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婚案例(推荐)_骗婚案例大全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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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结婚还不到一个月女方就因为吵架就跑娘家一去不回这算不算是骗婚

我和她的这段婚姻是媒人介绍的,是在二月份认识七月份结婚的,刚在交往的时候都情同意合,可就是因为婆媳口角关系不合,她跑回娘家后,我去她家要她带回家,她母亲就告诉我说她女儿是不可能回去的,她拿了我62800的礼金,一两金子,这算不算是骗婚

结婚时你们都以结婚为目的,而非诈骗,因此一般不能被认定为骗婚,你所谓的礼金属于民间习俗,你们离婚时,可适当要求返还。

没有骗婚罪这个罪名,可以通过诉讼请求返还彩礼

案例2 律师,你好,我弟弟经人介绍一个女朋友,从介绍到结婚大概不到一个月,结婚证没有办,刚结婚后两个星期,女方就里家去走,过了一个多月回来把东西拿走,一走了之,请问女方是否构成骗婚罪

-您好。要看具体情况的。如果是因为感情不和,很难说就是骗婚。

-刑法上没有骗婚这一罪名,如果女方以结婚为手段,以骗取他人钱财为目的,可以认定构成诈骗罪。

1,《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如果已办理登记,领取结婚证,这不属于骗婚,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你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否则你无法要回彩礼;

3,如果没有办理登记,而且该妻子有很多类似的情况出现,表明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这就可能涉嫌诈骗

案例3 家中邻居孩子结婚(我们当地典礼就算结婚)并没有领取结婚证结婚前下彩礼和女方索要的买电器及3金(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及各项开支共计三万五千元。典礼后一天女方就回娘家不在和男方算数,这种情况是否为骗婚应如何解决?

---不算骗婚,可以起诉法院要求返还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案例4 没领证,只是办了酒席,结婚一个月后,女方跑娘家不回来,男方提出离婚,能否要回彩礼和首饰。女方的嫁妆在男方家里.如果女方不返还彩礼和首饰怎么办

--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需要离婚。女方应返还彩礼和首饰,女方也可以拿回嫁妆。如果不返还可以起诉。

案例5 女方多次离家出走,离婚彩礼返还多少?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三种情况才给退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案例6

结婚后女方失踪男方家人一口咬定骗婚 要女方家人赔偿他们结婚时花的费用 女方家人有着义务么? --这个要讲证据

找不到人的话

什么都白搭

主要看女方家人有没有从中得到利益

如果收了聘礼什么的可以作为骗婚理据

而男方所要求的“结婚时花的费用” 女方家人没有承当责任

况且现在的婚姻法还不完善 即使是真的骗婚 也很难追究女方责任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制度: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骗婚,前两项已是既成事实,被骗人若不能为“因给付导致自己生活困难”举证,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支持。】

所以对于男方要求的赔偿

女方完全可以不予理睬

除非他能证明【因给付导致自己生活困难】 ---你们的婚姻在法律上得不到保护。如果报人口失踪,应该由其父母报案在当地报案。如果其父母不报案,也可以从侧面表示他们知道自己女儿在哪,帮着瞒着你。这样你也就知道了实际的情况。公安局不会帮你去找,除非她出现问题到公安局要求帮助或被拘留,这样才能通知家属认领。

如果她跟别的男人跑了,你也就解脱了。没有结婚登记,你还可以再娶。既然他不在乎你,你干嘛在乎她啊。早走比晚走要好的多。别太往心里去。

人们有时候很不甘心,希望见面将事情说清就好,这样也算自己尽到责任,你是这样想的吧。如果应证她离开你,并且不声不响的离开,这种努力还有用吗?男人,做个决定就好,跟她家人讲明态度,她家人同意,你离开对双方都是解脱。

案例7

没领结婚证,女方悔婚,玩失踪,应该怎么办

我弟弟去年和邻村的女孩在媒人的介绍下认识,并办理了农村风俗上的婚礼,由于女方只有19岁,没到法律适婚年龄,所以没有办理法律手续,现在由于双方父母之间发生点问题,女方父母就让女儿从我家离家出走了,(据邻居说,在女方家附近看到过女孩)。我父母多次到女方家,想和对方父母协商接回女孩,但对方都拒绝承认女孩回家。由此,我们怀疑女方家想悔婚,同时不想退回之前的礼金(因订婚,办理酒席,结婚等,按风俗我父母给了女方钱了,同时一直放在女方家长那),现在,我父母觉得女孩太难融入我们的家庭里,怕以后还是难以相处下去,同时女方父母又不愿意调解之类的,所以我们感觉很棘手,女方家里也没什么可以在法律上能强制执行的,只有三间农村的瓦房。我们想了解一下,法律上有没有什么可以帮助我们的。谢谢能帮我们和回答我们的法律工作者。

