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调处对策_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调处对策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调处对策
中共蓬莱市委政法委李军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进步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主流。但是我们必须看到,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矛盾纠纷调处难度大、激化因素多,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刑事、治安、群体性上访案件,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如何把矛盾纠纷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保证社会持续稳定,是当前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也是实践“三个代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性工作。为深入剖析影响我市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有效发挥维稳职能作用,为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赶超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围绕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平安仙境”这一课题,对全市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和应对措施进行了调查研究,形成报告如下: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及特点
(一)现状
2005年全市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2138起,其中信访部门受理1000件起,司法部门受理1138起。信访部门受理的案件中信访436件,其中初访386件,联名访50件;来访564起,其中集体访183批。主要集中在企业职工求决问题、城市拆迁补偿、土地征用、涉法涉诉、农村揭干等方面。今年以来,全市由上述几个方面引发的各类问题占信访总量的70%以上。
司法部门排查各类矛盾纠纷1138起,其中民间纠纷1016起,涉法涉诉纠纷132起。“12348”法律专线共接待群众来访1631人次,电话咨询2217人次。民间纠纷中,以下几类矛盾纠纷比较突出:
1、土地建房纠纷。这部分纠纷占总数的48.6%,此处的焦点难点问题是宅基地纠纷。
2、劳务纠纷。近年来这类矛盾纠纷呈高速上升趋势,仅我市“12348”法律服务专线统计,今年共接待这类来访187起,占纠纷总数的4.8%,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工伤赔偿等方面。
3、家庭婚姻纠纷。在“12348”法律专线咨询中占16.1%,因解除婚姻关系引发的家庭纠纷明显呈上升趋势。婚姻纠纷带来的财产分割、抚养儿女及单亲家庭现象、未成年违法犯罪等,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问题。
4、农村赡养纠纷。因赡养问题引起的纠纷占总数10%。
5、拆迁补偿纠 纷。我市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基础建设投资加大,征用土地较多,因大项目建设用地、道路拆迁补偿产生了许多矛盾纠纷,这部分纠纷占总数的11.3%。
(二)特点
全市社会矛盾纠纷主要体现出五个突出特点:
一是个人与组织、群众与干部之间的矛盾占主导地位。过去社会矛盾纠纷多为民间纠纷。即公民个人之间因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而引发的纠纷。而现在职工与企业之间、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经济合作组织之间乃至与基层政府之间的纠纷则比较突出。部分干部官僚主义严重,遇到矛盾躲避、推脱,不能正确对待问题和矛盾,而是干一天算一天,将矛盾留给下一届,久而久之,矛盾越积越多,越来越复杂,使一些本来可以及时解决的问题因拖延时间太长,群众不满意、不冷静,解决起来也就有了一定的难度。因此,不少单位、企业、村组织干群关系紧张,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是纠纷与群众切身经济利益紧密相关,并大多数为涉法矛盾。分析今年以来纠纷反映的问题,95%以上的案件都涉及到上访人的自身利益,主要集中在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医疗保险以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债权债务、集资收费、农村揭干等方面。
三是群体性纠纷突出。在出现的矛盾纠纷中,往往是群众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容易形成群体性纠纷。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集资无法偿还等关系到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的事情。这些矛盾纠纷调解难度较大,多数形成集体上访。我市今年共受理的集体访183批,案件复杂,政策规定不明晰,问题棘手,对社会的稳定的危害也较大。
四是群众非正常解决问题的增多,而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偏少。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集体访。部分上访群众抱有“法不责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理,认为上访的人越多,政府越重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动辄就组织集体上访,以此向政府施压,提出过高要求。这部分案件在企业职工求决、农村土地征用、房产证办理等涉及面较广的信访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二是越级访。近年来,群众的法律知识和参与意识明显加强,对自己不满的事情到镇以上部门反映,而不用村级解决,对村干部明显不信任,这就无形中加大了市、镇两级政府的工作量。从调查情况看,群众不愿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原因是对某些官司没有把握,怕花钱,而直接向政府反映则不用花钱,成本低,另外,即使赢了官司,那些法律白条也是社会不安定的一个方面。还有部分人认为政府就“怕上访”,只要上访,政府就会抓紧解决,这样比到村里、到镇里解决力度大、见效快。三是择机上访。分析今年信访案件的发生,越是各级政事、要事较多的政治敏感期,越是信访案件的多发期。一些上访群众往往选择在上级重要会议和重大节庆期间上访,以此引起各级重视,向政府施压。
五是对抗程度增加。纠纷特别是上访当事人,情绪越来越激烈,对抗的程度加剧。有的上访群众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来反映问题。比如,一些群众集体到市委、市政府上访,围堵党政机关,扰乱正常办公秩序。还有一些群众采取穿打横幅、静坐等极端方式,到中央和省直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滋事丢丑,影响了蓬莱形象。
