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日常考核办法_社区矫正考核细则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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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日常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日常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与管理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准确及时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充分体现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准确性。

第三条 各区县社区矫正工作记载要准确及时。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等情形,市局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全市通报批评。

第二章 考核组织及方法

第四条 对各区县的社区矫正工作日常考核由市局统一组织。

第五条 考核采用加扣分制。考核项目设扣分项与加分项。每个扣分单项设最高扣分限值,扣完为止。每次考核前,设基础分60分,根据各考核单项的得分进行累计,得出本次考核总分。

第六条 对各区县的社区矫正工作日常考核以矫正平台中的工作信息为主要依据。每次考核,市局视情对区县或司法所的工作进行抽查。考核周期为每两个月考核一次,具体考核日为双月份的26号。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扣分项目:

(1)手机定位开通(10分)。没有对严管级矫正对象开通手机定位监管的,一人扣2分。严管级矫正对象不接受手机定位监管,且矫正组织未对其进行处罚的,一人扣2分。

(2)跟踪管理(10分)。开通手机定位监管后,没有在“跟踪管理”栏内设置矫正平台对矫正对象进行自动定位管理的(跟踪管理时间间隔不得长于1小时),一人扣2分。

(3)定位状态(10分)。因矫正对象违反手机定位监管规定,导致连续3天以上(含)手机定位失败,且矫正组织未及时对其进行处罚的,一人扣2分。

(4)区域越界(10分)。手机定位监管的矫正对象连续3天以上(含)定位状态为越界状态,且矫正组织未及时对其进行处罚的,一人扣2分。

(5)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10分)。矫正对象信息录入错误、重要信息录入不全或未录入矫正平台的,一处扣1分。矫正平台中无矫正对象相片的,一人扣1分。

(6)矫正方案(10分)。入矫后一个月内未为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的,一人扣2分。

(7)计分考核(10分)。未对矫正对象进行月计分考核的,缺一次扣2分。

(8)季度鉴定(10分)。上季度未对矫正对象进行季度评审鉴定的,缺一次扣2分。

(9)电话汇报(10分)。根据我市社区矫正对象等级管理处遇规定,矫正对象电话汇报次数不足的,缺一次扣1分。

(10)书面汇报(10分)。根据等级管理处遇规定,矫正对象未按规定递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的,缺一次扣1分。

(11)公益劳动(10分)。根据等级管理处遇规定,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时数不足的,缺一小时扣1分。

(12)出境控制(10分)。矫正对象报到入矫后五个工作日内未将其《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报备的,一人扣1分。

(13)风险评估(10分)。矫正对象入矫一个月内,未对其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的,一人扣2分。

(14)工作走访(5分)。未按规定对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工作走访的,一人扣1分。

(15)脱逃、下落不明(10分)。矫正对象出现脱逃、下落不明情形,但矫正组织未在矫正平台“下落不明”栏目中详细记载相关情况及所采取措施的,一例扣2分。

(16)重新犯罪(10分)。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并且法院判决生效,但矫正组织未在矫正平台“重新犯罪”栏目中记载相关信息的,一例扣2分。

(17)期满鉴定(10分)。矫正对象已解除社区矫正,但期满鉴定表仍未填写的,一人扣2分。

(18)超期解矫(10分)。矫正对象矫正期限已满,但未对其实施解除矫正的,一人扣5分。

(19)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10分)。无《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或保证书上无矫正对象签名的,一人扣1分。

(20)入矫宣告书(5分)。无《入矫宣告书》或宣告书上无矫正对象签名的,一人扣1分。

(21)监督协议书(5分)。矫正组织没有为矫正对象确定监督人或未签订《监督协议书》的,一人扣1分。

(22)志愿者帮教协议书(5分)。矫正组织没有为矫正对象确定社区矫正志愿者或未签订《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的,一人扣1分。

第八条 考核加分项目:

(1)集中教育。月报表中,组织集中教育的人次与月报表中在册人数一致或高于在册人数的,加3分。

(2)个别谈话教育。月报表中,开展个别谈话教育的人次与月报表中在册人数一致或高于在册人数的,加3分。

(3)心理矫正。月报表中,开展心理矫正的矫正对象人次不低于月报表中在册矫正对象人数10%的,加3分。

(4)帮困解难。月报表中,对矫正对象进行帮困解难的(落实低保、或落实责任田、或技能培训、或指导就业、或其它形式),加3分。

(5)基地建设。建立教育警示基地、公益劳动基地、就业技能培训基地,并在矫正平台“基地信息”栏目中记载的,每新建一个基地加2分。

(6)社会机构。积极联系并吸纳社会机构参与当地社区矫正工作,并在矫正平台“社会机构”栏目中记载的,每新增加一个社会机构加2分。

(7)网上办公。对矫正对象的表扬、积极分子、记功、警告、记过、请假审批、委托管理通过网上办公流程实施的,每成功办理一件,加1分。

(8)信息发布。矫正组织在矫正平台“动态工作交流”栏目中发布工作信息,且文字不少于100个汉字的,每发布一篇有效信息加1分。

(9)减刑奖励。矫正对象获减刑奖励并在平台“减刑”栏目中及时记载的,每减刑一例加6分。

(10)治安处罚。配合公安机关对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矫正对象进行治安处罚,并在矫正平台“公安治安处罚”栏目中及时记载的,每处罚一例加8分。

(11)收监执行。对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矫正对象,及时提请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或收监执行,每成功办理一例,并在平台中“收监”栏目中及时记载的,每例加10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九条 根据考核分值高低,市局将对每次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并通报各区县。

第十条 在对各区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年度考核中,根据日常考核占年度考核总分的比重,每次日常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区县社区矫正工作综合排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司法局。因特殊情况导致考核日延迟或提前的,市局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导致矫正平台中信息记载空白、不全或有误等情形的,司法所要及时在矫正平台的“备注”栏中进行详细说明,区县司法局要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市局备案。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社区矫正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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