--可以要求退还礼金,酒席费用不退。一般金额比较低的几万元还是能执行到位的。

案例8 8月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夏女士、夏先生给付原告周先生彩礼计币47800元,此款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经审理查明,2007年农历2月间,原告周先生与被告夏女士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农历3月初二,两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就匆匆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期间原告周先生给付被告夏女士礼金36000元,两金折款8000元、见面礼1200元,离娘钱1500元、购衣款1600元,合计人民币47800元,该款经双方媒人在场,由被告夏先生所收。同年农历4月9日,被告夏女士无故离家至今未归,为此,原告周先生具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夏女士、夏先生返还礼金礼物计币47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周先生对被告夏先生双方婚约期间关于礼金、礼物的金额予以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属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什么叫骗婚。

1、刑法上有诈骗罪

2、婚姻法上规定,男女双方要如实告知自己的自然情况,不得隐瞒,否则婚姻无效。

3、民法通则中,规定有不当得利。

所以总体上说,遇到“骗婚”的情况,就要看看适用什么法律了。

如果只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没领证却不在一起想分手,算不算骗婚 --没领结婚证的,不算是结婚。

什么叫骗婚?

--犯罪嫌疑人利用合法的婚姻为幌子,来骗取合法的婚姻登记(没登记的不算),这是诈骗犯罪中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案件。当前,诈骗者的目标,主要集中在老年人和贫困人群的婚姻诈骗上,诈骗案件呈上升态势。骗婚与婚骗,其词义相同。

什么叫骗婚,领了结婚证就不叫骗婚了吗? 如果没有领结婚证,是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

什么是骗婚? --如果以骗取财产为目的,以虚假的身份行骗,有可能构成诈骗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什么是骗婚案、婚姻诈骗、婚骗?

骗婚案,是以“骗婚”形式诈骗钱物的案件的俗称,表现为犯罪嫌疑人以婚姻为幌子骗取他人钱物,是诈骗犯罪中一种比较特殊的案件。

婚姻诈骗,简称婚骗,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俗称“放鸽子”是最常见的婚姻诈骗形式。然而现在,婚姻诈骗已经演变成利用真实身份和证件进行合法登记结婚的新型诈骗,这种也是最难打击的。

什么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刑法上的虚构事实,就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可以是虚构全部的事实,也可以是虚构部分事实。隐瞒真相则是指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这种事实如果为他人知道,便不会将财物交给犯罪分子。

我国《婚姻法》对借婚姻骗取财物之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借婚姻骗取财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以刑律处理。

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对以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财物的不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这使得众多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从而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财物。

案例9

我是农村的居民,我和女友已经办理了酒席,我们住在一起已经3.4月了,对方父母以种种理由推托阻止我们办理结婚证,现在对方父母已经把他们女儿接回家不回来了。我们在结婚之前对方以种种理由向男方索要彩礼1.5万元左右,现在对方是不是属于骗婚?男方能不能以骗婚罪起诉对方?

我国刑法没有骗婚罪这个罪名。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他们有诈骗行为,你可以报案处理。但是你的这种情况,对方不构成犯罪,他们并没有以暴力形式干涉你们的婚姻自由。如果你的女友仍然想结婚的话,可以去办理结婚登记。他们没有权利干涉你们。你们之间现在存在的是民事纠纷,即要求返还彩礼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你彩礼送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如果没有结婚,应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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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婚” 行骗者,可依据国家合法的婚姻登记程序,或以婚姻为诱饵的形式,来诈取他人的财物。

【示例】犯罪嫌疑人利用合法的婚姻为幌子,来骗取合法的婚姻登记,这是诈骗犯罪中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案件。当前,诈骗者的目标,主要集中在老年人和贫困人群的婚姻诈骗上,诈骗案件呈上升态势。骗婚与婚骗,其词义相同。

婚姻诈骗,简称婚骗,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俗称“放鸽子”是最常见的婚姻诈骗形式。然而现在,婚姻诈骗已经演变成利用真实身份和证件进行合法登记结婚的新型诈骗,这种也是最难打击的。

