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接送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_营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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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接送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动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接送车辆,是指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幼儿或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以及其它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

第三条 公民发现学生接送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122”或通过其他方式实名举报,举报时要提供违法车辆号牌、车型、学校等举报人掌握的信息。对匿名举报的,在调查处理结束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以按照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四条 凡举报以下学生接送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后每宗以500元人民币奖金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非法改装学生接送车辆的;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学生接送车辆的;

(三)驾驶员酒后驾驶学生接送车辆的;

(四)驾驶货车、农用车、三轮车、报废车等车辆接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

(五)驾驶学生接送车辆超员的;

(六)连续驾驶学生接送车辆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的;

(七)驾驶检验不合格或未定期年检学生接送车辆的;

(八)学生接送车辆未取得校车标牌或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人工作证的,但能够证明正在申请并在审批过程中的除外。

第五条 公民举报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学生接送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二)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举报之前已经主动整改的;

(三)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证、无法查处的。

第六条 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宗交通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七条 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要依据法律法规

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公民举报的学生接送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辖区交警大队要立即出警进行调查取证,一经查证属实,辖区交警大队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举报奖励申请手续,并及时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

第九条 严禁举报人利用掌握的证据材料向违法行为人索要高额“保密费”,严禁诬告和提供伪证材料,违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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