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_人民法院诉讼档案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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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二、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应从历史的和现实的使用价值方面,准确地划定其保管期限。划定刑事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应根据刑期、犯罪主体身份、案件的政治和科研价值、案件的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档案,应根据当事人身份、案件的影响程度和审理程序、案件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

三、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凡属需要长远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30年。

四、诉讼案件中的证物,凡需附卷保存的,其保管期限与案卷相同。不适于保存的,可拍照片附卷,实体证物经主管院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或作其他处理。

五、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下一年起算。同一案件的不同年代,不同审级形成的案卷,其保管期限从终审结案的下一年起算。共同诉讼的案件和申诉、再审案件,均以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划定。

六、对保管期限届满的诉讼档案,应由有关领导和审判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卷进行鉴定。对仍有继续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可以适当提升档次,继续保存。

七、经鉴定确定销毁的档案,经上级人民法院抽查同意后,应把其中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取出一份,按年度、类别、案号的顺序整理立卷,随有关年度编号,永久保存。

八、对应当销毁的档案,由鉴定小组编造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本院院长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档案干部和指定的监销人共同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按文书档案的要求立卷归档。

附件: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综合类

凡带综合性的,全面反映人民法院工作,不能列入其他各类的文件材料,列入本类。

1.上级法院、党组织、人大领导人关于视察、检查法院工作形成的讲话、题词。永久

2.上级法院工作计划(含要点、安排,下同)、报告、总结、领导人讲话。长期

3.上级法院《工作简报》、《情况反映》、《调研材料》短期

4.上级法院关于召开有关法院院长会议的文件,(1)重要的;长期

(2)一般的。短期

5.本院领导人在上级法院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永久

6.本院领导人向人代会所作的工作报告。永久

7.本院领导人在报刊、电台上发表有关法院工作的讲话文稿。永久

8.本院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记录。永久

9.本院关于召开有关法院院长会议的文件,(1)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决议、决定、纪要;永久

(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大会记录、简报;长期

(3)小组记录、参考资料。短期

10.本院工作计划、报告、总结,(1)年度及年度以上的;永久

(2)半年度、季度的;长期

(3)月份的。短期

11.本院《工作简报》、《情况反映》、《调研材料》。长期

12.本院《组织简则》、《工作条例》、《岗位责任制》。永久

13.本院《院志》、《历史沿革》、《大事记》。永久

14.本院关于编写院志过程中形成的材料,(1)初审稿及座谈讨论记录;长期

(2)收集的原始资料。短期

15.本院外出考察、友好往来及在外事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1)重大活动的、主要的;永久

(2)一般活动的,审批手续;长期

(3)其他文件。短期

16.下级法院工作计划、报告、总结,(1)年度及年度以上的,长期

(2)季度的。短期

二、审判业务类

凡反映人民法院审判职能活动的文件材料,列入本类。

17.各级人大、上级法院关于法律法令颁发、施行、修改、解释的命令、通知、规定。永久

18.各级人大、政府关于各种行政法规颁布、施行、修改、解释的命令、通知、规定。长期

19.上级法院关于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审判工作的通知、规定。永久

20.上级法院有关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含罪犯监改)、审判监督程序(含信访)问题的通知、规定。永久

21.上级法院关于召开审判工作会议的文件,(1)报告、讲话、决议、决定、纪要等重要文件;永久

(2)代表发言、会议简报、参考文件。短期

22.本院领导人在上级法院召开的审判工作会议上的发言。永久

23.上级法院印发的案例汇编。短期

24.上级法院、人大检查本院、本院检查下级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文件。永久

25.上级法院对本院、本院对下级法院有关审判工作请示的批复。永久

26.本院关于召开审判工作会议的文件,(1)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决议、决定、纪要;永久

