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博爱医院医患沟通_口腔诊所中的医患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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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博爱医院医患沟通“五次谈话”制度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解答其咨询。为贯彻执行《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加强医患沟通,改善服务态度,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各临床科室实行医患沟通“五次谈话”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第一次,入院时谈话。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或患者家属,对重病人或诊断不明患者应由二级以上医师或二道班医师进行告知谈话,并要求患者家属签署“知情同意委托书”。
2、第二次,病情加重时或出现新的并发症时谈话。应由经治医疗组二、三级医师或二道班医师进行告知谈话,并要求患者或患者家属签署“危重病人通知书”。
3、第三次,手术前谈话。一类手术由一级医师进行,二类手术由二级医师进行,三类以上手术应由三级医师进行,并要求患者、家属共同签署或由患者家属签署“手术同意书”。如拒绝也应签字为证。
4、第四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谈话。当临床进行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前;当进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前;当进行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前;当进行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前;均必须由经治二级或三级医师向患者及家属充分说明,并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如拒绝,也应签字为证。
5、第五次,出院时谈话。经治二级以上医师应将患者出院后的病情观察、用药、康复等注意事项、门诊复查方法详细告知,并记入门诊病历及出院小结。自动出院的,应签字为证。
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
龙岩市博爱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