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_大学生志愿者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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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海南医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大学青年组成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接受共青团海南医学院委员会的领导,并接受海南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业务指导。统一使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会徽和会员章,使用本协会的会旗。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校青年志愿者的社会公德公益服务活动,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在校园中倡导团结友爱、积极进取、服务社群的新风,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的完善而努力,为校园事业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培养大学生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
第五条:多渠道加强学校大学生青年与社会的接触,进一步开展青年社会实践活动,拓宽大学生青年的知识面。
第六条:提供社会公益服务,为学校公益、社区服务、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支教、医疗保健、环境保护、公共事务、城乡发展,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第七条:围绕大局,针对不同时期对学生工作、学习和生活影响较大的事情,组织青年志愿者协助学校做好工作,引导青年发展。第八条:维护和代表协会及青年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并努力提高志愿者行动的层次。
第九条:制定各个时期青年志愿者行动推进规划,领导和协调协会各部门工作,组织并举办协会大型活动。
第十条:指导协调并监督各院系志愿者组织的工作,并面向全校公开招募志愿者,建立一支由本协会直接组织管理的青年志愿者队伍;做好青年志愿者的培训工作,培训本协会及各个院系的青年志愿者队伍干部。
第十一条:定期向学校各部门通报青年志愿者活动情况,争取媒体支持以做好志愿者行动的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开展与其他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本协会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热心参与青年志愿者活动,在本校工作、学习的青年(35 周岁以下)均可申请人会,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会员。其他组织或社团须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本协会批准可成为本协会团体成员。第十四条:会员人会后,填写《志愿者登记表》,并对其编号,发放《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和会员证,并将会员资料纳入协会档案管理。第十五条:个人会员超过 35 周岁或毕业离校,视为自然退会。若本人仍愿加入本协会,可提供书面申请,经本会批准,成为特别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享有以下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由讨论、建议、批评、监督的权利;
(三)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的权利;
(四)凡符合年度评优条件的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均有权享有参加本协会年度评优的权利,任何人及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其所享有的权利;
(五)提出困难和问题,寻求协会给予帮助解决;
(六)有退会的自由;
(七)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
(八)毕业时在册志愿者可获得协会的证明书。第十七条: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自觉履行志愿者服务的职责,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宣传本协会宗旨,维护本协会声誉,扩大本协会影响;
(四)关心本协会的工作,主动向本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关心社会、关心他人。
(六)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是志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第十八条:每个会员于每年 9 月上旬上交《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所在小组负责人处,由负责人统计去年一年的服务时间,并给予登记注册;未按时进行会员年度登记,按实际情况予以处理;会员章、会员证、《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不得借以他人使用。
第十九条:会员如做出有损协会名誉或连续半年不参加任何协会组织的活动,或连续三次通知参加活动而未向服务队负责人请假而未参加者,按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二十条:个人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前两个月应向本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报告,经协会确认后备案,凡违反本协会章程的个人会员、经协会讨论通过,给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志愿者不能利用本协会的名义进行任何谋取个人私利。第二十二条: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学校的规章制度、有损本协会声誉的行为,由秘书处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必须交回会员章、会员证及《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
第二十四条:青年志愿者提供愿服务时需佩戴统一的青年志愿服务标志。
第二十五条:会员每次参加志愿行动后,由志愿者本人填写《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并由接受服务者或活动组织者予以确认。第二十六条:建立小时志愿服务制度,以完成志愿服务的小时数作为考核青年志愿者的基本标准。计算小时数以《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记录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对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团体会员,经协会讨论决定,报学校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关心、支持和参加志愿者活动并为志愿者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设委员会和常规工作机构。委员会成员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部部长及各志愿者组织负责人组成,常规工作由常设机构工作人员负责。
第三十条:委员会是协会工作领导机构。委员会每月召开两次例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审议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三)提出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聘请学校领导或相关单位领导为协会顾问;
(五)决定本会的机构设置;
(六)全权研究决定本协会重大事务;
(七)指导和监督各个院系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年度工作。第三十一条:协会日常事务由常设机构负责,常设机构有主席、副主席,秘书部,宣传部,服务部,公关部,网络部等,其中设有主席团,主席团的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机构成员由校团委任命产生,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对外可代表本协会。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是服务社会公益及社会保障事业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为: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捐赠;事业收人和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经费使用范围:维持本协会正常工作运转;符合本协会宗旨的青年志愿者活动;在社会公益及社会保障范围内的特殊资助。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设专人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例会制度
第三十五条: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大会,本协会全体干部成员必须准时参加;因故未能参加者,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递交请假条或口头请假事后递交书面形式补假条,并得到主席团批准。
第三十六条:每周召开一次部长例会,由主席团主持,各部部长务必准时参加:故未能参加者,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递交请假条或口头请假事后递交书面形式补条,并得到主席团批准。
第三十七条:各部每月定期召开一次部门会议,由部长主持,部门干部成员不许无故缺席。
第三十八条:每月召开两次委员会会议,由本协会主席主持,委员会成员必须准时列席会议;因故未能参加者经批准后视为请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秘书处,修改权归本协会委员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本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