(三)原因
1、客观方面的原因:有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企业改制遗留问题、企业军转干部、对越参战退伍战士等方面。有发展过程中利益调整引发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拆迁、园区建设、项目推进带来的一些不稳定因素。有基层民主建设中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农村“两委”换届选
举过程中,引发了一些矛盾和问题。
2、主观方面的原因: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心不强。少数部门和单位对矛盾纠纷工作重视不够。有的认为发展是第一位,稳定是次要的;有的单位主要领导很少过问稳定工作,不了解情况,不研究办法,得过且过;还有的对本辖区、本单位的稳定工作情况不明,措施不力,一旦发生上访案件,缺乏有效的解决措施,导致群众集体访、越级访。二是工作不深入,作风漂浮。有的单位处理矛盾纠纷,抓不住要害,虽处理多次,但没有找准解决问题的关键点,导致群众反复上访;个别单位甚至要等群众越级访或重访10多次,才开始下决心解决,增加了解决问题的时间和成本。2005年,全市集体重复上访占集体上访总量的65%,充分说明部分单位和部门抓信访工作还存在许多不到位的地方。三是思路不活、办法不多。当前,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越来越复杂,有的部门和单位在解决问题时,习惯沿袭老办法、老思路,而不能积极想办法,出思路,创造性开展工作,导致一些比较简单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加大了问题的处理难度。四是部分单位配合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需要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处理问题时,一些单位不是积极参与,主动配合,而是能推则推、能躲则躲,互相“踢皮球”,给案件化解造成很大的被动。
二、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基本对策
社会矛盾纠纷构成因素复杂,涉及领域广、突发性强、群体性高、极易激化,是构成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对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加大法制教育,切实增强干部群众依法办事的观念。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中,调解纠纷是治标,预防纠纷才是治本。预防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强公民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通过上法制课,宣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办宣传栏等方式,大力开展“五五”普法依法治理活动,营造法治氛围。一是平时普法教育。结合送法到企、送法下乡活动,坚持定期上法制教育课,普及《宪法》、《民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唤起公民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二是提前介入,开展法律、法规咨询。针对具体情况,提前在居民中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咨询,帮助群众理解政策,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二)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是关键。市、镇(街)两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作为维护一方平安的第一责任人,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落实领导干部公开接访、领导包案制度,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亲自抓,亲自过问,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直接与领导干部的政绩挂钩,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保持社会政治稳定。
(三)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把各项工作纳入依法按章运行的轨道。现在我国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很大成绩,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依法管理已具备了基本的前提条件。为了形成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一
方面,要坚持依法行政,把对社会生活的管理、干预纳入依法进行的轨道,既要加强管理、严格执法,又要防止和减少公务人员违法或不当行政造成对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另一方面,各行业、各单位也要依据各项法律和法规依法管理,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自觉履行。三是属地管理与责任,即问题发生在哪,就由哪处理,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处结这些纠纷与个人政绩挂钩。建立离任和调离查纠制度,对在任期间的矛盾隐患离任或调离时必须处结。否则要追究当事人的政治责任。
(四)建立健全反应快捷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队伍和信息网络。一是进一步坚持把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增强基层调委会的整体功能放在重要位置上,不断加强组织网络建设。二是要大力加强对从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对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调处能力。定期调整调解队伍,把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热爱调解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调 委会来。三是要继续完善形之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制度,定期开展各类纠纷排查活动,层层梳理辖区内的纠纷苗头和隐患,将问题发现在萌芽,解决在基层。掌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人员发生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制定工作预案,把疏导和预防工作做在前头,做到心中有数,遇事不乱,防患于未然。
