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监测指标定义_团队管理的指标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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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
指标解释及考核要求
(初 稿)
1.指标定义..................................................1 2.拟定依据..................................................1 3.计算公式..................................................2 3.1 数据传输有效率......................................2 3.2 数据传输率..........................................2 3.3 数据有效率..........................................3 4.指标解释..................................................3 4.1 考核时段............................................3 4.2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3 4.3 直出数据............................................4 4.4 有效数据............................................4 4.5 无效数据............................................4 4.6 数据缺失............................................5 5.规则设定..................................................5 5.1 数据标识规则........................................5 5.2 数据修约补遗规则....................................6 5.3 限期上传文件凭证规则................................7 5.4 系统自动修补排放量规则..............................7 6.考核要求..................................................7 6.1 数据传输有效率核算源唯一性..........................7 6.2 现场端、信息及时性和完整性..........................8 6.3 数据有效性审核信息规范性、完整性....................8 6.4 数据人工修补的合法性................................8 6.5 自动监控系统工作程序性、完整性和及时性..............8 7.考核方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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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号)中“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核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和联网情况,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核实各地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和主要污染物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的规定,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测)工作的部门规章、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制定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指标。各级环保部门须使用环境保护部统一发放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核心应用软件(以下简称“国发软件”)向环境保护部污染源监控中心传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环境保护部以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接收的数据核实各地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和主要污染物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向国务院报告并向社会公示。1.指标定义
数据传输有效率:对考核时段内可实施自动监控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为可控国控企业),其有效自动监控数据上报至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数据完整性和数据有效性两方面进行考核的指标,定义为数据传输率和数据有效率的乘积。
数据传输率为考核时段内实收数据个数与应收数据个数的比值。考核数据为可控国控企业自动监控设备直出数据中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流量和排放量数据,考核数据类型为小时数据和日数据。
数据有效率为考核时段内实收有效数据组数量与应收数据组数量的比值。考核的数据组为可监国控企业自动监控设备直出数据中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废气污染物包含折算浓度)、流量、排放量等数据组成的数据组,考核数据类型为小时数据。数据组中任一数据无效则该数据组无效。2.拟定依据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19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环发„2008‟25号)
《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55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号)《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53号)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7)《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HJ/T352-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技术判别规范》(HJ/T356-2007)3.计算公式 3.1 数据传输有效率
Z= C * P *100% 其中:Z — 被考核地区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
C — 考核时段内全部监控点的数据传输率 P — 考核时段内全部监控点的数据有效率 3.2 数据传输率
C = D/E *100%=(E-F)/E *100% 其中:D — 考核时段内各数据类型实收数据个数之和
E — 考核时段内各数据类型应收数据个数之和
F — 考核时段内各数据类型缺失数据个数之和
数据传输率考核数据类型为小时数据、日数据,按考核时段对各类型数据个数求和后计算传输率。3.3 数据有效率
P = S/M *100% 其中:S — 考核时段内实收有效数据组数量 M — 考核时段内应收数据组数量
数据有效率考核数据类型为小时数据。
4.指标解释 4.1 考核时段
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考核地域及指定时段。4.2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
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为国控企业)名单为基础,结合排污申报汇审国控企业校验结果,责任环保部门在名单下发60日内,以正式上报且在国发软件中编辑的方式,剔除不满足安装条件的企业,确定可控国控企业名单、实施自动监控的排放口、监控点及监控指标类型,作为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不适宜纳入自动监控管理的,须正式上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及时在国发软件中上传相关文件凭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以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汇总的责任环保部门编辑修订的名单为准,每年更新一次。
企业生产停产、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检修、调试期间,责任环保部门须在国发软件中录入停产、停运信息并在下月10日内上传正式文件凭证,以标记该时段数据不计入数据传输有效率统计核算。
“上传正式文件凭证”指可以证明相关情况的纸质文件、材料通过扫描、拍摄等方式以电子件形式存入国发软件相应的位置。下同
4.3 直出数据