什么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刑法上的虚构事实,就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可以是虚构全部的事实,也可以是虚构部分事实。隐瞒真相则是指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这种事实如果为他人知道,便不会将财物交给犯罪分子。

我国《婚姻法》对借婚姻骗取财物之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借婚姻骗取财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以刑律处理。

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对以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财物的不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这使得众多的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从而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的财物。

骗婚的特点和定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骗婚人与被骗人的婚姻关系并非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条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所谓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显然,骗婚关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可撤销的婚姻。

可见,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骗婚既不属于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的可撤销婚姻,因此,只能属于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过,这种定性有悖于常理。

婚姻法中骗婚的处理

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因不同形态的婚姻发生的纠纷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制度,即无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合法婚姻的离婚制度。

基于骗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处理,只能通过离婚的途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才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标准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被骗人没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谈不上感情破裂。

若被骗人要求返回财产的诉讼请求又如何适用法律。根据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制度: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骗婚,前两项已是既成事实,被骗人若不能为“因给付导致自己生活困难”举证,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支持。这显然有失公允。

总之,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对本案的骗婚进行定性时,其定性有悖于常理;处理因骗婚引起的纠纷时,很难适用到最恰当的规定,处理结果也将显失公平。

用民法规定处理骗婚纠纷的合理性

那么要通过怎样的法律制度才能公正处理骗婚纠纷呢?法律具有评价的功能,同时法律也是评价的标准。这就意味着,当采用不同评价标准的法律来评价同一行为时,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有关婚姻方面的权利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的一部分,而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为无效民事行为。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的行为是以与被骗人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后者财产的非法目的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而缔结的婚姻应为无效婚姻。做出这样的结论,与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并不矛盾。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之所以成为无效婚姻,是因为这些情形下的婚姻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关于禁止重婚、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不应结婚的疾病等强行性法律规定,而婚姻法的这些规定是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关于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在婚姻法中的具体化。同时,婚姻法的这些规定并不排斥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在婚姻法中的适用。

在骗婚案件中,如果适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来处理,宣告婚姻无效,适用法律则更加贴切,对当事人权利保障更充分,被骗人可以民事行为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财产。

因此,基于以上分析,应当在民法通则的框架内建立骗婚的无效宣告制度;这样才能公正地处理骗婚引起的纠纷,同时,对骗婚宣告无效也有利于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如果判决离婚,则诈骗人骗取被骗人财产的行为则不宜作刑事处分,因为离婚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解除的方式。编辑本段骗婚与法律的无助

“骗婚”一词多出现在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的历史阶段。新中国成立前,由于总体经济发展落后,封建社会长期实行一夫多妻制,社会中“骗婚”的事极少。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初、中期阶段,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缓慢和国家严格的法律制约,构成了“一夫一妻”制度的严格约束。

一、“骗婚”的主要形式

她们往往采取合理合法的形式,不顾及他人的切身利益,来骗取自身经济的提升。在这部分骗婚的人群中,男性不多,主要是女性。

1.男性骗婚。多为自身经济条件差,年轻,相貌出众而且具有非凡的气质。其选择的主要是生活比较富裕、年岁比较大、离异、单身和有子女的女性对象,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获得国家认可的婚姻手续。他们并不在乎女方的容貌和年龄,目的只是财产。当把女方的财产骗到手之后,就会很快提出离婚,从而获得合法婚姻下的巨额经济财富补偿。或者说,他们在结婚之前,就已经与原未婚妻订好了攻守同盟,一旦得手便会与原女友再次组建家庭。还有一种是,在获得妻子的同意之后,制造合法的假离婚,对另一女性实施“骗婚”,以获取丰厚的财产。男性骗婚是骗财又骗色,同时还可以依据女方的社会地位获得一定的社会发展筹码,缩短其人生的奋斗历程。

另一方面,对于老龄妇女实施高年龄段骗婚,其年龄之差在30岁左右。结婚后一旦女方死亡,他就会获得巨额财产的合法继承权,使女方的儿女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援助。按中国的现行婚姻法,夫妻双方财产的第一继承人是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任何一方,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是双方的子女和父母。

根据中国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应该与时俱进,做一些适当的调整。应规定再婚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不得继承,只有婚后的财产才能继承。婚前的财产必须由双方的儿女继承。只有这样,社会才会和谐,使婚前的儿女权益得到公正的保障。

