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成果概述_知识产权法学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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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成果概述
一、背景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三大支柱之一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和企业竞争的焦点,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我国必须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鼓励社会成员的创造性劳动,激发全民族的创新精神,将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转化为智力资源,将我国巨大的市场潜力转化为对国际智力资源的巨大引力,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步伐,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
自2000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专利法》修正案,《商标法》、《著作权法》修正案也于2001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三部法律的实施条例(细则)也先后颁布实施,加之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在短短的几年内进行了比较大的修订和完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研究和实践对于知识产权理论和制度提出了不少新问题。《专利法》第三次修订草案已经提请国务院审议,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政策的协调等问题都已经受到关注。
2008年4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确定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纲要在战略措施中指出:要建设若干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大规模培养各级各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二、知识产权基础理论体系的建构
知识产权基础理论主要涉及基本范畴、法律价值、制度体系以及权利救济等领域。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学者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了许多基础性、开创性的研究,对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的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入的过程。
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范畴。1986年,郑成思先生的《知识产权法通论》作为我国30年来第一本知识产权专著,对主要知识产权类型作了系统阐述。作者认为,专利权保护新颖、实用、先进的发明;版权保护作品独创的“表达形式”,不延及作品反映的实质内容;商标权保护商标,商标的作用在于区别不同生产者或销售者生产或销售的同类商品。1987年,吴汉东教授和闵锋教授合著的《知识产权法概论》作为第一本知识产权法教材,提出知识产权理论范畴,对知识产权本体、主体、客体、属性与基本特征进行了初步界定。作者认为知识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新型权利,其本质属性在于客体的非物质性;其主体没有行为能力的限制,仅凭借自己创造者的身份,经国家主管机关确认即可取得权利;对于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其客体即知识产品,具有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等主要特点;权利本体表现了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基本特征。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学者多将知识产权定义为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有学者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的各项权利,并不都是基于智力创造成果产生,因而需要对知识产权作出新的概括,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1)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2)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
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3)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关于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利的根本区别在于其本身的无形性,而其他法律特征即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皆由此派生而成。关于知识产权客体与对象的关系,学者多将其作为相同概念来使用,但也有学者认为客体与对象属于不同范畴,前者是指基于对知识产权对象的控制、利用和支配行为而产生的利益关系或社会关系,后者则指知识本身,属于“人类对认识的描述”。新世纪伊始,学者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对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等基本问题进行了重新认识。具言之,知识产权本质上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意为无形财产的所有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所属权项的共 同法律特征;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在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及国民待遇方面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制度;知识产品是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新的概括,其种类主要有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与经营性资信,具有客观性、有用性和稀缺性等特征,是财产化的精神产品。
