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网上超市协商交易办法_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网上超市协商交易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网上超市协商交易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易与合同管理 第三章

交割与交割管理 第四章

结算与资金管理 第五章

质量重量纠纷处理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品棉规范、有序流通,保障商品棉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网上超市协商交易系统公开、公正、公平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等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市场交易商通过网上超市协商交易系统进行棉花现货交易和交割的各项相关活动。交易市场、交易商和交易市场合作仓库等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网上超市协商交易是交易市场在商品棉电子交易平台上推出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交易市场将会根据市场形势和交易商需求,不断丰富和完善电子交易平台的其它交易模式。

第二章

交易与合同管理

第四条

网上超市协商交易

网上超市协商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通过网上超市协商交易系统发布卖盘和买盘信息,供对方浏览或自主还盘,当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交易市场确认后生成电子合同,买卖双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实现实物交割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

第五条

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指买卖双方交易商通过网上超市协商交易系统生成的、以电子文档形式存储于交易市场电子交易系统的合同文件。电子合同与纸制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易市场负责对交易商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保密,未经合法授权,任何其他人不得查阅。

第六条

电子合同的内容

通过网上超市协商交易系统生成的电子合同,是由买卖双方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根据本交易办法和交易系统的提示,通过交易平台自主协商确定的合同条款,主要包括商品名称、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包装、付款方式、交货条件、结算依据、纠纷解决等内容。

网上超市协商交易使用的电子合同、交易市场发布的相关交易办法均作为成交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与交易有关的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电子合同的示范性文本

交易市场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棉花行业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棉花行业普遍认可的贸易惯例进行归纳总结,并根据网上超市协商交易系统中不同的交易品种,制定出相应的示范性合同文本,供买卖双方在交易磋商过程中选择使用。

第八条

电子合同示范性文本的效力由交易市场制定并在网上超市协商交易系统中公开的示范性合同文本本身并没有约束力。如果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选择示范性文本中的相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并经网上超市协商交易系统确认,则该条款对买卖双方产生约束力。

如果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将自行协商成交的合同提交交易市场见证履约,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双方约定不明的事项,执行本办法以及示范性合同文本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交易品种

网上超市协商交易品种包括:国产棉、已通关的进口棉、保税进口棉。

国产棉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存放于交易市场合作仓库的棉花。

已通关的进口棉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生产、已经完成进口通关手续并缴纳关税、增值税的棉花。

保税进口棉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生产并存放于中国口岸保税仓库内、尚未通关和缴纳关税、增值税的棉花。

第十条

交易时间

网上超市协商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品种的不同,确定不同的交易时间:

国产棉、已通关进口棉的交易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午13:30——15:00;

保税进口棉的交易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午13:30——次日3:30。

第十一条

交易时间的调整

如遇不可抗力及其他紧急事由,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可决定调整网上超市的交易时间,包括不开市、延时开市、延时闭市、提前闭市或暂停交易等。

第十二条

业务手续办理的时间

国家规定的全国性工作日方可办理国产棉与进口棉网上超市协商交易成交后的各项业务手续。如遇法定节假日,有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调整,具体以交易市场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交易的前提

买卖双方参与网上超市协商交易,必须事先满足以下条件:

(1)买卖双方按照《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并经交易市场批准,取得交易市场交易商资格;

(2)卖方交易商通过网上超市协商交易系统发布报盘信息及卖出指令,必须按照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定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保证金,如果卖方已经将货物入库到与交易市场有合作关系的仓库,则可以凭借该仓库出具的并经交易市场确认的存货凭证申请抵免保证金。

第十四条

网上超市协商交易的程序

(一)买卖双方登录交易系统

买卖双方交易商凭交易商代码与密码通过计算机网络登录网上超市协商交易系统,承诺遵守相关交易规定。

(二)发布报盘

卖方交易商通过网上超市协商交易系统,发布卖盘信息;买方交易商也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发布买盘信息。买卖双方的报盘信息通常包括:商品名称、规格/质量、数量、包装、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条件、货款结算依据、复检及索赔条款、纠纷解决、报盘有效期、是否已有仓单以及备注等。