2.女性骗婚。在我国现阶段,女性的骗婚现象非常严重,很多导致儿女对家庭财产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然而,就一般来说,人到老年,失去了人生伴侣,就会感觉到孤独与无助,即便有儿女依偎在身旁,也缺少了另一份情感。生活中的诸多不便,带来的是人到晚年的寂寞和孤独,但愿半路夫妻情意缠绵相伴终生。但现实生活中不尽如人意的事情太多太复杂。

现代社会中的女性骗婚有很多变种。

(1)假离婚。由于家境贫寒,女方在征得丈夫的同意后,签署虚假的离婚协议,得到国家婚姻管理部门的认可后,再寻找具有丰厚财产和退休金的高龄单身以及儿女不在身旁的独居男人,或想再婚且不愿与儿女共同生活的老年人,以诱导和欺骗手段登记结婚。

(2)另外,因为女方的老伴已故或者真正离异,又没有能力来供养子女,便寻求再婚来得到家庭经济的补充。

(3)骗婚,也是造成重婚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比较贫困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落后,家境贫寒,有的农村妇女无意或有意地走上犯罪的道路。以蒙骗的手法实施婚姻诈骗,对被骗者扬言自己是独身或者离异、丈夫已故等,来获得他人的同情。往往是以保姆的身份或不领取结婚证与他人同居,以最为恶劣和卑鄙的手段来骗取别人的钱财。其中包括利用合法的手段来诱骗老年人实施财产转移,因为人到老年,病态缠身,神智欠佳,又伴有老年性痴呆症等因素,所以虚假的“合法”的婚姻诈骗才会得手。

(4)在骗婚案件中,也有由于儿女的不孝而使老年人再婚的,这在社会中也是较普遍的。

“骗婚”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稳定因素。由于国家的法律不健全,有漏洞可钻,所以骗婚成了现代法律无法制约的难题。

二、骗婚实例

在社会中,曾经出现过由于再婚而引发的不道德行为:

有一位70岁左右的老人,身边只有一位女儿,老伴已故。一直想再婚,并通过朋友的介绍成婚。一年后病重,临终时将家中的所有财产以遗书的形式送给了再婚的老伴,并嘱托说:“在我死前,想见一下我惟一的亲生女儿,你给她打电话叫她回来。”过后,他的老伴说:“我给她打了电话,可一直打不通,也找不到她。”病重的老人又说:“那你就告知公安局派出所,让公安局帮忙就可以了。”最终老人在临死前也没有能够见他的女儿一眼。一天,他的女儿想回家看望自己的父亲,一进家门就觉得气氛不对,一眼就看到了父亲的遗像。这突如其来的事态让她真的不敢相信自己可爱的父亲已经故去。于是,她就问继母:“我父亲啥时死的?你为什么不告诉我?”继母竟然说:“我就是不告诉你!让我打电话,我不打。让我给公安局打电话,我也不打。气死你!”她还说:“你给我滚出去!家里的财产都是我的了,你那死鬼的父亲把财产都给我了,你走吧!”女孩含着眼泪离开了自己居住多年的家,再也没能见到自己的亲生父亲。

三、堵住法律漏洞,制止骗婚

实施骗婚的主要目的是财产。如何才能制止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呢?只有彻底改革现行的婚依法,堵住法律的漏洞,才能使社会健康发展。

改革婚姻法,可以从下面几点中来做些探讨:

(1)凡是夫妻婚后的双方财产,应视为包括儿女在内的全家共有。

(2)如果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异,其财产须由全体家庭所有成员共同处分。

(3)继父和继母不能继承现配偶的财产。

(4)夫妻任何一方死亡后,其家庭的共同财产应由儿女共同处分,儿女可直接继承死亡一方的财产。但是,儿女必须承担起赡养另一位老人生活的责任,不得虐待老人。如果出现虐待现象,其财产儿女不可继承。

(5)对于丧偶再婚的父(母),其继父(母)不得继承对方的财产,只能继承再婚后的财产。

(6)再婚后,如果任何一方死亡,其丧偶一方由亲生儿女接回赡养,再婚后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儿女共同分割。

(7)老年人再婚后,凡是由某一方儿女赡养的,财产应由提供赡养的一方儿女继承。

(8)老年人再婚后,如果某一方儿女不向老人提供赡养条件,不再享受婚后财产的分割继承。

(9)老年人再婚后,如果某一方老年人无任何养老基金的,其婚后的财产本方儿女不得继承。

(10)再婚前的夫妻各方,其家庭所有成员共同签署的分家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更改。

