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_员工绩效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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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员工绩效考核行为,科学评价员工工作绩效,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员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集团目标任务实现,促进员工职业生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集团《员工守则》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绩效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责、权、利三者相结合,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坚持全方位考核,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力求全面准确地评价员工绩效。
第二章考核对象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集团全体正式员工,包括一线基层员工、业务主管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
第四条因请假或其他原因,1个月内参加考核时间少于7天(含7天)的员工,不参加本月度绩效考核;1年内参加考核时间少于3个月(含3个月)的员工,不参加本年度绩效考核;1年内参加考核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员工,可参加本年度绩效考核,但年度绩效工资按参加考核的实际月数计发。
第三章考核时间
第五条员工绩效考核实行月度和年度定期考核,每月10日以前完成上月度员工绩效考核工作并上报考核结果,每年1月10日以前完成上年度员工绩效考核工作并上报考核结果。
第六条集团或集团下属子公司主要领导临时提出的员工重大事件个案绩效考核,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确定考核时间。
第四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员工绩效考核,主要考核员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遵守《员工守则》特别是执行一日工作管理制度、坚守职业道德等情况。
集团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和各级子公司应当根据目标责任书分解到月度的目标任务,结合本部门(子公司)职责,确定本部门(子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
各部门(子公司)应当根据目标责任书分解到本部门(子公司)的关键指标,结合员工岗位职责,确定员工的绩效考核指标。
第八条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重要程度,合理确定各项考核指标的权重,力求绩效考核结果客观真实。
第五章考核方法
第九条员工绩效考核,分为以下两个层次组织实施:
(一)对集团领导班子成员、集团职能部门和事业部主要负责人、各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由集团人力资源管控中心按照《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管薪酬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二)对集团职能部门、事业部和各级子公司所属人员的绩效考核,由集团职能部门、事业部和各级子公司组织实施。
第十条员工绩效考核,主要采取上级考评、自我评价、群众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员工月度绩效考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考核对象根据月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员工守则》特别是执行一日工作管理制度、坚守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自我评价打分,并填写《员工绩效考核表》;
(二)各级管理人员根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所属考核对象进行量化考评打分,并与考核对象进行绩效沟通;
(三)集团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和各级子公司分别对所属人员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反馈,并在每月10日以前将员工绩效考核结果汇总上报集团人力资源管控中心审核;
(四)由集团人力资源管控中心汇总员工绩效考核情况,起草员工绩效考核情况分析报告,并提交集团绩效考核委员会审议。
(五)将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统计表交由各考核单位计发绩效工资;
(六)将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存入员工人事档案。
员工年度绩效考核,可参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根据集团或各级子公司主要领导提议,对承担重大工作任务的员工进行员工重大事件个案绩效考核,由员工所在部门(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会同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员工承担的重大工作任务做出绩效评价,提出奖励或处罚意见。
第十三条集团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和各级子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办法,并报集团人力资源管控中心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将员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员工绩效工资与年度奖金、福利待遇、奖励与处罚、职务升降与岗位调配、续聘与辞退
以及参加专业(技能)培训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员工绩效考核采用100分制,考核结果分为四档,90分以上为优秀,90分以下、80分以上为良好,80分以下、70分以上为称职,7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报集团人力资源管控中心审核后,应当及时在部门(子公司)例会上予以通报。各级考核责任人应当通过面谈的形式把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人,并与被考核人共同针对不足之处进行分析,指明今后努力方向,为被考核人实施绩效改进计划提供帮助。
第十七条被考核人对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核人提请解释或复议;对考核人的解释或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绩效考核管理部门申诉,所在单位绩效考核管理部门收到被考核人申诉后,应当组织专门人员就该被考核人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该被考核人。
第十八条员工的月(年)度绩效工资,按员工月(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和目标责任书规定的绩效工资计发标准和比例计发。
第十九条对因中途离职未参加年度绩效考核的员工,不计发年度绩效工资。
第七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集团绩效考核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集团员工绩效考核工作。集团人力资源管控中心在集团绩效考核管理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承办集团高管薪酬绩效考核工作,指导和督促集团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和各级子公司做好员工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集团各职能部门、事业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员工绩效考核工作的责任人;各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本公司员工绩效考核工作的责任人,各级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本公司员工绩效考核工作的承办部门。
第二十二条集团总裁为集团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的最终评定人和最终审核人。
第八章考核纪律
第二十三条各级考核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员工绩效考核工作。因重视不够、履职不力而导致员工绩效考核工作不落实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考核责任人必须以公心做好员工绩效考核工作,对所属员工做出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利用职务之便对员工绩效做出不公正评价的,按照《员工守则》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被考核人必须积极配合考核责任人做好绩效考核工作,客观评价本人工作业绩,如实填报《员工绩效考核表》。对绩效考核敷衍应付或在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停发当月绩效工资,并按照《员工守则》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集团人力资源管控中心。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实施〈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若干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