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督查管理系统工作规则_政府督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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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督查管理系统工作规则(试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1年01月25日 来源: 省政府督查室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督查工作, 创新督查工作方式方法,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省政府决定建设督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保障系统安全、有序、快捷运行,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的意见》(吉政发[2010]10号)和督查工作的有关制度、规范及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该系统为承载具有任务布置、接受办理、反馈更新、查询统计、督办催办、检查考核等功能的电子政务工作平台,是省政府对各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网上动态跟踪督办并适时反馈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协调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和安全保密工作。各联网单位负责本单位系统的使用、管理、维护和安全保密工作。各单位要指定专门处(室)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凡在系统传输的公文或文稿,均要经上传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在系统传输的公文或文稿,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或文稿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办及直属机构等联网单位。

第二章 任务和程序

第六条 系统承载的主要督查工作任务:

(一)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任务。主要是指根据《政府工作报告》细化分解的,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

(二)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督查事项。主要是指中央和国家领导人及中央、国家机关领导同志批转省政府领导批转件的督查事项;省委领导批转相关省政府领导批转件的督查事项;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督查事项。

(三)省政府重要文件、会议确定督查事项。主要是指省政府重要文件、会议和省政府领导重要讲话要求落实的督查事项。

(四)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年度专项重点工作任务。主要是指省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每年度签订的专项工作责任书(状)确定的目标任务。

第七条 工作任务交办方按立项、交(转)办、督办、审核、报告、续办、办结、归档等程序进行;工作任务承办方按接办、落实、反馈、续办、办结等程序进行。

第三章立 项

第八条 立项与审批:

(一)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需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方可立项。

(二)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督查事项。省政府领导同志明确批示要求督查督办的事项,应予以立项。

(三)省政府重要文件、会议确定的督查事项。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认为需要督办落实的,提出拟办意见,报省政府有关领导审定批准后立项。

(四)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年度专项重点工作任务。省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签订有关专项工作责任书(状)后,即可立项。

凡督查事项或领导批示内容涉密的,不通过系统办理。

第九条 省政府办公厅是立项与督办的责任主体。

(一)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由省政府督查室录入并督办。

(二)国家转省政府并要求反馈落实结果和领导批示明确要求省政府督查室督办的事项,由督查室录入并督办;其他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录入并督办。

(三)省政府重要文件、会议确定的督查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录入并督办。

(四)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年度专项重点工作任务由省政府督查室录入并督办。

第四章 交办与接办

第十条 督查事项确定后,由交办单位督办人在系统“任务布置”栏进行任务交办,录入有关信息。主要包括:任务名称、事项分类、承办部门、办理时限、落实要求、督办人等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吉林省人民政府督查通知单》。有关文稿作为附件一并上传,有领导批示的要同时录入批示领导、批示内容、批示日期,并将批示原件扫描上传到系统 “批示原件”栏。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收到督查事项接收提示后,打印《吉林省人民政府督查通知单》,报告本单位有关领导审核确认,向交办单位反馈任务分解、分管领导、承办处(室)及责任人等信息,视为接办督查任务。

各承办单位要保证工作时间系统正常运行,及时查收承办的工作事项。

第五章 督办与落实

第十二条 督查事项交办后,督办人要及时与承办单位取得联系,随时了解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在办理时限到期前,系统将向交办、承办双方发出提示,督办人要向承办单位进行电话提示和督促。每次联系和督促的情况要记入系统“督办记录”栏。

第十三条 督查事项办理过程中,需要核实情况或现场督查的,督办人应及时到现场进行实地调研和督查,必要时要将现场督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向承办单位通报,需要向省政府领导报告的要及时反馈,并将有关情况记入系统“督办记录”栏。