(11)不承担赡养老人义务的儿女不得继承老人的财产。

(12)赡养遗嘱不得作为最终遗嘱,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死者的财产分割。

(13)老年人的婚后财产不得随意转让,必须征得家庭成员的同意后再通过司法部门调解决定。

(14)再婚后,任何一方死亡,则另一方老人必须回到本方的儿女家中,不得对另一方的儿女提出任何赡养要求。

上述事项请双方老人自觉遵守,未尽事宜申请法院裁决。

和谐社会的建立,应以人为本,严厉杜绝以骗婚手段来危害社会。维护老年人和儿女的基本权利,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才是应关注的主要问题。由于现行婚姻法不完善,才导致因老年人再婚后财产的分割问题而引发的家庭纠纷。同时,也使那些为了私利而侵害他人家庭的现象不断发生。可恨的骗婚不知害了多少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不知骗了多少善良的老人。合情合法的老年人再婚会得到双方儿女支持,而那些违背道德良心的骗婚不知给下一代人和社会带来了多少不幸。我们呼唤着社会的良知和法律的完善,让我们的人生更加美好,生活更加炫丽多彩。

--------------------------------- 没有登记就结婚 女方失踪退彩礼

发布者: MYL 发布日期: 200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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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夏红、夏发林给付原告周建彩礼计人民币47800元,此款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农历二月,原告周建与被告夏红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农历三月初,两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就匆匆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期间原告周建给付了被告夏红礼金47800元,该款经双方媒人在场证明,由被告夏发林所收。同年农历四月初九,被告夏红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为此,原告周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夏红、夏发林返还礼金礼物计人民币47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纪念会的彩礼,如属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我的朋友经媒人介绍认识女友并迅速领了结婚证,女方要走三金及聘礼金三万。女方现在以慢慢培养感情为由拒绝

--暂时无法定性为骗婚,已领结婚证的,一般不予退还彩礼,但确实未共同生活的,可以退还。

-----什么是骗婚罪

我给了她家3万块的彩礼,摆了酒席,但是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对方拒绝去。没有发生关系,她回娘家了,娘家人不让我找她,他们家人也没有给我一个说辞,后来在外面听得多了才知道原来是要用我那钱还债务用的。羞愤难耐请问我能不能告她是骗婚罪?我们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我们还不算是结婚吧?我能不能要回彩礼?她明摆着就是骗我的钱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你可以跟她协商,如果她不还的话可以起诉让她还你的彩礼。骗婚罪的话,我们没这样的一个罪名-------------骗婚的含义是什么

时间:2010-06-14 12:05:50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释义】“骗婚” 行骗者,可依据国家合法的婚姻登记程序,或以婚姻为诱饵的形式,来诈取他人的财物。

【示例】犯罪嫌疑人利用合法的婚姻为幌子,来骗取合法的婚姻登记,这是诈骗犯罪中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案件。当前,诈骗者的目标,主要集中在老年人和贫困人群的婚姻诈骗上,诈骗案件呈上升态势。骗婚与婚骗,其词义相同。

婚姻诈骗,简称婚骗,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俗称“放鸽子”是最常见的婚姻诈骗形式。然而现在,婚姻诈骗已经演变成利用真实身份和证件进行合法登记结婚的新型诈骗,这种也是最难打击的。

什么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刑法上的虚构事实,就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可以是虚构全部的事实,也可以是虚构部分事实。隐瞒真相则是指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这种事实如果为他人知道,便不会将财物交给犯罪分子。

我国《婚姻法》对借婚姻骗取财物之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借婚姻骗取财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以刑律处理。

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对以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财物的不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这使得众多的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从而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的财物。

骗婚的特点和定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骗婚人与被骗人的婚姻关系并非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条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所谓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显然,骗婚关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可撤销的婚姻。

可见,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骗婚既不属于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的可撤销婚姻,因此,只能属于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过,这种定性有悖于常理。

婚姻法中骗婚的处理

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因不同形态的婚姻发生的纠纷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制度,即无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合法婚姻的离婚制度。

基于骗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处理,只能通过离婚的途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才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标准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被骗人没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谈不上感情破裂。

若被骗人要求返回财产的诉讼请求又如何适用法律。根据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制度: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骗婚,前两项已是既成事实,被骗人若不能为“因给付导致自己生活困难”举证,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支持。这显然有失公允。

