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政策法规宣传册_民政政策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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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政策法规宣传册

泌阳县民政局编印

2011年9月22日

城乡低保

1、什么样的家庭可以享受城乡低保,城乡低保基本政策是什么?

答: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困难家庭,且具有泌阳户籍的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都可以申请城乡低保。城市低保分3类:l.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2、泌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什么? 答:目前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28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200元。

3、哪些对象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撂荒承包的土地或拒绝参加劳动的;

2、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参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格审查的;

3、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资产财物,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的,或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4、因违反婚姻、收养、计划生育等法规政策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如家中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办假离婚手续转移财产,造成生活困难的;

6、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

7、有参与吸毒、赌博、嫖娼行为的;

8、当地政府认定其他不能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城乡低保怎样申请,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城乡低保待遇的申请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或复印件:(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或其他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2)残疾证、疾病诊断证明及出院总结算清单、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3)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就业状况证明、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5)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数额及用途证明;(6)有关裁决、判决、协议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5、村(居)委、乡(镇)怎样去评议审核城乡低保对象?

答:村(居)委在接到低保对象申请后,通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评定出拟保对象并公示,乡(镇)针对村(居)委上报的拟保对象逐户进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

6、城乡低保怎样审批?

答:民政局在接到乡(镇)上报的低保对象名单后,组织人员下乡(镇)抽查,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家庭进行审批,以存折的行式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书面进行通知。

7、城乡低保的操作程序?

答:城乡低保的程序是户主申请——村(居)民委员会“4+2”工作法评议——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张榜公示——县民政部门抽查——张榜公示——县民政部门审批(同时建立档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8、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答: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有(1)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义务兵退伍安置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2)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等;(4)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5)城乡医疗救助金,以及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财物。

8、城乡低保分几类,分类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家庭成员病、伤、残程度和劳动力状况等因素进行分类,合理确定各类别补助金额。原则上将城乡低保家庭分为A、B、C三类:A类对象为长期重点保障户,包括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的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B类对象为长期保障户,包括:

1、因重病、重残、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的特困家庭;

2、两口人以上符合三无条件人员的家庭,且其他成员年龄偏大或未成家独立生活;

3、艾滋病家庭。C类对象为短期保障户,除去A、B两类且符合低保条件的其他生活困难家庭。城市低保对象享受的低保月补差标准为A类240元、B类160元、C类115元;农村低保对象享受的低保月补差标准为A类100元、B类75元、C类55元。

9、城乡低保资金如何发放?

答:我县城乡低保金通过代办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存折形式社会化发放,且每季度下拨一次。

10、享受低保是动态的还是永久不变的?

答:城乡低保按照ABC分类实施动态管理:A、B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C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符合条件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立即取消,做到有进有出,应保尽保。

11、城乡低保发现问题怎样处理? 答:针对城乡低保问题,应向当地民政所反映,民政所及时处理,并向反映人反馈处理意见,反映人对民政所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乡(镇)纪委继续反映,乡(镇)纪委调查处理后,反馈处理意见,反映人仍不满意的,可向县民政局再次反映,民政局低保中心配合信访办调查处理后反馈处理意见。

12、医疗救助的范围有哪些?

答:具有我县户籍的农村五保、城乡低保、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艾滋致孤人员及民政局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13、救助方式和救助比例是什么?

答:资助参合、参保救助;住院一站式医疗服务救助;重点优抚对象按《泌阳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执行。救助比例(住院):城乡低保对象、艾滋病单亲未成年子女,按合作医疗报销后非个人自付剩余部分,按20%予以救助;散居五保、艾滋致孤人员,按50%予以救助。以上人员费用在1000元以内,合作医疗报销后非自付的剩余部分民政局全额救助,但年度最高救助累计总额不超过3000元。集中供养五保老人按80%予以救助。

14、医疗救助的程序是什么?

答: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救助程序:持低保、五保和其他证明到乡镇民政所申请,乡镇开具医疗救助通知单,到定点医院诊疗,出院时持有关证件到新农合窗口即时办理补偿和救助,每月医院持有关手续到民政局核销垫付资金。需外珍治疗的,办理转诊证明,并告知县农合办,出院后到农合办办理补偿后,凭补偿手续申请救助。

城乡低保监督举报电话:0396—7669029

五保供养

15、那些人可以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答:可以享受五保待遇的人员是指:农村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16、五保供养对象的具体申报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救灾救济

17、救灾款使用原则是什么?

