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00年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_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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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00年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一、因不满18周岁依法不能判处死刑而判处无期徒刑的,在判决书中应同时引用刑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十七条第三款。

二、对精神发育迟滞者属于限制责任能力的被告人,依照刑法第十八条规定,一般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在缓刑或假释期间又犯新罪的,对新罪一般不判处拘役,以避免拘役与有期徒刑在并罚与执行中的难题。

四、“判决执行之日”是指裁判生效之日。一审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十日内未上诉的,以上诉期满的次日为“判决执行之日”判的,以当庭宣判日为“判决执行之日”,定期或委托宣判的,以裁定、判决署名日为“判决执行之日”。

五、对不具有情节特别严重或未致人重伤、死亡的轮奸犯罪,若系新刑法生效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于新刑法生效后审判的,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处罚。具有情节特别严重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轮奸犯罪,适用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六、窃取资金帐号及密码,并利用他人帐号和资金炒股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定盗窃罪。

七、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中的“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放在某处本应带走而因一时疏忽忘记带走的财物。人”应包括单位和个人。“埋藏物”不仅限定为所有权不明的,也包

。二审当庭宣则应适用1997“他括所有权明确,但行为人不明知权属的财物。

八、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

(1)使用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2)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累计三次以上的;

(3)盗窃、抢夺非军用枪支累计(4)盗窃、抢夺非军用枪支成套散件累计(5)盗窃、抢夺枪支主要部件累计(6)盗窃、抢夺军用枪支(7)盗窃、抢夺防洪、救灾爆炸物的;(8)以破坏性手段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造成济损失;(9)因盗窃、抢夺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被他人使用或因其它原因造成1(10)盗窃、抢夺的枪支、弹药、爆炸物,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九、盗窃物品的价值不包括被盗物的附加费用(如摩托车牌照费)但附加费用可作为酌定从重情节。

十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的“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1)多次贩卖毒品的;(2)利用、教唆或要挟、胁迫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250000元以上经济损失;

10支或非军用弹药250

500发以上的; 10套以上的;

300发以上的; 50000元以上经

。件以上的;支以上或子弹

人以上重伤或(3)为达到贩毒目的而引诱他人吸毒的;(4)在监管场所向被监管人员出售毒品的;(5)其他严重情节。

十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属牵连犯罪,应当从一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十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中“携带凶器抢夺”应为被害人被侵害时所感知,例如看见、听见、身体部位接触等。

十四、抢劫犯罪具有加重情节的,相关项;抢劫犯罪不具有加重情节的,六十三条;如同案中有的被告人具有加重情节,重情节,判决时也笼统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分应当分别论述对各被告人量刑所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刑法分则中其他类似二百六十三条结构的有关罪名,条时,参照上述意见办理。

十五、附带民事诉讼有关问题

1、法人或单位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单位属国有、集体企业,为提起的,法院应通知被害单位参加诉讼,列写“被害单位判决主文写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济损失***元”。

如被害单位拒绝参加诉讼,则不列写被害单位,并在判决主文写明

判决时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判决时则笼统适用刑法第二百如果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赔偿3

有的被告人不具有加*** ***”,在,“携带凶器”但在判决的论理部

裁判文书引用法

但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检察机关代(即被害单位)“附带民事诉讼客位***赔偿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元,上缴国库”。

2、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仅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抗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立案审理;但附带民事部分如果是调解结案的,因民事调解书不属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经审判长许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开庭焊可以对刑事部分中与民事赔偿有关的问题发问。

4、杀害配偶的案件,其子女及被害人的其他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被告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犯罪,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所在单位应以民事被告人身份参加诉讼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数量众多的同一犯罪行为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可参照民事诉讼中集团诉讼的规定办理。

7、交通肇事案件中,如肇事车辆是驾驶员自己所有的或与他人共有的,应由驾驶员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或与共有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肇事车辆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组织公务或受雇为他人提供劳务的,事责任,并在诉讼中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运输合同关系,货主对驾驶员运货途中出现的事故不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货主有过错,如未按规定包装好货物,肇事。

驾驶员是在执行法人或其他车主或其他组织、雇主要承担民如驾驶员与货主间是致使货物倒塌而引发交通48、人民法院不应要求他人承担被告人的赔偿责任,如成年被告人的亲属主动代为赔偿的,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

十六、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如自诉人举出的证据难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达到法定标准,人民法院可根据消协、工商部门掌握的被害人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通知其他共同被害人参加诉讼;如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届时不出庭,即视为放弃诉权,因此而未达到法定犯罪数额标准的,应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视为无证据证明,不予受理。但法院应告知自诉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有关材料、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如果已经立案,亦应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视为缺乏罪证,劝其撤诉或裁定驳回;如果有证据证明,但无法查找被害人,则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十七、审理自诉案件,法院不得以防止被告人逃避审判为由,对被告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十八、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仅对部分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而被害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提起自诉的,应商请检察机关对自诉被告人补充起诉。检察机关不愿补充而自诉人坚持提起自诉的,可以合并审理。

十九、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未能如期补送材料的案件,原则上不宜退回,应开庭审理,但严重影响案件审理及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这些情形一般包括:(1)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明确的;(2)没有明确的被害人的姓名、住址的;

(3)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财物冻结情况不明的;(4)证据材料目录、主要证据严重欠缺的;(5)证人住址、通讯处不明的。

二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项规定,法院可以改变起诉罪名,既可由重罪改为轻罪,也可由轻罪改为重罪。但是,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已经意识到有可能改变起诉罪名,就此进行举证、辩论,以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二

十一、其近亲属或参与诉讼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死亡,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其近亲属出庭,裁判文书上署名“被害人近亲属”二

十二、如被害人众多,且均要求出庭的案件,可由他们选出代表出庭。二

十三、其近亲属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的证据材料,据。二

十四、当庭认证不应“一刀切”应即时认证;或者在裁判文书中直接认证。

审判人员应引导控辩双方

如其本人已死亡,被害人在起诉前已向被害人或者一般不能作为定案根6 被害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依法可出席法庭。

辩护律师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经庭审调查、质证能确认的证据,不能即时认证的,经合议庭评议后可在开庭宣判时认证,二

十五、人民法院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法官在庭审中一般不直接出示。有利于控方的,交由控方出示。有利于辩方的,交由辩方出示。二十六、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再次进入二审程序的,如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为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不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十七、检察机关超越管辖范围侦查的案件起诉后,法院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有权侦查的机关依法履行侦查程序后,法院应予受理。

只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检察机关起诉后,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受害人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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