(1)买卖双方可以按照网上超市协商交易系统的提示,自主选择上述报盘信息中的具体项目,如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条件等,供对方还盘磋商;

(2)卖方也可以先不报价,只提交挂盘信息供买方浏览并报价;

(3)卖方在交易磋商过程中补充的其他货物信息,成交后将视为电子合同的一部分;

(4)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报价与还盘执行以下规定:

对于国产棉: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吨(含增值税)”,交易商每次报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为10元/吨,报价的数量单位为每一批棉花的公定重量,数量不可拆分;

对于已通关进口棉: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吨(含增值税)”,交易商每次报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为10元/吨,报价的最小数量单位为100吨(净重),允许短溢浮动3%;

对于保税进口棉:报价单位为美分/磅,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交易商每次报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10美分/磅,报价的最小数量单位为100吨(净重),允许短溢浮动3%。

(5)卖方报盘价格为仓库交货价,即卖方在交易市场合作仓库内履行交货义务的货物卖出价格,卖方承担货权转移前的风险及费用。买方的报盘价格为仓库提货价,即买方在交易市场合作仓库内履行接货义务的货物买入价格,买方承担货权转移后的风险及费用。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或作特别说明,交易市场按照本办法以及合同的规定向买方发出《交割商品棉提货单》或《所有权确认通知书》即视为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

(6)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报盘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5日。

(二)交易市场审核

交易市场对买卖双方交易商的报盘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网上超市协商交易系统公示,供交易商自主选择与磋商:

(1)买卖双方应对其提交的报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2)交易市场对报盘信息的审核仅为形式审查,并不视为交易市场对报盘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确认和担保。

(三)磋商与还盘

买卖双方可以按照网上超市协商交易系统的提示,对报盘的内容进行协商与还盘:

(1)在报价有效期内,买卖双方就报盘内容协商一致时即成交;

(2)交易系统支持多个买方同时在线与卖方进行磋商,交易系统也支持多个卖方同时在线与买方进行磋商;

(四)成交及合同的效力

网上超市协商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自主协商的结果生成电子合同,对买卖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买卖双方对其通过网上超市协商交易系统发出的买入或卖出报盘承担全部责任;

(2)在未成交之前,买卖双方有权通过网上超市协商交易系统修改或撤消未成交的报盘信息;

(3)为维护买卖双方的利益,网上超市协商交易系统会自动对超过有效期的交易报盘作失效处理,买卖双方需要重新登录交易系统作报盘调整或更新;

(4)电子合同生成后,买卖双方交易商即进入交割程序。

第十五条

交易及履约保证

参加交易市场网上超市协商交易业务的交易商,需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内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保证金,用于担保其依据法律及本办法之规定在交易及履约过程中的诚信行为。

交易商在参与网上超市协商交易及办理业务过程中,应按交易市场有关规定适时补足保证金。

第十六条

保证金的收取

网上超市协商交易过程中,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交易系统按照以下规定收取买卖双方的保证金:

(1)卖方交易商在交易系统发布报盘信息时,系统会按照1500元/吨标准暂扣卖方的保证金。卖方以存货凭证抵免保证金的,暂扣相应的存货凭证;

(2)买方交易商在交易系统发布还盘信息时,不收取保证金。当买卖双方协商成交时,交易系统按照1500元/吨标准暂扣买方交易商的保证金。如买方的保证金不足,不能成交,交易系统会通知买方交易商补足保证金。

第十七条

保证金的标准

保证金的数额与标准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由双方协商决定,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执行交易市场的标准。

交易市场将会建立交易商的信用评价体系,综合评估交易商的信用等级,不同信用等级的交易商将适用不同的保证金额度标准。保证金具体的执行额度标准以市场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章

交割与交割管理

第十八条

交割

交割是买卖双方交易商按照本办法以及合同之约定,通过交易市场办理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及货款支付手续的行为。

第十九条

交割方式

根据交货地点是否为交易市场的合作仓库,交割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1)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是交易市场的合作仓库,买卖双方通过交易市场办理货物交付和货款支付全部手续的交割行为;

