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假期管理办法_公司员工假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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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 员工假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维护员工权利,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建二局有关员工休假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建钢构阳光惠州有限公司的在岗员工。
第二章各类假期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假期指除国家、地方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以外的各类假期,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病假、事假、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等。
第四条年休假
(1)公司鼓励员工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休假以调节和振奋自己,为此,公司给予员工按以下标准的全薪年休假,并且优先安排。
(2)局自有职工请参考以下的标准取假:
—1—
注:年休假原则上当年的假当年休完。
第五条探亲假
(1)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局自有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
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核给探望配偶的探亲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核给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2)探亲假不能在一年内重复使用,实行一次性休假,并且原则上不能跨
年度使用,此外根据路程远近核给路程假。
(3)请参考以下标准取假:
(4)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报销标
准上限为火车硬卧票价。
(5)探亲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天扣减。
第六条婚假
(1)员工可享受婚假3天和15天晚婚假。婚假只适用于合法的初婚。
(2)请参考以下标准取假:
第七条 女员工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1)女员工产假的取假标准:
(2)如果女员工非顺产,增加产假15天;若为多胞胎生育,每增加一胎,增加产假15天。产假以产前产后休假累计。
(3)产假期间待遇。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个人绩效考核
发放
(4)计划生育假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它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
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出院
证)办理病假手续。员工探亲期间生病住院的,凭出院证明可按病
假处理。
(2)每月3天以内(含当月累计三天)的病假者,将《病假证明单》交
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生效。未办理任何手续而缺勤者,作旷工处理。
(3)一年中累计病假十天(含十天)以内,保持各种待遇不变,十天以
上按有关规定执行。
(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待遇及假期按国家、地方、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
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5)自员工病休之日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
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6)病假期间待遇
a)员工累计病假时间在3个月(含3个月)内,月基本工资按工龄
不满5年者,每休1天扣减3%;工龄满5年不满10年者,每休
1天扣减2%;工龄满10年以上者,每休1天扣减1%,月绩效工
资按天扣减。
b)员工累计病假时间超过3个月的,停发绩效工资,基本工资按实
际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按40%发放;实际工作年限五年以上不
满十年的,按45%发放;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按50%发放;实际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的,按60%发放。
c)因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原因肇事(交通事故或打架斗殴等)受伤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d)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支付的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超过规定医疗期的且公司未解除劳动合同的病假工资按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且不参与当年年度绩效考核。
第九条事假
(1)员工个人或家庭有客观情况,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亲自处理的,可视
实际情况核给事假,事假仅限于员工处理临时性、紧急性情况,不
得在事假期间从事为员工及家庭带来收入的活动。部门主管有三天的审批权限,超过三天需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
过15天事假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2)如未办理任何手续或请假未经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第十条丧假
(1)如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不幸亡故,公司给予三天的假期,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
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领导批准可参
照执行。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个人绩效考核发放。
第十一条护理假
(1)男员工配偶休产假时,符合晚育条件(其配偶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
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则可核给男员工护理假7天。护理假期间
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个人绩效考核发放。
第十二条事假、年休假、丧假中不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病假、护理假、婚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中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
第三章请销假管理
第十三条全体员工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审批制度。
(1)员工请假应事前书面申请,按照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部门领导及
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书
面办理请假或续假手续的,本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说明原因,并及
时补办请假或续假手续,或委托他人代办。
(2)员工假期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返回工作岗位。因客观情况确需
续假时,应事前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续假期,超过
原应休假期的,个人申请以其他假期假或事假抵减。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a)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不到岗或离岗的(不足一天的,按一
天计算,超过一天的,按天数计算);
b)请假期满,续假未被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第十四条员工请假应填写《员工休假申请表》,及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由直接领导和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对员工请假相关证明资料及审批材料,人力资源部至少保存1年备查。员工应本着诚信原则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资料经查属伪造虚假的为严重违纪的行为,公司可以进行相应的惩戒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与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