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意见及建议_殡葬管理意见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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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意见及建议

按照2000年1月1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的第十条之规定“死者在医院死亡的,医院应当出具死亡证明,并自死亡之日起8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接运尸体”,第十一条规定“殡仪馆应当自接到通知后4小时内接运尸体”。但随着深圳外来人口、流动人口的增多,医院内死亡的“三无”人员、“弃婴”及欠交医院费用后亲属逃逸的死者也逐渐增多,殡仪馆在接运此类尸体时,需要死者亲属签字或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后才同意接运,而派出所与医院之间的配合并不默契,对“三无”人员、“弃婴”的处理,当地派出所还能给予出示证明,但对欠款亲属逃逸的死者,派出所则不愿出示证明,致使死者尸体不能及时转运至殡仪馆。

建议:

1、加强医疗机构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对无人认领在医院内死亡的尸体,由医院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派人来医院验尸,排除他杀可能后,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验尸证明后,由殡仪馆及时接运走尸体。

2、在规定时间内,公安机关未派人来验尸的,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后,殡仪馆也应将尸体接运走,不能将尸体长期停放医院。

3、无人认领尸体的转运、火葬费用由政府财政支出,应明确如何办理,不能由医院承担。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人民医院

医务科

201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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