答:

1、救灾救济款物必须严格遵循专款(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其使用范围是:(1)解决灾民和困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3)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重灾户、以及特困户和困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的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2、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发放救灾救济款物时,要公开救济对象和救济数额。较大规模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时,必须按照现场集中公开发放的原则进行。在确定对象和发放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救灾救济款要坚决实行银行帐号专户管理,保证救灾救济资金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坚决杜绝使用存折自行管理而无制约措施的错误做法。4、接收、发放救灾救济款物,必须坚持公开原则,做到专人负责、专帐管理,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帐款物相符。

5、各乡镇要严格执行救灾救济款物的使用报告制度。在收到县民政局拨款物通知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将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到人,并及时将使用情况及发放“两联单”(红票)、“三联单”(绿票)报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备案存查。

17、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及上报规程是什么? 答;(1)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

反映洪涝、风雹、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滑坡和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并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

初报:发生上述突发性自然灾害,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半小时内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确认并汇总上报到县政府和县民政局。

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灾害发生后,每24小时必须上报一次灾情,即使灾情没有变化也必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行政村(社区居委会)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上报乡镇,乡镇在每天8时30分之前汇总上报到县(市、区)。核报:灾情稳定后,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在1日内核定并汇总上报到县政府和县民政局。

对于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和倒损房屋情况,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要同时填报《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和《因灾倒房户台账》,并会同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汇总上报到县民政局。

(2)旱灾情况报告

反映旱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应及时了解灾情,并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汇总情况后上报到县民政局。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每10日上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上报核报。

(4)冬春灾民生活救济情况报告

统计冬春季节灾民生活救济情况,统计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下一年度的5月。

每年6月上旬开始,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应着手分别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一年度冬季和本年度春季灾民生活困难已救济情况,于6月30日前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在接到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地区情况、汇总数据,于7月5日前将本地区汇总数据上报到县民政局。

每年9月上旬开始,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应着手分别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本年度冬季和下一年度春季灾民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情况,入户调查因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情况,并汇总数据,于9月30日前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在接到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地区情况、汇总数据,于10月10日前将本地区汇总数据上报到县民政局。

18、一般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有哪些?

答:受救助户的审查、审核、审批必须坚持六个环节:

1、个人写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对提出申请的救助对象进行座谈评议;

3、村委会研究后将确定救助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三日,对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4、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入户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受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数额,提交乡镇领导会议研究;

5、乡镇长办公会或领导会集体研究决定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数额,对确定的救助发放花名单,必须有乡镇领导签字;

6、将乡镇确定的受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数额分别在乡镇政府和受救助对象所在村上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三日内无异议的,正式确定为救助对象,进行公开发放,并上报县民政局备案,以增强工作透明度和社会监督机制。

19、冬春困难群众救助的程序有哪些? 答: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是:由困难群众所在行政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由村民委员会根据评议,并经过救助对象所在村或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后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20、社会捐助活动的组织实施的要求是什么? 答:各乡镇政府必须在接到县政府关于开展社会捐助的通知后,方可组织实施社会捐助活动,并只能在本乡镇管辖区域内开展捐助活动。各乡镇政府在开展社会捐助活动中,要负责社会捐助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捐助款物的收集、检疫、整理、上缴、发放和公示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及时公布捐赠款物的募集、分配、使用信息,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把社会的爱心和温暖真正落实到困难群众身上。在开展捐助活动中应注意的两个问题:一是在开展活动中,要坚持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二是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接收捐赠款物,要专人负责、逐项清点、登记造册、认真保管。发放捐赠款物时,要突出重点、张榜公布、公开发放。县民政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强督促检查,规范捐赠款物接收发放,确保捐赠款物安全运行,不出问题。

社会福利机构

21、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什么?

答: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22、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哪些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申办人应当持有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人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23、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护理人员的名单和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4、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多长时间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答:三个月。

老 龄

25、如何办理老年人优待证?

答:凡本县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1寸彩色照片两张到县民政局老龄办免费办理。

26、泌阳县九十周岁(含百岁)以上老年人敬老补助费发放条件、标准、申报时间、申报程序是什么?

答 ;发放条件:户籍在泌阳县境内,年满九十周岁(含百岁)以上的老人。

发放标准: 90周岁——99周岁老人每人每年给予200元敬老补助费;百岁以上老人每月给予100元敬老补助费。

申报时间:每年6月30日前。

申报程序:由主要赡养义务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九十周岁(含百岁)以上老人及长子(女)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和老人近期2寸彩色照片四张,到所在乡(镇)民政所申请登记;乡(镇)民政所核实后,发给《九十——九十九周岁老人登记表》或《百岁以上老人登记表》;申请人如实填写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当地派出所、民政所和乡(镇)政府分别签章后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与县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后,发给《长寿证》或《寿星证》。

优抚

27、优抚工作服务对象有哪些?

答:按国家现行规定,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定期抚恤;在乡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享受抚恤生活补助费;红军失散人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期补助;少数带病还乡、两参人员,及60周岁以上农村籍无业退役士兵可享受定期补助待遇。

28、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定补款申报的条件及申报程序是什么?