(2)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不是交易市场的合作仓库,买卖双方只通过交易市场办理货款支付手续,货权转移手续由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自行办理的交割行为。

第二十条

交割期限

网上超市协商交易成交后,交易市场通过交易商自助管理系统将成交情况以《成交通知单》的形式通知买卖双方交易商,电子合同即进入交割程序。如买卖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推迟电子合同的交割期。

第二十一条

交割地点

买卖双方通过网上超市协商交易系统生成电子交易合同,可以在与交易市场有合作关系的仓库进行交割;如买卖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在非合作仓库交割,非合作仓库的交割事宜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执行。

买卖双方自行磋商并签订的购销合同,也可以约定在与交易市场有合作关系的仓库进行交割,交割行为按照本办法以及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交割流程

(一)在合作仓库进行的交割

买方交割流程如下:

(1)买方交易商在收到《成交通知单》后,向交易市场支付货款;

(2)交易市场收到货款后,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3)交易市场向买方提供《商品棉提货单》、存货凭证等提货文件,同时释放暂扣的买方履约保证金。

卖方交割流程如下:

(1)卖方交易商收到《成交通知单》后,如果卖方货物不在交货仓库,须将货物运至交货仓库并交付存货凭证;

(2)卖方根据交易市场的提示开具增值税发票;

(3)交易市场收到卖方增值税发票后,将买方支付的货款在扣除质量重量保证金后,支付给卖方交易商。

(二)在非合作仓库进行的交割

买方交割流程如下:

(1)买方交易商向交易市场支付全部货款。

(2)交易市场收到货款后,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3)买方在约定的地点进行货物验收,并向交易市场发出收货确认函。

卖方交割流程如下:

(1)卖方交易商按照双方的约定,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交付给买方。

(2)卖方根据交易市场的提示开具增值税发票。(3)交易市场收到买方的收货确认以及卖方增值税发票后,将买方支付的货款在扣除质量重量保证金后,支付给卖方交易商。

第二十三条

保税进口棉的交割

保税进口棉的交割主要依据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交易市场可以根据双方的需要,提供货款结算及票据流转服务。

第二十四条

交割货款的计算

通过网上超市协商交易系统成交的电子合同以及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订立的购销合同,交易市场进行交割货款结算时,将根据交易品种的不同执行以下规定:

(1)对于国产棉,除双方同意质量重量协商外,已公检国产棉的货款计算以《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证书》出具的质量重量检验结果为依据;未公检国产棉的货款结算以卖方出具的《商品棉质量重量确认书》为依据。如买方对公检证书上的质量重量或卖方出具的《商品棉质量重量确认书》有异议,可按照本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申请复检,货款将按复检后的结果重新计算。

(2)对于已通关进口棉,货款计算以到货口岸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商检局)出具品质和重量检验证书为依据。如果在交割期内商检局尚未出具检验证书,则暂以卖方报盘提供的质量重量说明作为计算依据,在商检局出具品质和重量检验证书之后,再对货款进行最终结算。如果买方事先看大货并确认不要求质量索赔,则货款只按商检局出具的重量检验证书进行最终结算。

(3)对于保税进口棉的货款计算,如果在交割期内商检局尚未出具检验证书,则暂按卖方报盘提供的质量重量说明进行货款结算,在商检局出具品质和重量检验证书之后,再对货款进行最终结算。如果买方事先看大货并确认不要求质量索赔,则货款只按商检局出具的重量检验证书进行最终结算。

第四章

结算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算

结算是指交易市场根据网上超市协商交易结果、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定对交易商的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货款、违约金以及各项费用等进行资金计算、划转和票据处理的业务活动。结算内容包括入金、出金、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货款收付、服务手续费、违约金以及票据处理。

第二十六条

资金账户管理

交易市场在银行开设交易商结算账户,账户资金由第三方银行管理,用于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交易商在网上超市协商交易系统发生的各项资金变动。

