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约的财产纠纷的处理_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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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约的财产纠纷的处理

——法学111班 张三1638297685 摘要:

婚约并非婚姻契约,而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男女预约,订立婚约,收送聘礼(彩礼)作为结婚前奏在许多国家都是普遍的民事习惯,在我国更是根深蒂固,在漫长的古代法制过程中一直受到尊祟和保护。虽然婚约在今天对当事人已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但仍然广泛存在,因解除婚约引发的财产争议仍然市场发生,更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金额也在不断提高,加之人口流动大,导致因解除婚约而产生的财产纠纷更是屡见不鲜。

关键词:

婚约 解除婚约 彩礼 借婚索财买卖婚姻 财产纠纷

引言: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做出的一致意思表示,即婚姻预约。在一些地方又称为订婚或订媒。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即为人们俗称的未婚夫妻。发展到近现代的婚约,已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解除婚约时需要解决的问题仅为违约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谓的“彩礼”可以是看作是证明婚约的成立并以将来应成立的婚约为前提而敦厚其因亲属关系所发生的互相间的情谊为目的的一种财产往来。同时,借婚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状况也不断出现,影响着“彩礼纠纷”的处理与解决。本文将重点分析最基本的解除婚约的财产纠纷,并将合法婚约与非法婚约予以区分对待。问题引入:

在现代的婚约中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甚至还有着比较统一的标准并且礼金数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我国1950年、1980年、2001年《婚姻法》对婚约问题均未作规定。

我国《婚姻法》体现的是婚姻自由,双方自愿原则,“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在我国,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婚约的解除也不需经过法定程序。但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是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因此,对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法院会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在处理解除婚约的财产纠纷的时候,必须要将作为“非法婚约”的借婚索取财物和以婚约遮掩买卖婚姻的目的这两个行为区分对待。

法律关系分析:

1、婚约财产纠纷问题分析。

婚约财产按其性质应分为两类不同性质的财产。一类是当事人基于订立婚约而由一方赠与另一方或由双方相互赠与的财产,被称为“赠与财产”,包括食品、烟酒、化妆品、衣物、礼尚往来的数额较小的礼金等。另一类是当事人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而由当事人出于非内心自愿的意思表示而不得不为的一种民事行为,如给付对方大量现金、大量衣物、其他贵重物品等,另一方当事人因该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是一种事实上的占有行为,它并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它在物权法上表现为用益物权,也被称为“他主占有”即非所有人占有,这种占有权依据所有人的意思可以消灭,占有权消灭之后,所有人依据返还占有物请求权可要求占有人返还不当利益,财产占有人负有返还不当利益之义务,因此,收受彩礼的一方当事人取得占有的财产应属于“因不当得利所取得的财产”。

2、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财产纠纷分析。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一方当事人借助优势地位而不是仅仅依风俗习惯胁迫或欺诈另一方交付一定的财产,方可订立婚约或缔结婚姻,该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也可理解为广义的侵权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侵权行为之债,其法律后果当然是视情形返还全部或大部份财产,不能返还的应赔偿损失。

3、借婚约之名,行买卖婚姻行为的财产纠纷分析。

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其本质上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婚约给付财产只是一种实现买卖婚姻的手段,确保不法分子通过该行为获取物质利益的一种方式,其利益必然不应该受到保护。简单概括其处理结果为:非法所得应追缴;

4、以订婚为名而诈骗钱财的财产纠纷分析。

对于以订婚为名而诈骗钱财的,其性质相比于买卖婚姻更为恶劣。婚姻成为了诈骗犯罪分子获取利益的一种不法手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于不法所得,应将诈骗所得退还受害人。证据收集:

首先是:证明原、被告身份关系的证据,用于证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一般这类证据有身份证、户口薄、出生证明、居住证、驾驶证、军人证、工作证、公安机关的证明、居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

其次:在婚约财产案件中,证明彩礼的有效证据就是媒人的证人证言。因为,经手彩礼,是不可能打条子,而且本身是喜事,参与的也都是亲戚朋友,而且一般都为至亲。这就牵涉到诉讼中的证据效力问题—媒人做证效力问题。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最有利的证据就是媒人作证和被告自认。

再次:在婚约财产案件中,证明彩礼的有效证据还包括:现金取款记录、物品购买发票、彩礼收据、现场视频资料、当事人录音、证人证言。以上种种仅仅为简单列举,在具体的实践和生活中根据不同情况会有不同的证据,重要的是有保留证据的想法。

法律措施:

1、常见的婚约解决方法

A、对于互赠或赠与对方父母、亲属的某些财物,一般数额较小,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按赠与合同来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当事人自愿返还的不受此限制。应当注意的是,婚约财产的赠与应属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同,它必须是实际交付财产,若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口头赠与,并未交付财产,受赠人不得请求交付,赠与人也无交付的义务。因此,婚约的解除也就意味着赠与合同的终止。

B、对于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而由当事人出于非内心自愿的意思表示而不得不为的财产给付。依据传统民法,不当得利人应返还的利益不仅指返还原物或原物价额,还应包括原物所生孳息。但由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收受财物一方当事人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而取得的财产占有,其并无主观恶意(如非“索要”)。因此,对于除赠与物外的彩礼除适用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外,同时根据不同的情况,适当考虑适用“公平原则”酌情减轻应返还不当利益一方当事人的返还责任,即并非由不当利利人返还全部利益。

2、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财产处理办法

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尽管有很大的不同,但二者是以索取财物为共同特征,其行为都具有违法性,且符合《民法通则》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的要件,是无效民事行为。比较起来,处理此类财产纠纷有较可靠的法律原则,解决较为容易。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一方借婚姻向对方索取的财物,另一方可以向对方请求全部或部分返还,同时在一方要求另一方全部返还财物问题上,可以考虑恋爱终止或者结婚时间较短双方离异,或者因索要财礼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等因素,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精神酌情返还

3、以订婚为名而诈骗钱财财产

对欺骗婚约而形成的婚约财产,因该行为无意以婚姻为目的,直接导致另一方财产和精神受损害。因此,对这类诈骗财产的行为,双方解除或离婚后,无过错一方除请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外,还可以附带请求追究其民事责任,如返还被诈骗的财产,请求精神赔偿等。

法条索引:

1、《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2、《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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