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税务登记需报送资料_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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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需报送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清算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注销税务登记审批单一式两份;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最后一次购发票的绿联原件;
5、对于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申请人填写《税控装置信息注销申请表》,对IC卡进行读数,上交税控密码器,IC卡(IC卡上写明企业名称);
6、缴销发票审批表;
7、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8、2002年以前国地共管的应附“国税注销通知书”,2002年以后(所得税在国税)登记的企业地税先办理注销手续;
9、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证件;
10、非独立核算的纳税户提供总公司的汇缴证明。
11、通过租赁协议,查看三年缴纳房土税情况。
说明:
1、如有退税的企业,应办理完退税手续后再办理注销手续。
2、下列情况注销的企业,应首先报征管科,待批复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① 房地产企业(包括房地产分公司);
② 年纳税款50万元以上的。
申请当年(对纳税时间不足一年的应折算为年纳税总额)及前两个纳税年度中纳税总额超过50万元的企业。
★ 向征管科报送审批时应提供的资料:
a.《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一式两份;
b.企业注销申请;(房地产企业提供)
c.上级部门或董事会同意地址变更的决议或批复,并附相关文件说明。(房地产企业提供)
《注销税务登记需报送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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