交易市场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账户,按日登记核算每一交易商出入资金、履约保证金、手续费等明细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交易市场对交易商资金的划转

交易商结算账户的资金划转在第三方银行的管理下办理。为保证交易商的资金安全,交易市场对交易商的资金划转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除非交易市场同意,交易市场为交易商开设保证金账户只接受交易商自身直接汇入的资金作为保证金。特殊情况下,如汇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不是来自交易商自身账户,交易商须提供加盖交易商单位公章和汇款单位公章的相关说明,在此前提下,交易市场仍有权不接受前述说明,并拒绝接受相关款项;

(2)交易商保证金账户中资金,除可支付交易商年资格费、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出库服务费、违约金、货款差额、仓单质押服务费、中国棉花信息网网员费、保管费、保险费和其它款项等费用外,也可申请归还仓单质押款,交易商也可将未被占用的保证金汇入企业自身账户,交易市场不接受除此之外的划出资金申请;

(3)交易市场对交易商资金划转实行资金调拨人负责制,即交易商有关资金划转的各类申请、指令、通知、送达等均应由其指定的资金调拨人负责实施,交易市场不接受非资金调拨人的划转资金申请;

(4)除非交易市场同意,交易市场汇出交易商资金时,只汇给交易商在交易市场预先登记的银行和账户;交易商如需变更资金账户,10 需重新填写《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登记表》,办理有关账户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资金的自助划转

交易市场与结算银行合作,为交易商提供自动转账业务服务。交易商可以通过交易市场的交易商自助管理系统以及交易市场与合作银行开展的银商通自动转账系统实现资金的自助划转。

交易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由交易市场对其资金实现划转。交易市场对交易商资金的划转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交易结算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市场根据交易商的成交合同,核算交易商当日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资金情况,对当日发生的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各项服务费及对应收应付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交易商的保证金。

第三十条

交易对帐

交易市场每日向交易商提供电子版的《网上超市协商交易资金对账单》和《网上超市协商交易成交明细表》及相关费用清单和发票,作为交易商与交易市场核对交易数据和结算账目的依据。交易商应及时下载并核实其交易及资金变动情况,如对当天《交易资金对账单》和《交易成交明细表》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市场提出。否则,视为已收到并认可交易市场出具的结算结果。在前述情形下,如交易市场有证据证明前述单据结果与实际交易情况存在出入,交易市场有权通知交易商予以据实调整。

交易商的《交易资金对账单》中的“可用资金”小于零时,即视为向交易商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交割结算及票据处理

交易市场根据买卖双方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可以在交割环节提供交割货款结算和票据流转服务。交割结算和票据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进入交割程序后,买方交易商须在收到《成交通知单》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成交货款汇至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卖方在收到《成交通知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开具并寄出增值税发票。(2)交易市场收到买方交易商的全额货款后,即释放暂扣的买方保证金。同时,在收到买方详细的开票资料后即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交易市场收到买方货款后以及相关交割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将成交货款的80%汇至卖方交易商指定的账户。

(4)卖方交易商收到《成交通知单》后,应及时将增值税票寄至交易市场。交易市场收到卖方增值税发票2个工作日内,除按规定暂扣质量重量保证金外,将其余货款汇到卖方交易商指定账户。

(5)因复检导致交割货款计算金额发生差异,在增值税发票已开具的情况下,不再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

(6)买卖双方应付的交割手续费由交易市场从双方的保证金中直接划扣,交易市场开具相应的服务费发票。

如果买方交易商代理其客户进行网上超市协商交易,买方事先须提交代理协议以及被代理客户的开票信息,交易市场将会直接对该客户进行货款收付和票据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与仓储有关的费用分担与结算

如果买卖双方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在交易市场的合作仓库,所发生的费用分担与结算执行以下规定:

(1)入库费、配合公证检验搬倒费由卖方直接支付给合作仓库;(2)出库费由买方直接支付给合作仓库;

(3)《交割商品棉提货单》开具日起7日(含7日)内发生的保管费和保险费由卖方承担,其后发生的保管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保管费、保险费实行交易市场代收代付,并由交易市场分别支付给仓库和保险公司。