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现场端设备按照《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输出的原始数据称为直出数据。直出数据分别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类污染物的浓度、流量/流速、排放量数据,分为十分钟数据、小时数据、日数据三种数据类型。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的直出数据为小时数据和日数据。4.4 有效数据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规定,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有效性审核的起始时间以相关负责人签发监督考核判定结果的时间为准。4.5 无效数据
国控企业自动监控设备在未验收、验收后未开展日常运行监督考核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过期或设备不正常运行等情况下,向国发软件提供的具有具体数值的数据为无效数据;数值在自动监控设备设置的合理量程外数据,数值出现极大值,极小值,负值,零值和不合理值,亦为无效数据。无效数据参与数据传输率计算,不参与数据有效率计算,不参与最终排放量的计算。
4.6 数据缺失
在一定时段内自动监控设备未向国发软件提供数据或无数值的视为数据缺失。在自动监控设备故障期间、维修期间、失控时段,以及质量保证或质量控制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时间段的数据缺失,责任环保部门可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补遗,其数据为人工修补数据。5.规则设定 5.1 数据标识规则
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产生、传输过程,分为直出数据上传、验收和有效性审核、人工修补和系统自动补遗四个阶段,在国发软件中分别记录和标识。国发软件在收到直出数据后,根据地方录入的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情况、验收情况、有效性审核情况及人工修补操作等信息,在数据传输的过程中自动标记为缺失、未验收、审核未通过、审核过期和停运数据标识;并依据责任环保部门录入的污染因子排放标准、自动监控设备量程,结合数据数值特征,自动将数据标记为正常、超标和异常数据标识。数据标识为未验收、审核过期、审核未通过、缺失和异常的,即为无效数据。
超标:标记自动监控设备监测数值大于排放标准且在自动监控设备设置的合理量程内的数据。
异常:标记自动监控设备监测数值在自动监控设备设置的合理量程外的数据,包含个别极大值、极小值、负值和不合理数据。
缺失:标记自动监测数值中存在的小时数据或日数据无数据传输或传输无数值信号。
未验收:标记责任环保部门在国发软件录入信息显示的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信息录入不完整的自动监控设备提供的数据。
审核过期:标记责任环保部门在国发软件录入信息显示的通过验收但未开展有效性审核或超过数据有效性审核有效期的自动监控设备提供的数据。
审核未通过:标记责任环保部门在国发软件录入信息显示的数据比对监测不完整、有效性审核不合格或不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控设备提供的数据。
手工监测:标记责任环保部门在国发软件数据修补操作中录入的手工监测数据。
技术规则修补:标记责任环保部门在国发软件数据修补操作中选择按技术规则修约并确认后的数据。
人工修补:标记责任环保部门在国发软件数据修补操作中录入并确认的数据。
停运:标记责任环保部门在国发软件录入信息显示的可控国控企业自动监控设备合法停运时段内,其自动监控设备提供的数据。5.2 数据修约补遗规则
责任环保部门可在自动监控数据生成10日内,在国发软件中人工修约补遗页面按照相关文件规范进行人工审核数据修补操作;10日内不进行人工修补的,国发软件将认为责任环保部门已默认自动监控数据标识参与数据传输率统计核算。国发软件支持对主要污染物浓度、流量的小时数据进行人工修补,并生成修补后的排放量。修补操作实行实名责任制,须在国发软件中填写修约人及审核人,并在限期内上传正式文件凭证。
自动监控设备在未验收、验收后未开展日常运行监督考核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过期或设备不正常运行等情况下,责任环保部门须按照《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责令可控国控企业限期整改并将企业上报的手工监测数据(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通过人工修补操作录入国发软件。
自动监控设备未向国发软件提供数据或无数值的,责任环保部门须依据《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和有关技术规范通过人工修补操作对缺失数据进行补充;对无效
数据,责任环保部门应予剔除、录入手工监测数据及整改情况,依据技术规范进行修补。对2小时内(含2小时)的数据异常、缺失及不合理数据可直接按技术规范修约;对连续2小时以上数据异常或缺失情况修补时,须实名填写修约人及审核人,并上传正式文件凭证。同一事件造成的数据连续时段异常、缺失等情况,可合并修补处理。5.3 限期上传文件凭证规则
责任环保部门在国发软件中对国控企业设置停产、自动监控设备停运或进行人工修补数据操作的,须在下月10日内在国发软件中上传正式文件凭证。未按时上传文件凭证的,国发软件将自动恢复原数据标识,重新计算数据传输有效率。
人工修补时,自动监控设备在未验收、验收后未开展日常运行监督考核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过期或设备不正常运行期间数据的,责任环保部门须上传限期整改相关文件、手工监测报告等数据来源的正式凭证文件。
人工修补连续2小时数据异常或不合理超标的,责任环保部门须上传企业异常申报材料、现场监察笔录或人工数据修正说明。5.4 系统自动修补排放量规则
国发软件每月10日将自动对上月实际收到的未进行人工修补的数据或限期未上传凭证的数据按技术规范修约补遗,系统自动修补后的数据作为计算排放量的数据依据,系统自动修补的数据需要责任环保部门人工确定后生效。
系统自动修补、但未经责任环保部门人工确定的数据不参与数据传输有效率计算。6.考核要求
6.1 数据传输有效率核算源唯一性
数据传输有效率统计核算以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每日实际汇总收到的数据和相关信息为依据。
6.2 现场端、信息及时性和完整性
责任环保部门须督促应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国控企业按要求完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联网、验收等工作,并在国发软件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对未完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验收及国发软件中企业相关信息录入不完整影响到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的,由责任环保部门自行负责。6.3 数据有效性审核信息规范性、完整性
新安装的自动监控设备验收合格运行满一个季度后,须进行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责任环保部门须严格按照规范文件要求开展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包括比对监测、企业自检、现场监察、监督考核结论、监督考核合格标志核发等,并在数据有效性审核有效期内,在国发软件中及时填报上传有效性审核相关信息和文件,以确定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设备。对因数据有效性审核信息录入不完整影响数据传输率考核的,由责任环保部门自行负责。6.4 数据人工修补的合法性
人工修补数据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结合实际分配下级责任环保部门相应修补权限,实名责任制管理。人工修补须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技术判别规范》(HJ/T 356)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修补后的数据须按照“限期上传文件凭证规则”在期限内上传正式凭证文件备查,限期不上传凭证的,在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中将按直出数据系统标识重新统计核算。对因自动监控系统人工修补责任性、合法性影响数据传输率考核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及数据修补人员自行负责。6.5 自动监控系统工作程序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对国发软件中系统标识的超标、异常、缺失等数据,责任环保部门应及时进行数据分析、查明数据异常原因并及时整改,在下月10日内上
传处理结果文件凭证至国发软件。对因自动监控系统工作程序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影响数据传输率考核的,由责任环保部门自行负责。7.考核方法
数据传输有效率以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汇总实收数据、信息为核算依据,结合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