(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简报;长期

(3)小组记录、参考资料。短期

27.本院关于审判工作的通知、规定。永久

28.本院关于审理各类案件(含处理信访)的典型调查、情况报告、专题总结。永久

29.本院编印的案例汇编。永久

30.本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永久

31.本院各审判庭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庭务会议记录。长期

32.本院审判庭工作统计报表。短期

33.下级法院关于审理各类案件的报告、总结。长期

34.下级法院关于传达贯彻上级法院审判工作会议的有关文件。短期

35.下级法院编印的案例汇编。短期

三、司法行政类

凡法制宣传、审判庭、人民法院建设,装备、车辆管理,法警、法医等与审判业务关系密切,但非审判业务的文件材料,列入本类。

36.上级法院、各级政府关于法制宣传,审判庭、人民法庭建设,调解委员会工作的通知、规定。长期

37.上级法院、各级政府关于服装、装具、枪弹警械、车辆配备、管理的通知、规定。长期

38.上级法院、各级政府关于法医、法警工作的通知、规定。长期

39.本院关于法制宣传的稿件、图片、剪报。长期

40.本院印制的布告定稿及印制件。永久

41.本院印制的《宣传材料》、《罪行材料》及刊物的定稿、清样及印制件。永久

42.本院关于修建审判庭、人民法庭的报告、批文、图纸、资料、工程合同。永久

43.本院关于声像器材、微机、通讯等大型专项设备的购置、安装、维修、管理的有关文件。长期

44.本院关于大型专项设备的登记清册。长期

45.本院关于枪弹警械的领发、管理的通知、规定、登记统计表册。长期

46.本院关于车辆的拨领、发放、管理的通知、规定等文件。长期

47.本院关于服装装具制作、加工与厂商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短期

48.本院关于发放服装装具的通知、登记统计表册。短期

49.本院司法行政部门计划、报告、总结,召开会议的文件。长期

50.本院法医技术部门有关法医工作的通知、规定、报告、总结。长期

51.本院法医技术部门撰写的属职务成果的学术论文的定稿、印制件。永久

四、党群工作类

凡党组会议记录,党团组织及工会、青年、妇女等群众工作的文件材料,列入本类。

52.各级党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文件,领导人讲话。短期

53.各级党组织关于党委、组织、纪律检查等工作的通知、规定。长期

54.本院党组会议记录。永久

55.本院关于召开党代会的文件,(1)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大会发言、提案、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简报、照片;永久

(2)贺信、贺电、讨论未通过的文件;长期

(3)小组会议记录、参考文件。短期

56.本院机关党委(含机关总支、支部,下同)工作计划、报告、总结、会议记录。永久

57.本院机关党委关于评选、表彰先进支部、优秀党员的决定、通报、事迹材料.会议文件。永久

58.本院机关党委关于处分违纪党员的决定、通报,上级党委的批复。永久

59.本院机关党委关于违纪事件的调查、研究材料,讨论记录。短期

60.本院各部门党总支、支部工作计划、报告、总结、会议记录。长期

61.本院党员名册、登记表。永久

62.各级工会、团委、妇联等群众组织关于工青妇等群众工作的通知、规定。短期

63.本院关于召开机关工代会、团代会、妇代会文件,(1)重要文件;永久

(2)其他文件。短期

64.本院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计划、报告、总结、会议记录。短期

65.本院团员名册、登记统计表。长期

66.本院工会会员名册、登记统计表。长期

67.本院关于转移党员、团员、工会会员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存根。长期

五、人事管理类

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管理、干部教育等文件材料,列入本类。

68.上级法院、各级政府关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招工、录用、转正、定级、任免、奖惩、工资、福利、离退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的通知、规定。短期

69.本院关于机构设置、撤并、名称改变的报告、通知、上级的批复。永久

70.本院人员编制表、编委的批复。永久

71.本院职工名册。永久

72.本院人事工作统计报表。永久

73.本院关于任免领导人职务的报告,有关机关的通知、批复永久

74.本院关于干部职称评定、职务任免的报告,有关机关的通知、批复。长期

75.本院关于任免审判员的报告,有关机关的通知、批复。长期

76.本院关于任免助审员、书记员的决定、通知。长期

77.本院关于对干部进行考核(考察)的文件材料。长期

78.本院关于招工、录用、转正、定级,干部离退职、离退休的文件材料。长期

79.本院关于工资、福利、死亡抚恤的有关文件。长期

80.本院关于表彰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通报、事迹材料、会议文件。永久

81.本院关于处理违纪干部的有关材料,(1)处理报告、决定、通报,有关机关批复;永久

(2)本人检查,调查材料和讨论记录。短期

82.本院关于转移职工行政、工资关系的介绍信存根。长期

83.本院人事(政工)、纪检部门工作计划、报告、总结、会议记录。长期

84.本院关于人事工作与有关单位的来往文书。短期

85.上级法院、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时事、政治、思想、理论及成人文化教育的通知、规定。短期

