
一、考勤对象: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各国土资源所及其工作人员。
二、考勤要求:
1、上下班时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具体时间按上级要求)。
2、下乡、开会、出差等公出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
3、无请假条又不经单位负责人或领导同意,上班时间不在岗的,视为旷工。
4、凡病假、事假均应事前办理请假手续,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在1天以内,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请假在1天以上2天以内,由单位负责人签注意见,局分管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的,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单位负责人请假一天以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的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
5、婚假、产假、丧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6、局统一安排的会议、政治业务学习、义务劳动等一并列入考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