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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工信信〔2011〕17号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信息化与工业融合示范企业
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沧州石油化工局:
为加快推进全省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进程,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我省企业综合竞争力,现将《河北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河北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
评选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省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进程,培育典型,树立标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我省企业综合竞争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评选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
第三条 示范企业的参评范围:省两化融合重点企业。第四条 评选示范企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统一标准,突出行业特色,体现先进性、代表性、示范性和带动性。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行业代表性,是行业或产业集群的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或具备较好发展态势和前景的企业。
(二)重视两化融合工作,信息化建设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信息化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设有CIO或相应级别的领导岗位,具有信息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统一的基础信息编码体系,近年来信息化建设和运维经费均列入企业年度预算。
(三)具备较高的信息化水平,信息网络设施和与信息化相关的工业基础设施完备,信息化应用系统覆盖主营业务的关键环节,信息共享和协同集成度高,建立了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四)信息化建设成效明显,财务决算速度、资金周转率、市场响应速度、新产品开发周期、库存占用率明显改善,企业核心竞争力得到提升;利润增长、销售增长、全员劳动生产率、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在同行业中具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为两化融合示范企业:
(一)列入国家级信息化类示范企业、取得省级以上信息技术创新成果或奖励的;
(二)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产品创新、工艺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
(三)能够运用信息技术延长企业价值链,拉动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协同发展,形成新兴业态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的;
(四)企业具有信息化研发队伍,能够根据需要自主开发相 3
关软件并有能力为同行业提供信息化服务的;
(五)企业自主编制的信息化标准被列为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或被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广泛使用的;
(六)已建有决策支持系统或知识管理系统的;
(七)企业信息化已全面应用于企业的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核心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部分接近同行业的世界先进水平的。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经营管理、企业诚信方面有不良记录的;
(二)在安全生产出现责任事故的;
(三)节能减排不达标或造成意外污染事故的;
(四)未完成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规定任务的。
第三章 示范内容
第八条 生产制造类企业可在以下方面开展两化融合示范:
(一)实现自主设计、制造的工业产品或装备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
(二)实现企业内部研发、设计及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协同设计;
(三)实现基于流程优化的全业务综合管理信息化;
(四)实现基于企业资源计划、制造执行系统和过程控制系统的管控一体化和生产精细化;
(五)实现基于供应链管理、客户关系管理的产业链协同或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一体化应用。
第九条 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在以下方面开展两化融合示范:
(一)为行业企业提供设计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化平台;
(二)为行业上下游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三)为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及为物流企业提供信息化服务的物流信息化公共支撑平台;
(四)为企业提供综合电子商务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五)为企业提供技术、标准、管理及培训等专业咨询服务的信息化平台。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自主申报。按照属地原则,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沧州石油化工局受理属地企业的自主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情况及成效;
(三)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主要做法、特色和体会;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政策建议;
(五)两化融合工作规划和重点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初审上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沧州石油化工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提出两化融合重点企业推荐名单,按照30%比例推荐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二条 审查入库。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河北省两化融合重点企业数据库。
第十三条 示范评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各市上报的推荐示范企业名单及所掌握的企业情况,分行业提出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拟选名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会议确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推荐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
第十五条 社会公示。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名单确定后,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上公示七天。
第十六条 发文授牌。公示期满后,经审核无疑义的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授予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河北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牌匾,并在省级媒体及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示范企业管理
第十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示范企业在申报省产业发展、企业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项目时给予重点倾斜,组织专家对示范企业进行现场咨询和指导,并优先推荐为国家级示范企业。
第十八条 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要持续推进自身两化深度融合,及时向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两化融合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和企业两化融合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组织省内企业到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开展学习观摩、行业对标、经验交流等示范推广活动。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应及时总结经验,接待学习观摩,提供相关资料,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条 对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合格的示范企业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企业撤销称号并摘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主题词:两化融合示范企业 评选办法 通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11年1月14日印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