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取向。就法律所促进的价值而言,正义与效率应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功能目标。关于知识产权的正义价值取向,学者在论述中多以洛克的劳动价值理论、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以及黑格尔的财产人格理论等为依据。然而,正义价值并不能完全涵盖知识产权制度的效率价值,正义目标最终实现并不等同于效率最大化的成就,即促进知识、技术、信息的广泛传播。对此,有学者以法经济分析为基础,从实证研究的角度,论证知识产权制度效率价值的显著性。概言之,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在于保护创造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知识产品的广泛传播。这一制度的基本功能是:调整创造者行使“专有权利”与促进知识广泛传播的矛盾,协调创造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三者利益的关系。有鉴于此,有学者在研究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时,提出了“著作权法的平衡精神”这一新的理论命题,即平衡精神所追求的,实质上是各种冲突因素处于相互协调之中的和谐状态,它包括著作权人权利义务的平衡,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关系的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这一理论在随后的知识产权研究中得到进一步系统化。有学者认为,专利法是国家以技术进步为交易目的、在技术发明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对价或衡平机制;另有学者则通过剖析知识产权法中的内在价值构造,发掘出知识产权法背后的利益平衡机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利益平衡理论。
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体系。知识产权的体系化涉及权利的类型化问题,事关知识产权法未来的立法体例选择。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对于发明权 与发现权是否属于知识产权,学界存有异议。有学者认为,应将发明权、发现权列入知识产权范围;另有学者认为,科学发现不宜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还有学者认为,该类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是一种取得荣誉及获取奖励的权利,应归类于科技法之中。狭义的知识产权既涉及文学产权(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工业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也包含工业版权这种新型权利。在权利类型化的基础上,有学者开始尝试对知识产权体系进行构建。为应对知识产权体系化的法律变革,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尝试将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编入本国的民法典。法国在法典化的道路上更是独树一帜,率先制定了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典,而菲律宾、埃及、越南等国则竞相效仿。概言之,知识产权立法模式经历了从单
行立法、编入民法典到专门编纂法典的过程。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问题,是由20世纪90年代末启动的民法典起草工作引起的。对于知识产权“入典”,立法者和多数学者均无异议;而至于如何“入典”,则意见纷呈。有学者认为,应在民法典分则中设知识产权编,主要规定知识产权权利的一般规定和共同规则,而民法典外知识产权单行法的基本形态保持不变。也有学者提出,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典化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民法典仅对知识产权作一般规定,但单行法依然保留;第二步,在民法典之下编纂知识产权法典。还有学者建议,只有知识产权法典才能创制出一套具有宏观指导价值的、适用于全部各类具体知识产权的原则,这一重大法律使命非知识产权法典不能完成。
关于知识产权的救济。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侵害对象和归责原则的确定上。对于侵权行为的指向,学者们有不同观点。有的学者强调,侵权行为表现为擅自使用他人的知识产品;有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本质上是擅自利用他人的专有权利。还有学者认为,就侵害对象而言,将侵权行为表述为“擅自行使或利用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权利”较之“擅自使用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品”这一说法更为确切。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学界对此主张不一。有的学者认为,侵犯知识产权乃是一般侵权行为,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一元归责原则。多数学者主张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补充适用其他归责原则,即二元归责原则。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是两种:一是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原则,二是以过错推定责任为补充原则。
三、知识产权法学结构的变化
其表现为:
1.研究的内容逐渐细化。知识产权法学在20世纪80年代,主要分散在著作权法和工业产权法中。著作权法一般属于民商法的研究领域,而工业产权法属于经济法的研究领域。只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著作权才与工业产权合并在一起研究。在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初期,研究的问题比较笼统,只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发展到后来,研究内容逐渐深入到各法律内部的非常具体细化的问题,如版权技术措施的构成要件、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专利产品的修理和再造、专利说明书的解释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前,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基本上局限于知识产权法。随着中外知识产权贸易的扩大,市场不仅需求知识产权法律人才,更需要知识产权管理、贸易等方面的人才。与此相应,还出现了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贸易等方面的专门研究。
2.研究方式出现了制度诠释、理论建构的多重局面。改革开放初期,知识产权研究绝大多数是应急式的,主要的目的在于在国际关系的影响下,尽快搭起一个保护知产权的框架,因此,这种研究主要(尽管并非全部)是注释性的。研究的方向是概念的、制度的(非经济学上的制度),研究的方法主要是比较的,主要参考了外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这是知识产权研究的一个必经阶段。但是,这又不是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全部。现在知识产权法的法学研究已经开始进入第二阶段,在这一阶段,学者们更多关注的是有关知识产权的一些理论性问题,如知识产权的概念和保护对象、知识产权的哲学、知识产权的历史、知识产权与宪法的关系、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的体系等。这些进路引证的知识资源多数来自知识产权、民法乃至法学的外部,其原因除了学术上的偏好之外,更重要的是,他们在某些方面指出了法条主义的不足。这两个阶段的划分并非绝对是时间性的,而主要是进路的不同。在笔者看来,这两种研究方式并无高低之分,也
不存在道德上的好坏判断,只是一种学术上的职业分工。这种学术分工有利于导致由竞争而产生质量优等的法学产品,但这种竞争还没有充分展开。
四、知识产权研究方法出现了多元化趋势
除了法学研究的规范分析与案例分析之外,还出现了对知识产权问题的经济学、社会学、哲学研究。经济学研究借用经济学上的模型,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绩效分析,其思路和结论令人耳目一新。而社会学研究从个案出发,通过探析涉案当事人各方的博弈,通过深描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讨论了书本上的知识产权是如何在现实中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