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_组合商标的专用权保护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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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我们都知道,商标法保护的核心是商标专用权,如何正确划定专用权的范围关系到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是确保商标立法宗旨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目前,在我国对商标权的保护仅限于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为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做了限定:

一.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

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一致,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不一样,不仅不受商标法保护,而且可能招致承担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后果。最常见的就是在被第三人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因为实际使用与核准注册不一致,提交不了核准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已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必须一致,否则,同样可能招致承担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后果。

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也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行使禁止权的范围,它不同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为有效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要大于商标专用权权利范围。商标权保护范围除核定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外,还包括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和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就是说,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于其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核准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此外,依法请求制裁其他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属于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

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与权利保护范围不同,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大于权利范围。使世界各国商标法的通常做法,这样,更有利于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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