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如玺案_民诉案外人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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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如玺案(原泰和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

肖如玺在担任泰和县供销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将公款816.6088万元人民币挪作用,谋取个人利益,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泰和县供销系统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达人民币725.1824万元,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泰和县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6月至2004年4月间采取设臵帐外帐、隐匿销售收入等手段偷逃国家税款669147.34元,占应纳税额的90%,肖如玺作为烟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偷税罪。

2008年,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偷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669147.34元。

评论:渎职者容易得到人们的宽容,如“好心办了坏事”,“不是故意是过失”,“工作失误在所难免”,“付出点代价是交学费”等等,这些说法往往成为为渎职者开脱罪责的理由。但这种“不装腰包的腐败”的渎职犯罪,造成的损失远远高于贪污、贿赂这些“装进腰包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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