第十四条 交办单位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沟通。督办人可以参加承办单位为落实督查事项召开的有关会议或开展的检查、调研等活动,了解、沟通情况,提出落实工作建议。对办理、落实有困难的事项,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出面协调的应及时报告,并做好有关服务工作。第十五条 对经督办人电话督促,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反馈落实情况报告,且未作出说明的,交办单位应在系统上向承办单位下发《吉林省人民政府督查催办单》进行催办,并记入系统“督办记录”栏。《吉林省人民政府督查催办单》要写明催办事项、催办理由,再次明确办理要求和反馈时间。

第十六条 对下发《吉林省人民政府督查催办单》后,承办单位仍未按要求办结并反馈落实情况的,经省政府有关领导批准,交办单位在系统内对承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将责任单位、通报事项、通报原因等情况记入系统“督办记录”栏。

第十七条 督查事项办理期限:

(一)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确定的督查事项,其办理期限一般截止为当年底。各承办单位要定期更新落实情况,更新期限为一个月,系统以每月的10-15日为更新统计日期。

(二)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督查事项和省政府重要文件、会议确定的督查事项,按照难易和紧急程度确定办理期限。紧急事项,办理期限为5-10天。非紧急事项的办理期限分别为:督查事项比较单一且只需1-2个承办单位完成的,办理期限为10-20天;督查事项涉及多个问题,且需多个承办单位共同完成的,办理期限为20-30天;督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复杂、承办单位多、且落实难度大的,办理期限为30-50天,最长不超过60天。个别督查事项需

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定期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更新落实情况期限为30天。

(三)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年度专项重点工作任务办理期限截止为当年底,更新期限为两个月,系统以“单月”的10-15日为更新统计日期。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成督查事项确有困难的,应在办理期限到期前向交办单位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说明办理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和原因。交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报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督促其抓紧办理,按新确定的期限上报落实结果。

第六章 反馈与报告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要按照交办要求和办理期限,及时将督查事项办理结果上传系统,反馈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

督查事项要求承办单位研究提出落实意见、工作方案等,需报请省政府会议、省领导研究或审批的,按时上传系统的同时,以正式公文向省政府报送,按照公文传输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的反馈报告要内容完整、事实清楚、数字准确、文字精练、格式规范,涉及其他部门的要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 督办人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办理结果要对照交办要求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实地抽查或暗访等方式进行核实,核实结果要录入系统“督办记录”栏。

第二十二条 交办单位要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督办结果。对落实情况能够简要概述的,要简明扼要;对省领导同志特别关注、需要详细了解具体情况的,应形成详细报告。向省政府领导报告落实情况,督办人需拟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报告单》,经省政府有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分管主任审核后,上报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

第七章 续办与重办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领导同志对《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报告单》作出批示后,需要继续督办的,由相关处(室)继续督办。

第二十四条 对办理结果未达到交办要求的,交办单位视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提出补办或退办建议。需补办的,电话或书面通知承办单位进行补办和补报;需退办的,向承办单位发《吉林省人民政府督查退办单》,退回重办和重报,并记入系统“督办记录”栏。

第八章 办结与归档

第二十五条 督查事项的办结。

(一)交办单位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报告单》向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报送办理结果后,不需要续办的,由督办人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报告单》上传系统,并在系统“任务办结”栏录入办理结果及相关信息后,予以办结。

(二)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上传系统的同时直接向省政府报告的,按公文传输程序报省政府或有关领导同志后,督办人在系统“任务办结”栏录入承办单位上报公文的名称、文号、报送时间、报送领导、办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后,予以办结。

第二十六条 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督查事项办结后,督办人将督查通知单、领导同志批示原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报告单》、承办单位反馈报告(包括承办单位报省政府的公文)等文件和材料整理立卷,妥善保管。需要移交省政府办公厅档案室统一归档保存的,要及时移交。

第九章 汇总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省政府办公厅定期对督查事项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总汇,汇总情况上报省政府领导,并在系统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 经年终统计,承办单位因承办的督查事项被催办、退办并在系统内受到通报批评的,作为省政府绩效评估考核依据。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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