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_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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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
摘要
关键词
一 序论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而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它包括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2 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它具体有如下特征:首先,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这种独占性表现为作者独自占有和垄断这种权利,未经作者同意不能擅自的去使用;其次,知识产权还具有地域性特征,即知识产权的效力只作用一定的地域;再次,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效力具有时间性,在一定的时间内受到法律的保护,超过相应的时间则权利消失。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民法方面)
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小的方面来说,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为其继续进行新的知识产权的创造提供动力;从大的方面来说,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文化的创新与传承,保护我国企业的相关权利,提高我们国家的综合竞争力。
(三)我国民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相对于民法上的其他权利来说,有其特殊性,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一经国家机关授予,即受法律保护,由于知识产权和其保护对象的特殊性,传统的财产权保护制度已不能完全适用,因此知识产权法和民法在保护范围和侵权方面作出一些特殊规定。
正是由于知识产权的这种特殊性,所以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与民法上的一般财产权不同,它的范围广,类型多样化,行为具有高度的技术性。
故而,我国民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采用二元归责原则,即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这一原则的适用可以使知识产权所有人免除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地位,有助于制裁那些虽无主观过错但缺乏抗辩事由的侵权行为人。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措施主要采取停止侵害和请求赔偿损失的方法。
(四)外国的法律及相关的国际组织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