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卫生城镇管理办法_福建省卫生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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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卫生城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省级卫生城镇管理工作,加强卫生城镇长效管理,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的省级卫生城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级卫生城镇实行自愿申报制度。
第四条 省级卫生城镇由省爱卫会命名,其命名不为终身制。
第五条 省爱卫会负责全省省级卫生城镇的管理,具体工作由省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卫生城镇包括省级的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和卫生乡镇。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省级卫生城镇管理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省级卫生城镇实行长效管理。
第二章
省级卫生城镇标准
第八条 福建省省级卫生城镇的标准由省爱卫会统一制定,实行千分制。
第九条 福建省省级卫生城镇标准分为“福建省省级卫生城市标准”、“福建省省级卫生县城标准”、“福建省省级卫生乡镇标准”及相应的考核评分方法。
第十条 省级卫生城镇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省级卫生城镇标准》对城镇建设和公共卫生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创建卫生城镇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创建卫生城镇工作的组织机构,实行目标管理,落实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凡自查认为达到“省级卫生城镇认定标准”的城镇,当地政府可向省爱卫会办公室申报。
申报的材料包括申请书,创建卫生城镇工作总结,以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城镇基础设施的说明和图片等资料。
县级市、县和乡镇的申报材料须经设区的市爱卫会办公室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省爱卫会办公室自收到申报材料之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之。
第十五条 省爱卫会办公室于受理后2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研,并书面反馈整改意见。
申报的城镇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书面报告省爱卫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省爱卫会办公室收到申报城镇的整改报告后1个月内组织暗访。暗访的经费由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十七条 经暗访认为基本达到要求的,由省爱卫会办公室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以及模拟突发事件应急能力考核等。
现场核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范围是所有城区。
第二十四条 省爱卫会办公室将对已被命名的省级卫生城镇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暗访,对工作松懈,出现严重卫生问题的城镇,予以黄牌警告。
被黄牌警告2次仍然不整改的城镇,将取消命名,并在 2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 省爱卫会办公室对每个省级卫生城镇在命名或复核后的第3年进行中期复查。
第二十六条 省级卫生城镇在命名届满5年之前6个月内,应申请复核。复核程序为申请、核查和确认。
在命名届满5年之后6个月内提出复核申请的,其复核程序按初次申报的程序进行。
在命名届满5年之6个月内不申请复核的,视为自动放弃。省爱卫会将取消命名,并在2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复核的材料包括复核的申请书,卫生城镇长效管理的工作总结,以及城镇基础和公共卫生设施等的运转及更新情况的说明和图片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 经复核达到要求的,省爱卫会将予以确认;未达要求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省级卫生乡镇的管理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进行。具体办法由省爱卫会办公室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福建省爱卫会办公室。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