答:评残条件: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办理程序: ①个人申请。向所在单位(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致残经过及伤残情况等。②民政部门审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能证明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蓝底版彩色照片6张等一并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直接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县民政局当即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和存在问题的予以退回,补充材料重新申报。③残情鉴定。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④省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拟定伤残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民政局章或优抚专用章,连同上款报送的材料,一并报送市、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9、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所需条件及材料有哪些? 答:认定身份所需条件:(1)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致伤(病)性质、原因、经过等材料,并有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病历;(2)退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录用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3)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认定身份所需材料:(1)个人申请、退伍证和身份证、户口溥复印件;(2)乡镇政府审查意见。(3)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病历;(4)县级以上(含县)医院专家级出具的能够证明该病影响劳动或生活能力的鉴定意见书;(5)本人近期二寸免冠蓝底版彩色照片6张等。县民政部门呈报市民政部门审查后,由市级民政部门定时、定点到相关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合格的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30、申请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农村籍退伍士兵定补需要哪些条件?申报程序是什么?

答: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二)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退役士兵统计表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三)会审认定。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材料,按照本人档案,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按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民政所长会同同级人武装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2名以上的同乡(镇)、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31、服现役义务兵优待遵循什么原则?标准是什么? 答:优待金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发给。超期服役的,部队团以上单位机关应及时通知地方政府,可继续给予优待;没有部队通知的,义务兵服现期满,即停止发给优待金。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

义务兵优待金是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发放。

32、各类优抚对象在医疗保障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河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规定,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起付标准、床位费由医疗补助资金予以补助,其中一至四级补助不低于95%,五至六级补助不低于90%。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他优抚对象,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地县民政局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4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补助不低于30%。

33、优抚对象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停止抚恤和优待? 答:优抚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其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后,经批准可予恢复原来享受的抚恤和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安置

34、享受退伍士兵安置的人员范围及安置形式有哪些?

答:安置范围:退役士兵和志愿兵。对农村义务兵安置,在服役期间立二等功(含)以上的安排工作,其他的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待遇。对城镇户口义务兵,按照政策规定安排工作。对退出现役的伤残义务兵,因战、因公一定等级的伤残军人,可适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所有伤残军人享受不同等级的优待抚恤。

35、退役士官复员安置、转业安置和退休安置的条件有哪些?

答:复员安置的条件是:现役期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原并经批准的。转业安置的条件是:服役满10年的;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服役未满10年,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的。退休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36、退伍安置的办理程序有哪些?

答:当年退出现役的安置对象,持退伍证在规定的时间到民政局安置办公室报到。符合安置工作的,在规定时间审查户口,参加技能培训,等待县政府安置工作。所有退役士兵可按有关规定参加有关职业技能培训。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和办理相关手续的,个人承担责任。

37、自谋职业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答: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可自谋职业,并由民政部门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培训、就业和创业的优惠政策。

38、《优待安置证》的发放范围有哪些?

答:从2002年开始,在全国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发放范围为所有应征入伍的新兵。农业户口的,其家属凭证享受优待,本人退役后回农村安置;非农户口的,本人及家属按照规定享受优抚安置待遇。

39、有关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规定有哪些?

答:

(一)可享受“两自一免”和“三免一补”。即,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都可以参加当地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行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和免费培训,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同时可每月领取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补助费。

40、培训方式和所开专业有哪些?

答:以就近培训为主,所所选专业当地没有可到市级培训学校。培训一般为两年,最短三个月,可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形式。目前开展有短期:汽车驾驶、挖掘机、烹饪、计算机操作,长期:汽车驾驶与维修、计算机应用与维修、数控技术及应用、市场营销。

社会组织管理与收养登记

41、怎样成立社会团体?

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批准筹备后,开展筹备活动。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2、申请筹备社会团体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2)领取并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3)发起人签署的筹备申请书;(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筹备的文件。(与其业务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拟任的理事、常务理事及会员名单。(要求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7)章程草案。(A、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B、有固定的住所。C、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基金会必须有专职秘书长和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财务人员。D、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E、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8)住所证明;(9)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要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基金会要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和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活动基金,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10)拟定的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11)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

43、社会团体章程如何拟定?

答:规范的社会团体章程应参照民政部制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由八部分组成: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三章,会员;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八章,附则。

44、申请成立社团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省社会科学学术性社团审查表(社科类学术性社团提供。)。社团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的文件、负责人名单、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章程、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理事、常务理事及会员名单、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

45、社团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社团申请书、领取并填写《社团负责人备案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的文件、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加盖公章及会长(理事长)签署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

46、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 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内社机构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申请表;党组织建设情况;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47、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简化程序如何办理? 答: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适用简化程序,须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的批准文件;章程草案;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申请表;党组织建设情况;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48、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收养人提供: 1.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收养残疾儿童的此项可不提供,但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收养人残疾鉴定证明。)5.弃婴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拾弃婴、儿童报案情况的证明,须出警人签名,并写清警号;6.收养申请:A、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和经济状况。B、获得弃婴的情况。C、收养目的。D、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保证被收养人能够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教育。(已婚的要夫妻二人共同申请)