如果买卖双方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不在交易市场的合作仓库,则与仓储有关的入库费、保管费、出库费等相关收费标准由货主与该仓库协商确定。第三十三条

保险费的计算与收取

除非另有约定,交割棉花在合作仓库期间由交易市场统一代办保险(保险期限为交易市场收到合作仓库提交的卖方《入库申报单》起至该批棉花开具《交割商品棉提货单》后7日止),保险费用由货主承担,保险金额按交易市场收到《入库申报单》时公布的对应品级的中国棉花价格指数计算。

第三十四条

交易市场服务费标准

交易商通过网上超市协商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交割等业务活动,应当按照标准向交易市场交纳服务费。

(1)网上超市协商交易服务费标准为合同签订收取人民币100元/单;

(2)网上超市协商交易成交的电子合同以及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签订的购销合同,通过交易市场进行交割,收取服务费人民币30元/吨;

(3)入库并已公检的商品棉,如卖方交易商申请自行出库,交易市场按20元/吨的标准向卖方收取服务费;

(4)已入库但未公检的商品棉,如卖方交易商申请自行出库,交易市场按10元/吨的标准向卖方收取服务费。

第三十五条

交易市场服务费的收取

交易商的交易、交割及其与交易市场之间发生的其它业务服务手续费,由交易市场从该交易商保证金账户中直接划转,并给交易商开具服务业发票。

交易商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时,须及时予以补足。

第三十六条

交易市场服务费的优惠

交易市场鼓励交易商将通过电子撮合交割方式采购的商品棉用于网上超市协商交易,鼓励交易商将自网上超市协商交易采购的商品棉用于电子撮合交割,相应手续费均减半收取。

交易市场对交易和交割量大的交易商给予优惠,具体优惠标准另行发布。

第三十七条

复检费用

复检费用按中国纤维检验局发布的《交易市场交易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质量重量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国产棉交割纠纷的处理程序

对于已公检国产棉在交易市场合作仓库的交割,买方如对卖方提供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证书》有异议,可按照《交易市场商品棉公检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市场提出复检申请,交易市场受理后及时委托中国纤维检验局按规定程序组织复检,并依据复检结果进行结算。

对于未公检国产棉在交易市场合作仓库的交割,如买方对卖方提供的《商品棉质量重量确认书》有异议,由交易市场委托中国纤维检验局进行公证检验,并依据公检结果进行重新结算。

对于不在交易市场合作仓库实现的国产棉交割,如出现质量重量纠纷,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国产棉交割纠纷的处理依据

对于国产棉交割中出现的质量重量纠纷,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交易市场执行以下规定:

(一)已公检棉花交割后出现的品级、长度以及重量纠纷,根据复检结果与原验结果差异程度的不同,按以下规定处理:

(1)交割棉花复检后品级差异比例不超过20%(含),或复检后长度级未改变,或复检后公定重量与原验公定重量相差幅度不超过0.5%(不含)的,则仍按原验结果结算;

(2)复检后棉花品级差异比例超过20%但在1个等级以内的,或复检后棉花长度级低于原验长度级的,则按买方成交日所在的交割月交易市场公布的品级长度差价标准重新结算;(3)复检后公定重量与原验公定重量相差幅度超过0.5%(不含0.5%)的,按复检后的公定重量重新结算;

(4)复检后棉花品级差异超过原验1个级(含1个级)以上的,卖方应在收到交易市场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用不低于原交割质量和数量的棉花替代或与买方达成书面协议。否则,除重新按复检结果结算,卖方还应向买方支付不多于300元/吨的补偿,结算差额和补偿金额通过保证金账户划转。

(二)未公检棉花交割后出现的品级、长度以及重量纠纷,根据公证检验结果与原卖方交易商申报结果差异程度的不同,按以下规定处理:

(1)公定重量与原验公定重量相差幅度不超过0.5%(含0.5%)时,按原验公定重量结算;公证检验后公定重量与原验公定重量相差幅度超过0.5%时,按复检后的公定重量重新结算;

