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_公司新三板上市的请示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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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

未查到新三板挂牌企业存在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的案例。查到几个上市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供参考:

第一类:非高新技术企业类

★ S南建材(000906)“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事项问答

公司是否存在注册地、主要资产地和办公地不在同一地区情况,对公司经营有何影响?

答:公司的注册地与办公地不一致,公司成立之初设的注册地属于公司资产之一,实际办公并没有在注册地,但两地均在长沙市市区内,距离较近,对公司经营没有影响。

★ 日照港(600017)关于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的公告

公司是否存在注册地、主要资产地和办公地不在同一 地区情况,对公司经营有何影响?

答:公司在山东省工商局注册,主要资产地和办公地均在日照,对公司生产经营没有影响;公司注册地与主要资产地和办公地不在同一地区,原因在于本公司为股份制公司,需要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

★ 深圳市地税局“拟上市企业宣讲会”答疑(2011.4.)

公司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址不一致,是否要办理地址变更?变更征管关系?

答: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 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其企业类型,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依据现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公司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建议变更工商登记,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或设立分公司,即将经营所在地业务设立分公司。

第二类:高新技术企业类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地与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高新技术企业缴纳所得税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84号)(法律状态:有效)

第一、注册地与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是一项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

于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均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二、注册地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实际经营管理地在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的企业,不享受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三、对注册地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其实际生产经营地有一部分在国家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另一部分在高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企业在高新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单独设立账簿,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在高

新区内生产经营的所得,可以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得税优惠政

策;企业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生产经营部分的所得,不得享受高新技术开

发区所得税优惠政策。

★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1908)招股说明书

本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天能运通于2010年4月23日将注册地由北京市西城区迁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存在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完全一致的情形,根据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不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方可享受税收优惠,因此本公司及天能运通报告期内税收优惠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被追缴的风险,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经营业绩。为谨慎起见,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经出具承诺,对本公司及天能运通自设立至今所可能遭受的处罚,包括税收追缴等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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