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外资会计师事务所_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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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外资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上海外资公司]根据《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只允许中外投资者以合作方式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不允许外商独资或以中外代理注册上海各类公司 工商税务登记 代理记账咨询热线021 64682438 上海创企0901式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经营范围可包括:为国内外企业提供审计、验资、税务资询、外商投资咨询、管理咨询服务、资产评估(需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领资产评估资格后方可开展此项业务)、应客户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服务。拟设立外商投资会计师事务所外方合作者的资质要求应具有先进专业技术和良好的信誉;年收入不少于2000万美元;审计专业人员不少于200人。中国合作者在国内同行业中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好的服务信誉;与原挂靠单位在职能、人员、财务上脱钩;具有从事执行证券业务的相关资格;年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审计专业人员不少于100人。设立外商投资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审批程序:首先,由中方合作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核准登记,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之后,中方合作者向上海市财政局报送设立外商投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及有关文件。经上海市财政局初审同意后,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后,报送国家财政部进行审批;经国家财政部审核同意后给与批复,中方合作者接到财政部批准的决定后,向上海市外资委报送合作各方签署的合同、章程以及下列有关文件:1.设立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书;2.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国家财政部的批准文件;3.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4.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及合作各方委派书;5.办公场所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证明文件;6.中、外各方合法开业证书副本;7.中、外各方出资证明;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经上海市外资委初审后,上报国家商务部。批准同意后,商务部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最后,经批准成立的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批准证书签发后1个月内,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级机构的具体审批程序:已设立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近3年财务会计工作符合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且董事会运转正常,中方经理以全部精力投入及中方专业人员至少达到50%的合作所,可以申请设立分所。分所的申请与批准程序与总所相同。首先,由总所向上海市财政局报送申请文件:1.申请报告;2.合作所总所和拟设立分所符合上述要求的书面情况报告;3.董事会对分所主要负责人的任命书;4.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双方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5.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经上海市财政局初审同意后,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后,报送国家财政部进行审批;经国家财政部审核同意后给予批复,申请者接到财政部批准的决定后,向上海市外资委报送设立分所的有关文件:1.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原件);2.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原件);3.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4.验资报告;5.企业分支机构场地租赁协议和房地产产权证明;6.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7.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经上海市外资委初审后,上报国家商务部。批准同意后,商务部发给批复。最后,经批准成立的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在批准证书签发后1个月内,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