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_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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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分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并逐步健全全市公共服务网络体系,推进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制政府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中心,是指业务办理过程中流转环节较多、涉及工作人员较多,同时业务量也较大,其所需办公区域布局较为复杂,空间要求也较高,无法纳入中心,从而由权力归属单位设立、由上级部门指定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指导与监督的集中对外服务窗口。
第三条 中心管理委员会对分中心实施管理,以指导协调、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八个统一”,即:统一标识标牌、统一服装胸卡、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考勤方式、统一政务公开、统一网络建设、统一运作模式、统一考核评比。
第四条 分中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设立首席代表,负责按中心的要求对分中心进行管理;首席代表身份和工作程序等同于中心的窗口负责人(审批科科长),海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考勤出勤、投诉督察、政务公开、信息反馈、创先争优、人员考核等各项规章制度,报中心审定通过后在分中心范围内发布并组织实施;
(三)审核、认定和调整权限内行政许可、审批及服务事项,加强对业务操作程序的梳理和改进;按照法律法规调整及上级部门要求及时增、减许可审批事项,或调整承办事项的相应要素。
(四)建立服务窗口,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对外服务,并对依法行政和规范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监督;
(五)建立广阔的信息交换平台,打造畅通的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受理服务投诉,依法解决投诉人的合理诉求,协助中心及监察部门对服务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对中心考核窗口工作人员提供相应数据和依据;
(七)主动及时地向中心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及信息。
第八条 分中心应当坚持“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服务宗旨,以“宁可自己麻烦百次,不让群众麻烦一次”为服务理念,遵循“合法、效能、友善、便捷”的原则,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和群众提供良好的办事环境和优质的政务服务。
海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分中心各级工作人员在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廉洁办事的规定,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自律的规定,维护分中心及部门的形象。
第十四条 分中心应当统一设置综合咨询、业务办理、收费和投诉受理的岗位,建立完整的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 分中心受理的有关事项,涉及到两个以上内设机构办理的,必须坚持“内转外不转”原则,由分中心各环节岗位内部传递,实行内部串联,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十六条 中心管理机构不定期对分中心的人员出勤、日常纪律、业务办理、政务公开、机构管理等进行检查,遇有违反相应管理制度的,可视情节分别给予批正、谈话教育、通报批评、警告、黄牌、责令换人等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分中心办理事项统计报告制度,各分中心应当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办件、收费和服务对象投诉等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并准确、详实填写中心提供的统一电子报表,按指定方式上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