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_北京市幼儿园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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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 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 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 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 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 下简称“幼儿园”)。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 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 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 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 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 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 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 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九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 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
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 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第十条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 料:(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 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 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 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 情况等;(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 “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 收取。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 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执行。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二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 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 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第十三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 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第十五条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 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第十七条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 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第十八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 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 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
按规定使用税务机 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第十九条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 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第二十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 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 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 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 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 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后 30 日施行。关于举行河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听证会有发布时间: 2012-04-24 10:09:48 作者:玉玮 来源: 本站原创浏览次数:选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确保政府定价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受国家发改委委托,经河南省政府批准,定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下午在郑州市新世纪大厦举 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方案内容对全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拟将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分为三档设置:第一档按照覆盖 80%以上(考虑季节因素)居第二档按照累计覆盖 95%以上居民用户的生活用电量确定,电价提高 0.05 元/千瓦时;第三档电价提高 0.3 元/千瓦时;对城/月免费用电基数;对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按平均幅度调整。
二、听证会参加人名单消费者(18 名):王坤峰、张凌霄、庞国胜、王保全、高华、魏甲虎、谭敬涛、吕文修、汪绍臣、马永强、罗晓鹏、彭 军、郝萌 经营者(5 名):郭爱民、姜新政、刘发展、代鑫波、练书礼 其他利益相关方(1 名):蒋文军 专家、学者(5 名):王珏、何晓峰、盛见、温国兴、胡起宙 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6 名):李福生、夏旭、吴照东、陶成川、高学峰、赵玉海
三、听证会听证人名单 王红、王彦章、仲纪伦、李有良、曹占涛特此公告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