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论文《浅谈跨国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_跨国公司法律论文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国际经济法论文《浅谈跨国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跨国公司法律论文”。

浅谈跨国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中关于技术转让的概念是:技术转让是关于制造产品、应用生产方法或提供服务的知识转让,但不包括货物的单纯买卖或租赁。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规定: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所以,国际技术转让就是指转让方将技术超越国界转让的行为,转让方与受让方为此而订立的转让合同就是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在国际技术转让的激烈竞争中,技术转让方为了保持其技术垄断地位,阻碍技术贸易的顺利进行,往往会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提出一些较为苛刻的交易条件。发达国家的一些企业或公司,特别是一些财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往往凭借自己的经济和技术实力在合同中强行规定种种不合理条款,从而损害了作为受让方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技术受让方总是尽力排除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所以在国际技术转让领域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限制与反限制的较量,这种较量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一个具体体现就是知识产权问题。

一、跨国公司对华技术转让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1、跨国公司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仍心存疑虑。跨国公司在转让技术或对外投资之前,首先要掌握其所进入的各国工业产权制度和著作权制度的基本概况及其立法原则。反过来看,只有一国拥有高度发达的知识产权国内立法体系,具备高度的知识产权立法透明度和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才能创造一个对外资,尤其是对高新技术产业外资具有强烈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就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来说,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执法和司法不力比较严重,尚未形成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社会基础,寻求法律救济的成本过高,这些因素在某种程度上使跨国公司在对华技术转让问题上仍心存疑虑。

2、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垄断市场已从隐性走向显性。跨国公司除了凭借其技术优势、品牌优势,构筑高技术壁垒,抢先制定行业标准、控制技术外,它们之间还结成专利联盟,共同维护垄断地位,其行为已成为竞争的巨大障碍。拒绝交易和进行独家交易,也是跨国公司限制竞争的行为表现。据了解,目前在中国市场上,尤其在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上,跨国公司拒绝交易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跨国公司在转让、许可中方使用专利技术时不转让、许可使用相关的其他专利技术,中方仅凭受让技术无法生产,不得已再高价向外方购买其相关专利技术,致使中方陷于被动局面。有的跨国公司在转让技术的同时,强迫中方购买具体的设备或配件等。

3、我国知识产权大量流失。在跨国公司对华技术转让的过程中,由于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以及策略的失误,造成我国大量的知识产权流失。在合资合作企业中,外方常常花巨资赎自己的洋品牌,而将中方已有相当声誉的商标打入冷宫。此外,外方还经常无偿占有中方相关技术。如共同开发的技术,由外方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很少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内容特别是在合资期满后如何分配的约定;新开发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通常中方控股的企业新开发的知识产权是属于合资企业的,其权益也是按照股权分配。由于外方控股的企业知识产权权利被牢牢地掌握在外方手里,造成许多双方共同开发的技术,申请专利的权利却属于外方,有的是由外方先在国外申请专利,然后在优先权期限内再到中国申请。

二、我国企业目前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漏洞

企业在国际技术合作与转让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在我国现有企业机构设置中,设有知识产权专职管理机构的企业不到10%;绝大多数企业在机构设置和专业人员配备中存在严重漏洞。

2、企业普遍缺乏在国际技术合作与转让谈判中知识产权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在谈判过程中,协议中相关的知识产权条款大多是由外方提出文本草案,一些我国企业应当坚持的条款,由于谈判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欠缺,往往会被忽略,造成企业的巨大损失。

3、企业对国际技术转让中的知识产权权益要求偏低。在项目成果谈判时,由于中方普遍对知识产权的权益要求偏低,因此虽是双方合作,但项目的知识产权往往归外方所有,项目实施所产生的收益也归外方所有,中方只能享有署名权和有限的经济补偿。

4、企业缺少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系统。我国企业对自有知识产权价值定价普遍偏低,大多数技术转让合同的专利使用费都在2.5万——8.5万美元之间。对于引进和转让的技术,企业往往不能采取量化评估的方法,对其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同时也缺乏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对外方的专利技术进行全面的效力审查和权利评估,以避免在日后的技术合作与转让中产生纠纷。

三、从立法层面应对跨国公司在国际技术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我国,目前除了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中所体现的限制知识产权范围的制度以及《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外,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主要体现在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之中,如《中外合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3条、《合同法》第329条、《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对外贸易法》第30、32、33条以及知识产权法律的有关规定。另外,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脱离了技术保护制度的宗旨、超越了契约自由的原则、违反竞争法原则”的法定违法行为进行类型概括,认定六种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9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超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宗旨的“非权利行使”范畴。

从这些法律规范来看,虽然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做了一些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但显得零散,并非专门从防范知识产权滥用的角度做规范;它们并不普遍适用于中国市场上的有关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其适用范围极为有限,面对日益突出的跨国公司垄断行为已力不从心。因此,如何对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做到科学立法,成为扩大跨国公司技术转让的积极效果、避免本国知识产权流失的重大课题。

首先,迫切需要及时建立、完善中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鼓励创新和促进科技进步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切实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经济竞争秩序。

其次,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中,进一步完善规制、明确、细化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条款,从而为被控侵权人提供明确的抗辩依据,或者使其可以对权利人提出反诉,甚至另行单独起诉。这也需要对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专门知识产权法律进行进一步修改,或采取其他配套的措施。例如,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诉讼的相关程序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滥诉反赔;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采取诉前临时措施时应严格审查、慎重决定;完善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规定等。

此外,政府部门应该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重视对新生知识产权的争取与保护。在国际技术转让活动中,技术的改进、创新肯定是不断发生的,这种发展了的技术必然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对此,外方往往采取一些限制性的商业做法,如单方回授等。这些规定既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同样也违背了国际间的商业惯例。因此,我国企业必须积极努力地争取将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确定为己方所有,并采取各种手段加以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1、《论跨国公司对华技术转让中的知识产权战略及其对策》,孔庆江、胡峰,法学杂志,2007年05期;

2、《浅析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刘海,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02期;

3、《跨国公司对华技术转让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探析》,李昌凤,学习论坛,2005年09期;

4、《浅析国际技术转让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王苹,商品与质量,2011年04期;

5、《国际技术合作与转让中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明,现代经济探讨,2004年06期

《国际经济法论文《浅谈跨国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国际经济法论文《浅谈跨国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跨国公司法律论文 跨国公司 转让合同 论文 跨国公司法律论文 跨国公司 转让合同 论文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