总之,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对本案的骗婚进行定性时,其定性有悖于常理;处理因骗婚引起的纠纷时,很难适用到最恰当的规定,处理结果也将显失公平。

用民法规定处理骗婚纠纷的合理性

那么要通过怎样的法律制度才能公正处理骗婚纠纷呢?法律具有评价的功能,同时法律也是评价的标准。这就意味着,当采用不同评价标准的法律来评价同一行为时,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有关婚姻方面的权利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的一部分,而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为无效民事行为。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的行为是以与被骗人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后者财产的非法目的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而缔结的婚姻应为无效婚姻。做出这样的结论,与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并不矛盾。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之所以成为无效婚姻,是因为这些情形下的婚姻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关于禁止重婚、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不应结婚的疾病等强行性法律规定,而婚姻法的这些规定是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关于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在婚姻法中的具体化。同时,婚姻法的这些规定并不排斥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在婚姻法中的适用。

在骗婚案件中,如果适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来处理,宣告婚姻无效,适用法律则更加贴切,对当事人权利保障更充分,被骗人可以民事行为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财产。

因此,基于以上分析,应当在民法通则的框架内建立骗婚的无效宣告制度;这样才能公正地处理骗婚引起的纠纷,同时,对骗婚宣告无效也有利于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如果判决离婚,则诈骗人骗取被骗人财产的行为则不宜作刑事处分,因为离婚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解除的方式。----------订婚后妹妹离家出走了 2011-03-24 07:12:18 作者:

时间:2011年3月21日

地点:旬邑县

为婚礼纠缠不休 促和解多次巡回

本报讯(记者 韩焱)3月21日,旬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向继承人主张返还婚礼的婚约财产纠纷案。经过多次巡回审理调查,案件最终成功得以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履行了给付手续,安心而归。

2008年,吕某为自己的儿子与文春民(化名)的妹妹订了婚,当时文春民父亲收取了吕某18000元彩礼。不料,订婚后文春民的妹妹就离家出走了。文春民父亲不幸因车祸死亡,母亲也因悲伤过度突发脑溢血而去世,一家人陷入极度悲痛和绝望之中。

之后,吕某因文春民妹妹下落不明多次向文春民主张协商解决订婚彩礼返还事宜,但因双方要求差距过大而协商未果,甚至发生了打架斗殴事件。

2011年元月,吕某诉至法院,要求文春民替其父偿还借婚约索取的18000元彩礼。案件受理后被告认为自己并未拿走彩礼,父亲去世前也没有交代此事,妹妹离家出走与自己无关,因此强烈拒绝替父返还彩礼,并否定以和解方式处理问题。

旬邑法院承办法官数次深入被告村子调查了解情况,及时组织巡回审理征询旁听人员意见和建议,逐步化解被告心中块垒,使其认识到只有通过调解才可以最彻底地解决纠纷,使自己的生活归于平静并逐步走出低谷。同时,法庭协同旁听人员及村干部尽最大努力做通原告工作,使其认识到被告的困境及案件审理程序的实际状况。

2011年3月15日,经过前后三次巡回调查和审理,原告从实际出发做出了巨大让步,只要求被告象征性给付2000元,被告爽快答应并想法借来2000元当场付给原告并表示歉意。一起棘手的案件落下帷幕。

妹妹去年经介绍跟一个男孩结婚了,但是一直都没有领结婚证,结婚没几天俩人感情就不好,然后就一直分居直到现在,中间没有任何联系,现在我妹想解除这种关系,重新开始新的生活,不知道会不会构成骗婚罪,如果解除这种关系?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同时要求解除该同居关系。若单纯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会受理。你妹妹可以同别人结婚的,不构成诈骗

我和冯二卫(没要他彩礼)举办婚礼后他一直不肯和我领结婚证,并让我外出打工替他还债,我外出打工期间也没见他一分钱,他平时借我的钱也没借条我也没证据,现在他爸也不承认,年前他不知道为什么就跑了一个多月了怎么都找不到人,去他家里他弟说是我管不住他并把我打出来,请问他这种行为属于诈骗吗?请问这种事情应该怎么办,有没法律可以帮助我,我没有爸爸家人势力薄弱,我实在没办法了,企盼您的帮助,谢谢

你们未领证,所以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认可和保护。

你帮对方还债是出于自愿,对方未虚构事实,因此不属于诈骗。但是你可以要求其偿还你帮他支付的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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