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 期末训练题答案_证据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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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 期末训练题
一、简答题
1.什么是调查收集证据,其特征是什么?
概念
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或者查明特定的案件事实,国家专门机关、律师、一般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通过一定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方法获取和汇集证据的活动,称为收集证据。
特征
1、收集证据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2、收集证据是具有明确目的的行为
3、收集证据的活动内容是通过一定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方法获取和惠及证据。(1)基于职权或者职责(2)基于权利或者证明责任
2.作为独立的两种证据种类,书证与物证的差异有哪些?
书证与物证的差异
1、证明方法不同
书证是以文字等表明的思想内容来表现证据事实的,而物证是以其存在状况、物质属性和本身特征来表现案件事实的。
2、是否反映人的主观思想
物证一般不反映人的主观思想。
3、是否需要借助专门技术手段
对书证的认识一般不需要借助专门技术手段。
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
书证可以比较完整的反映案件事实;而物证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断。
5、在保存和固定方法上的区别
书证可以通过复印、拍照等方式来保存。
3.什么是证明责任的免除?简述其与证明责任倒置之间的关系。
证明责任的免除,即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属于法定无需举证证明的对象时,则免
除了当事人就其主张的相应证明责任;
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提出诉讼主张的原告被免除了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证明责任,而由被告方承担证明其主张不成立的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倒置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诉讼的公平原则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并不意味着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全部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均由持否定态度的被告承担,而是将侵权案件中,原告较为难以举证的待证事实的证明责任倒置于被告。因此,证明责任倒置里的证明责任免除仅仅针对提出主张的原告而言,就整体来说,只是举证责任从原告转移到了被告,而且其对原告的免除也不是绝对的。
4.简述补强证据规则的概念与适用条件。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没有完全的证明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补强其证明力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我国补强证据规则适用的条件
(1)、补强证据规则适用的前提是某一证据已具有证据能力,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已经确定。
(2)、补强证据规则适用基础是某一证据的品质有弱点,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定。
(3)、证据补强规则适用的关键在于该规则能够加强主要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4)、补强证据的种类、数量、资格等应该达到能满足法官自由心证的程度。
5.简述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论述题
1、论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的方法。
1、对证人的主体状况方面进行的审查判断
2、证人证言的合法性方面进行的审查判断
3、对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或案件认定事实有无利害关系方面进行的审查判断。
4、对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方面进行的审查判断
5、对证人证言属于原始证据还是属于派生证据方面进行的审查判断
6、对证人证言的内容是否真实、明确、具体、合情合理方面进行的审查判断
7、对证人证言形成的背景进行的审查判断
8、对同一案件中,同一事实的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方面进行的审判断。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所做的客观陈述。(1分)
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是在当事人及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通过对证人的询问,对证人提供的证言是否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进行审查判断。(2分)
具体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1.证人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一般来说,无利害关系,证言真实性就强;
有利害关系,真实性就弱。(2分)
2.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这些条件和环境包括距离、光线、时间等因素,它们都可能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产生影响。(2分)
3.证人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述力。证言是自然人提供的,上述能力与证言是
否符合客观事实密切相关。(2分)
4.证人作证的场所、环境及其是否受外界干扰。应尽可能在开庭时进行询问、质证。(2分)
5.证言的内容。分析其内同有无矛盾、可疑之处和与案件有无关联。(2分)
6.是否与其他证据协调一致。如果与其他证据有矛盾,应当进行进一步认真
审查。(2分)
2、试述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历史发展
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须基础事实即可证明无罪这一推定事实的存在。换言之,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及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如:加拿大宪法、法国2000年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2001年新刑事诉讼法典等等。中国大陆法学界在1950年代中期及1980年代初期,都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过探讨,后因1983年的“严打”,无罪推定曾一度被认为是法学界的“精神污染”。直至1996年3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该规定中没有出现“推定”或“假定”无罪的规范性表述,但却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同时,在该法第162条第(3)项中还相应规定了罪疑从无原则,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的无罪判决。”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既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及推动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40.试述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对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这一原则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利用这个武器,对封建社会普遍实行的有罪推定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各国在刑事诉讼法中普遍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有的国家还在宪法中规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条原则,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条规定,解决了以往刑事诉讼法对判决确定以前,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并突破了以往无罪推定的禁区。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法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刑诉法》较好地把握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涵义和特征,确认了它在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理顺了与其他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第一,在立法原则上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科学、合理部分。
第二,第二,将无罪推定原则蕴涵到具体诉讼法律规则中,使其
具有可操作性和客观强制性。
第三,第三,与其他相关的刑事诉讼原则,诉讼制度相匹配,贯
穿于刑事诉讼始终。
第四,第四,贯穿于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与其他刑事诉讼原则相
衔接,相互作用,使诉讼程序更为严谨。
(二)特点:
1、以是否起诉为准,受刑事追诉者分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明确了控诉方的证明责任
3、规定了疑罪从无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