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工程法规第三、四章知识点_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一建工程法规第三、四章知识点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

2018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 第三章知识点

123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1.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包括:(1)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3)利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

2.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及材料和货物的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单项合同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时也必须招标。此外,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3.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l)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2)涉及国家安全、机密以及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工程项目;(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 专有技术的工程项目;(4)采购人或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0)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

4. 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 项目合同金额的比重过大的;(3)国家、省市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5.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基本程序主要包括: 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除常规业务规定外. 还应掌握以下要点:

(1)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时,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为社会中介组织,独立于政府和当事人之间,在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

(2)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5 日;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需要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 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开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对于未按规定密封或未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4)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此外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到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约,投标保证金不退还。投标有效期由投标截止日起到中 标通知书签发之日止。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其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7. 企业结成非法人性质的联合体共同投标的,其资质等级就低不就高。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8.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人、政府主管部门及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被处罚、处分、警告、吊销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123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1.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总承包通常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前者是指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其主要方式有: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设计施工总承包(D-B); 设计采购(E-P)总承包; 采购施工总承包(P-C)。

我国对工程总承包不设立专门的资质。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但是,承接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必须是取得施工总承包资 质的企业。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也不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但可以按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不应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应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另一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筑法》 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总承包单位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非关键工程及专业工程、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完成。专业工程承包人可将承包的或分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此外,分包的 人不得再分包。禁止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肢解分包或转包。总承包人分包工程的,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而建设单位也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3. 共同体承包工程的规定与共同体投标的规定相同,共同体成员对建设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与工程总分包中的边带责任一样,属于法定连带责任,既包括连带赔偿责任,又包括履行工程义务的连带责任 4. 承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包工程、实行商业贿赂以及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3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1. 企业信用档案包括其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包括其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信用档案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2.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是市场主体因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而分别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或执法监督机构的表彰、奖励或行政处罚所形成的记录。3.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分为 5 大类,即:(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 7 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 6 个月至 3 年;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 3 年。不良行为公布期间,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 3 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对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应自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

为 6 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 6 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在本地区统一公布。各地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要逐步与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发布。

5. 对于已公布的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修改或变更,即:

(1)公布的信息有误;(2)当事人整改经审查确认有实效;(3)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执法监督被变更或撤销。6.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按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对失信行为特别劣的,要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提高其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7.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分为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信用评价。前者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根据行政处罚记录进行的评价。

2018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 第四章知识点

123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自愿协商的一种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订立应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原则,注意每一原则的内容。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它既属于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也属于诺成合同、要式合同。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内容要求具体明确,并要表明经过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就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则为要约邀请。要约可撤回,要求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和要约同时到达受 要约人; 也可撤销,要求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承诺的内容要求与要约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如果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了实质性变更,则为新要约。要约与承诺生效的时间都是到达对方的时间。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书面形式。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有: 不得违法分包、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及时验牧工程、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有: 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自行完成建 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接受发包人的有关检查、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4.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暂停施工包括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指示暂停施工和紧急情况下暂停施工。停工、不能按期开工如果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工期不顺 延; 如果是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发包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竣工日期按以下情形处理:

(l)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如出现“黑白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应当支付利息,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应付款时间可以是:(1)工程实际交付之日;(2)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工程没交付、工程价款没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当事人对垫资及其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可请求按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但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如没约定,承包人不能请求支付利息。

拖欠工程款时,承包人可和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申请法院依法拍卖该工程,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是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5.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当事人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是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约定赔偿损失优于法定赔偿损失。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如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6.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的情形有: 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中约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 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收归国库所有。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在 1 个月内追认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但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或纯获利益的合同除外。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前有 撤销的权利。无权代理是指没有、终止或超越代理权的代理,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但被代理人可在 1 个月内追认。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后或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时,合同才有效。7.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自己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的变更应经当事人协商~致。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权利允许转让,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合同权利转让需通知债务人,且该通知未经受让人同意是不能撤销的。债务人对让与人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合同义务转让应经债权人同意。合同中权利和义务可以一并转让,但应取得对方的同意。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撤销权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合同撤销后不具有效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终止是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包括债务已按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在符合 五个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发包人可请求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况有: 承包人明确表明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承包人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 未完工的、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承包人将承包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

承包人可请求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况有: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

8.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定金的条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违约可以免除责任。但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9.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与法律地位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没有法律强制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的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三部分组成。1230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1.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种类分为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劳动者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及其他。除了必备条款,劳动合同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劳动合同有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

2.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通常包括货币工资、实物报酬及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以及发生合并或分立的情况,劳动合同由承继其 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绚定的内容。劳动合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 以单方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 30 日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 3 日)。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符合有关规定。经济性裁员也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有: 1)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工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劳动合同终止时,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 “包工头” 用工模式属于非法用工模式。劳务分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合法用工。但是需要注意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务者应当签订 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 立劳务派遣协议。

4. 《劳动法》 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涉及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社会保险(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等)和福利等。

5.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工会代表担任委员会主任。仲裁委员会则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委员会主任。6. 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过程以及劳动保护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2304030 相关合同制度

1.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 力完成主要工作,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图纸或技术要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

2. 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出卖人应按约定交付标的物。交付方式有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和拟制交付等。出卖人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担保等义 务。买受人应按约定支付价款,有领受标的物、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等义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其被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其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 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利息的,法 院不予支持。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应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4. 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迂 20 年。出租人有交付和维修租赁物、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担保等义务。承租人有按约定支付租金、恰当使用和妥善保管租赁物、返还租赁物等义 务。

5.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所需的租赁物,由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并由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及承担瑕疵担保,承租人仅向出租人支付 租金而无需向出卖人承担义务。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有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协助承租人索赔、尊重承租人选择权等义务。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租赁期届满返还租赁物。6. 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承运人有求偿权、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费用的留置权; 有按指示运输、货物毁损灭失赔偿、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等义 务。托运人有任意变更解除合同、有条件的拒绝支付运费等权利; 有支付运费、妥善包装等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义务。7.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保管人有验收、出具仓单、允许检查或提取样品、损害赔偿等义务。存货人有说明物品性质、按时提取仓储物等义务。

8. 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人有义务提供或偿还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受托人有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承担赔偿等义务。

《一建工程法规第三、四章知识点.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一建工程法规第三、四章知识点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 工程法规 知识点 一建 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 工程法规 知识点 一建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