86.本院关于时事、政治、思想、理论教育工作的计划、报告、总结,召开经验交流会的记录。短期

87.本院对新进干部进行岗前培训的计划、报告、名单、考试成绩、登记统计表。短期

88.上级法院业大(总校、分校、分部)、各级教委有关业大教学工作的通知、规定。短期

89.本院业大(分校、分部、教学班)工作计划、报告、总结、会议记录。长期

90.本院业大关于教学管理的制度、规定及对学员进行奖惩的文件材料。长期

91.本院业大编印的出版物定稿、印制件。长期

92.本院业大教学工作简报。短期

93.本院业大教职员工、学员登记名册。长期

94.本院业大有关教学器材、资料的登记清册。长期

六、秘书、档案、统计类

凡文书处理、会议制度、保密保卫、档案管理、司法统计等文件,列入本类。

95.上级法院、各级政府关于文书处理、会议制度、电讯电传等工作的通知、规定。短期

96.上级法院、各级政府关于印章刻制、颁发、启用,国旗、国徽、机关吊牌的制作、悬挂等问题的通知、规定。短期

97.上级法院、各级保密委员会关于机关保密、保卫工作的通知、规定。短期

98.本院关于文书处理、会议制度、电讯电传、保密保卫工作的制度、规定。长期

99.本院关于刻制、启用印信,迁移办公地址的报告、通知。永久

100.本院关于秘书工作与有关单位的来往文书。短期

101.本院清退文件登记表。短期

102.上级法院、各级政府关于档案工作的通知、规定。长期

103.上级法院、各级政府关于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的文件,(1)重要的;长期

(2)一般的。短期

104.本院关于档案工作的制度、通知、规定。长期

105.本院关于档案工作的计划、报告、总结。长期

106.本院关于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的文件,(1)重要的;长期

(2)一般的。短期

107.本院关于组织档案工作检查评比形成的结论性材料。长期

108.本院关于档案(含物证)鉴定、销毁工作的报告、照片、清册。永久

109.本院档案工作统计报表(含汇总综合表)。长期

110.下级法院关于档案工作的计划、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短期

111.上级法院、各级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通知、规定。短期

112.本院关于司法统计工作的通知、规定、工作报告、会议记录。长期

113.本院关于审理各类案件的统计报表(含汇总综合表),(1)年度及年度以上的;永久

(2)季度、月份的;长期

(3)非上级规定、自制的,补充性的或专题性的统计表,分析资料。短期

114.下级法院关于审理各类案件的统计报表,(1)年度及年度以上的;长期

(2)季度、月份的。短期

七、财务及机关行政事务管理类

凡财务、机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文件材料,列入本类。

115.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财务制度、经费管理、会计科目的通知、规定。短期

116.各级政府关于经费开支标准的通知、规定。短期

117.上级法院、各级政府关于诉讼费用征收、罚没财物处理的通知、规定。短期

118.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物资购置、固定资产管理、房屋修建、水电管理的通知、规定。短期

119.各级政府关于公费医疗、职工保建问题的通知、规定。短期

120.本院关于物资购置、经费拨领、房屋修建等问题的报告、有关机关的通知、批复。长期

121.本院有关修建办公用房的图纸资料、工程合同、协议书。长期

122.本院关于财产、物资的登记、交接清册。长期

123.本院关于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的报告、制度、规定。短期

八、其他类

凡各级党组织、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制发的,属领导、指导性的,与人民法院工作虽无直接关系但有参考作用的文件,列入本类。

124.同级人代会的重要文件、领导人讲话。短期

125.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外事、侨务、港澳台、民族、宗教、民主党派等工作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26.各级党组织、军委(军区)、政府关于人防、战备、兵役、民兵工作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27.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公安、国家安全、检察、司法、民政工作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28.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文化、宣传、教育、卫生、体育工作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29.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30.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经济体制改革、企业管理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31.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工业问题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32.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农业问题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33.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交通、能源问题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34.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基本建设、城市管理问题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35.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劳动保护、安全生产问题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36.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财政、金融、税务、工商、海关工作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137.各级党组织、政府关于财经、贸易、物价问题的领导、指导性文件。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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