(2)公证检验后棉花品级差异比例超过20%但不超过1个等级的,根据成交当月交易市场公布的品级长度差价标准重新结算;

(3)公证检验后棉花品级差异比例超过1个等级的,买卖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买方可提出退货,因退货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支付;

(4)公检后棉花长度级与原验长度级出现差异的,按成交日所在交割月交易市场公布的品级长度差价标准重新结算。

(三)已交割的棉花,无论是否经过公检,经过复检后,主体马克隆值级与原验结果有差异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原验为A,复验为B(含B1和B2)时,每吨棉花货值减少100元;复验为C2时,每吨棉花货值减少200元;复验为C1时,每吨棉花货值减少1200元;

(2)原验为B(含B1和B2)时,复验为A时,每吨棉花货值增加50元;复验为C2时,每吨棉花货值减少150元;复验为C1时,每吨棉花货值减少1150元;(3)原验为C2,复验为A时,每吨棉花货值增加150元;原验为C1,复检为A时,每吨棉花货值增加350元;复验为B(含B1和B2)时,每吨棉花货值增加100元。

(四)已公检的棉花交割后出现异性纤维含量纠纷,经过复检后,异性纤维含量与原验结果有差异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原标注异性纤维扦样所占比例在6%(含6%)以内,而复检异性纤维所占比例在6%至12%(含12%)之间,该批棉花按150元/吨从货款中扣减;

(2)原标注异性纤维扦样所占比例在6%(含6%)以内,而复检异性纤维所占比例在12%以上,该批棉花按300元/吨从货款中扣减;

(3)原标注异性纤维扦样所占比例在6%至12%(含12%)之间,而复检异性纤维所占比例在12%以上,该批棉花按150元/吨从货款中扣减。

(五)未公检的棉花交割后出现异性纤维含量纠纷,先由买卖双方协商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再进行异性纤维含量检验。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由交易市场确定抽检方法并委托中国纤维检验局进行异性纤维含量检验。经过复检后,异性纤维含量与卖方卖出报盘中申报的结果有差异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如果卖方标注的异性纤维含量程度为“无”,实际复检结果为“低”,则卖方须给买方付款150元/吨;

(2)如果卖方标注的异性纤维含量程度为“低”,实际复检结果为“中”,则卖方须给买方付款150元/吨;

(3)如果卖方标注的异性纤维含量程度为“低”,实际复检结果为“高”,则卖方须给买方付款300元/吨;

(4)如果卖方标注的异性纤维含量程度为“无”,实际复检结果为“高”,则卖方须给买方付款400元/吨;

(5)如果卖方标注的异性纤维含量程度为“无”,实际复检结果为“中”,则卖方须给买方付款300元/吨。

(6)如果卖方标注的异性纤维含量程度为“中”,实际复检结果为“高”,则卖方须给买方付款150元/吨。

第四十条

进口棉交割质量重量纠纷处理

进口棉交货后出现的质量重量纠纷按照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据中纺购棉合同条款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交割棉花外在质量纠纷的处理

棉花入库时以及在仓库期间出现棉包露白、炸包、散包现象,属于合作仓库没有通知或通知不及时,造成实际交割时因棉包露白、炸包、散包引起纠纷的,由合作仓库负责赔偿相应损失。合作仓库已及时书面通知卖方,但卖方没有及时做复包处理的,该卖方可以在得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用不低于同等质量和重量的并经过公证检验的棉花替代交货,也可以与买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否则,炸包、散包部分棉花按违约处理,卖方应退回这部分棉花的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棉垛内部出现炸包、散包而只能在提货时发现的,其炸包、散包件数占总件数2%以内时,卖方应在买方提货时予以复包,经复包后不影响装车,可以用于交割;如炸包、散包件数占总件数超过2%时,卖方可以在得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用不低于同等质量和重量的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替代交货,也可与买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否则,炸包、散包部分棉花按违约处理,卖方应退回这部分棉花的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所有因炸包、散包而复包的商品棉,合作仓库必须及时做好复包书面记录,复包的棉花做好标记,并按原批归位。