49、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的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收养人提供:1.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5.收养申请:A、收养人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和经济状况。B、收养目的。C、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保证被收养人能够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教育。(已婚的要夫妻二人共同申请)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提供:1.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2.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3.弃婴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情况证明(须出警人签名,并写清警号),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50、收养生父母明确的儿童;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收养人提供:1.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4.收养申请:A、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和经济状况。B、收养目的。C、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保证被收养人能够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教育。(已婚的要夫妻二人共同申请);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收养孤儿的此项可不提供)送养人提供:1.送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2.其他有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书面意见;3.监护人为送养人的要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4.儿童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5.生父母为送养人的,还应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6.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7.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婚姻登记

51、婚姻登记的性质是什么?

答: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性质上讲,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某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一种行为,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即意味着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其他人必须承认并尊重他们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即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依法终止,他们之间不再存在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52、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

(一)婚姻自由原则。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三)男女平等原则。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3、我国公民的婚姻状况可以分为哪几类?

答:我国公民的婚姻状况可以分为四类,即未婚、已婚、离婚、丧偶,其中已婚又可以分为初婚、再婚、和复婚三类。

54、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方面的实质要件:(1)双方均无配偶;(2)双方自愿结婚;(3)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5)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应满足以下四方面的形式要件:(1)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2)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3)提供《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相应的证件和材料;(4)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免冠合影照片。

55、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多少? 答:我国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是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

56、我国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答:在校大学生只要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57、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能否办理结婚登记?

答:如果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办理结婚登记。出现上述情况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58、父母不同意女儿婚事,将女儿户口簿扣留,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

答: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父母不同意女儿婚事,将女儿户口簿扣留,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诉当事人持身份证到户籍管理机构出具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

59、现役士官持《士兵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吗?

答: 现役士官持《士兵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接受。经向总政组织部门了解,现役军人持有的证件种类较多,如《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等,现役士官持有的《士兵证》。因此,现役士官持《士官证》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接受。60、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为聋、哑、盲人办理结婚登记? 答:鉴于聋、哑、盲人生理方面的特殊性,对于这类人员,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与一般人员办理结婚登记有所区别。对于前来办理结婚登记的聋、哑人,婚姻登记员应当与当事人进行笔谈,笔谈文字材料存入档案。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应当请一名与当事人和婚姻登记员都能进行正常交流的证明人在场,证明人同时签字或按指纹,最后交婚姻登记员存档。《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领证一栏应由聋、哑人自行签名或按指纹。对于前来办理结婚登记的盲人,婚姻登记机关应认真询问,由当事人口述,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登记员的引导下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领证一栏签名或按指纹。61、什么人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申请撤销可撤销婚姻有时间限制吗?

答:根据婚姻法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所说的“一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62、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通过什么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答:夫妻一方要求离婚,不能与对方达成离婚协议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也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6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男女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男女双方必须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男女双方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男女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且该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64、婚姻登记机关能为户口簿显示已婚的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吗?

答:对于户口簿显示已婚的当事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应问明情况,如果当事人坚持是户口簿婚姻状况填写错误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当事人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更改有关记录;如果当事人承认在其他地方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为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区划地名及边界管理

65、地名命名、更名的原则是什么?

答:

1、人民政府不驻在同一城镇的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其专名不应相同。

2、一个县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自然村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

3、乡、镇、街道办事处一般应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命名。66、地名的命名、更名的程序是什么?

答:自然村更名的报批,由村委写出报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写出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67、村委撤销与合并如何办理?

答:村委的撤销与合并,有相关村委写出报告,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写出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68、县以下行政区划变更的程序是什么?

答: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基层政权建设

69、村民委员会组成和性质是什么?

答:村民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村答规模和工作任务确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委员会三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70、村委会选举的主要步骤是什么?

答:村委会任期3年,到期应当进行换届,实行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选举答主要步骤是:

(一)准备阶段:1建立选举机构,周密进行部署,其中包括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制定选举方案、培训选举骨干、进行工作部署;2广泛宣传发动,教育村民积极参选。

(二)第二阶段:3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4确认选民资格,登记公布选民名单;5候选人的确定;6宣传介绍候选人;7设立秘密投票处,直接投票选举;8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71、怎样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答:对不称职答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有权罢免。本村由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答村民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罢免理由。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需召开村民会议,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答村民过半数通过。

72、村务公开的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村务公开的内容是: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落实情况;国家计生政策的落实情况;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务公开的时间要求: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集体财务来往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政策的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两委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村民对公开内容有疑义的,有权向乡镇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73、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答:村应当依法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村务公开事项的实施情况;

(三)监督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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