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家乐福文教基金会捐助章程_家乐福营销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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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家樂福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廿八日修定第一、二、四、六、九、十、十五條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家樂福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提倡優良文化教育活動,協助文化教育工作,推動文化教育發展,推廣文化藝術,提升文化品質,促進社會和諧」為宗旨。本會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舉辦各種藝術文化展演、演講、推廣、研討會及座談會。(二)辦理及贊助各種類型之文教競賽、文教推廣及文教活動。(三)贊助及獎勵優秀藝術文化事業及藝術文化工作者。

(四)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壹仟萬元整,由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捐助。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二段二十巷五號B1之1。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文化建設委員會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三)內部組織之設置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之決定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六條 本會董事由董事七至二十一人組成之。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之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之任期屆滿前貳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應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種許後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之處分之擬議。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四)解散之擬議。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之前十日,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申報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呈報主管機關核備。(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應需事先申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非經董事會決議及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三條 本會登記後,其許可設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本會因故解散時,其剩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廿八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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