第四十二条

问题棉包的处理

对于卖方棉花在交割后发现的欺诈、掺杂掺假等问题棉包,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买方应在发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索赔,并将问题棉包分开存放。卖方应在买方提出索赔后15个工作日内与买方共同进行核查,逾期则视为接受索赔。卖方如不能就问题棉包的索赔与买方达成一致意见,买方可要求全部退货,并按问题棉包合同金额的50%向卖方索赔,处理问题棉包费用全部由卖方承担。欺诈、掺杂掺假等问题棉包是指单个或组批的棉包中,存在常规检验不易被发现的故意隐藏的非棉物质或污染、霉变等无纺用价值的棉花。

第四十三条

索赔期限

对于交割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重量问题,买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和索赔,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交易市场执行以下规定:

(1)对于国产棉交割后出现的质量重量问题,买方提出异议及索赔的期限不能超过交货后20个工作日;

(2)对于进口棉交割后出现的质量重量问题,买方提出索赔的期限不能超过出保税库日后70天。

(3)对欺诈、掺杂掺假等问题棉包的索赔期限按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约

违约是指交易商违反《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入市协议》、《网上超市协商交易成交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卖方违约

卖方交易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

(1)卖方在交易磋商过程中擅自取消订单的;

(2)成交后卖方不能在交货期限内交付货物的;

(3)卖方交付货物与发布的信息不符,且未与买方达成一致的;

(4)有证据证明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变更电子合同,但卖方未按变更后合同履行的;

(5)卖方的其它违约行为。

对于卖方的违约行为,交易市场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暂停合同执行;

(2)暂扣卖方的履约保证金或存货凭证,同时限制卖方办理出金;

(3)督促卖方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赔偿买方因卖方违约而导致的全部损失等;

(4)交易市场在必要时可以按照本办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事先约定,直接从卖方的可用资金账户中划扣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给买方。如果卖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交易市场按1500元/吨的标准将违约金划给对方,合同不再执行。

第四十六条

买方违约

买方交易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

(1)买方下订单后无正当理由单方要求取消本次交易;

(2)合同成交后,买方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货款且未能就解决办法与卖方达成一致的;

(3)有证据证明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变更电子合同,但买方未按变更后合同履行的;

(4)买方的其他违约行为。

对于买方的违约行为,交易市场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暂停合同执行;

(2)暂扣买方的履约保证金或货款,同时限制该交易商办理出金;

(3)督促买方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卖方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赔偿卖方因买方违约而导致的全部损失等;

(4)交易市场在必要时可以按照本办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事先约定,直接从买方的可用资金账户中划扣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给卖方。如果买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交易市场按1500元/吨的标准将违约金划给对方,合同不再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违约方服务费的收取

如果出现因一方违约而造成另一方不能履约的,交易市场只收取违约方相应的手续费。交易市场在交易、交割过程中收取的服务费,不因违约而退还。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四十八条

信息发布的方式

交易市场有权对网上超市协商交易的办法进行必要调整,并通过书面文件、加密卡或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网站(网址http://www.daodoc.com)等方式以“通知”形式对外发布。

第四十九条

信息发布的媒体

交易市场以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网站和中国棉花信息网网站作为对外公开发布交易市场“通知”及相关信息的电子媒体,交易市场不对除此之外其他媒体转发的信息负责。

第五十条 信息的送达

交易市场的重要“通知”通过加密卡或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网站发给交易商。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发布,“通知”发布后即视为交易市场已将“通知”内容有效送达交易商,交易商已收到并了解“通知”内容。

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在发布重要“通知”电子文档的同时,还可以书面形式将重要“通知”寄达交易商,寄达时间不作为交易商收到并了解有关内容的时间依据。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如交易商与交易市场就本办法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交易市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协商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办法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市场现有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本办法的相关内容与交易市场现有规定发生抵触,以本办法之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细则和管理办法由交易市场另行制订、颁布、实施。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网上超市协商交易办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网上超市协商交易办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办法 交易市场 棉花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办法 交易市场 棉花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