(五)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效率。由于当前引发各类矛盾纠纷的原因很多,涉及到政治、经济、法律、行政管理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因此,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联动机制,一是依托市重点社会矛盾排查调处办公室,对重点矛盾纠纷,确定案件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协调各单位上下配合、左右联动,共同做好调处工作;二是发挥镇街调解中心和调委会的作用,及时化解各类纠纷。这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构筑“大调解”格局的重要环节。我市12个镇街已全部建立了调解中心和调解委员会,并收到了显著效果。下一步,调解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提高依法调解的能力,集中抓好联合调解日,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大调解的综合效应。镇街调委会要定期对复杂疑难的民事纠纷进行专项治理,使人民调解在辖区内全方位、多层次覆盖,通过调处各类民间纠纷及各种热点难点问题,将矛盾引向依法解决的轨道。调解不成的,可引导上法律程序,杜绝越级上访的发生。
(六)建立动态管理档案,实行案件督办销号制度。对每一起有影响的矛盾纠纷,要提前预见、超前介入,建立专门档案,并由专人办理、逐一化解,及时向市里有关部门反馈情况,跟踪回访当事人,从而形成一体化的矛盾排查新机制。
三、预防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要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
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纠纷日益错综复杂,加大了调处难度。因此,在做调处工作时,要注意处理好五个关系:
一是做好思想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关系。要把化解矛盾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结合起来。思想工作如果不注意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思想教育就会脱离群众,难以收到实效。大多数矛
盾纠纷都反映了群众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因此,我们在化解矛盾过程中应当坚持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既讲道理,又办实事,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关心群众的疾苦,才能得人心,顺民意,化解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二是干部依法管理与群众依法办事的关系。强调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并不意味着是用法律来对付群众、整治“刁民”的。它一方面要求社会的管理者,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通过完善立法、深入普法、严格执法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要求管理者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做到依法管理。在两者的辩证统一中,后一方面始终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当前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频发,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确实有一些干部不依法办事,办事不公,甚至欺压群众,腐败堕落等引起群众不满。因此各级干部要带头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规范、制约与引导、保护的关系。在对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中,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追究和对合法权益的保护两者也是辩证统一的。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申诉、控告、检举以及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又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我们反对的是不按法定程序的上访行为,而对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则应注意保护,对他们的正当要求应及时解决和处理,即使群众坚持要求上访,也不应强行禁止,而要引导他们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当前矛盾纠纷较多,上下沟通渠道还不是很通畅的情况下,要注意保护公民的上述权利并正确加以引导。四是法律手段与经济、行政、舆论宣传等其他手段的关系。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因此法律手段无一例外地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管理社会的最普遍、最有效的手段。但是,由于社会矛盾纠纷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我国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还不可能全部运用法律来调整和处理。因此靠运用法律手段完全调处和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纠纷是不可能的。一方面,社会管理是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某一种手段是不行的,各种手段都有其优势,不能相互代替;另一方面,在法治不断加强的现代社会中,任何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都会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都将与法律手段日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共同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五是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处与其它工作的关系。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党委、政府议事日程,当成两个文明建设重要工作来抓。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防止多种矛盾纠纷的汇合,使局部性问题演变成全局性问题。在研究工作时,有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内容,布置工作及时,有任务,检查工作时,有项目,总结评比时,有奖惩。对因工作失职,调处不力,使小矛盾酿成大事端的,要追究责任。对社会矛盾纠纷较多,又不能有效调解的单位,要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