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_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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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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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在若干领域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以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为突破口,促进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创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快我市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推动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庄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试点示范工作目标
通过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扶持和引导,带动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引导企事业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技术创新,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增强其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扶持和引导方式
对于被认定的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给予一定资助。资助资金用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专利数据库及其分析系统建立、专利申请的费用补助、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活动。
第五条申报要求
1、申报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为庄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创新对本单位持续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并在创新过程中不断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3)申报单位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有一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建立了较完善的现代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形成了有效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4)申报单位累计的专利申请总数达15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5件以上,或累计的授权发明专利总数达5项以上;
(5)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具有可以预期的应用前景,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企业单位应具备知识产权技术实施和产业化能力,含有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20%以上,事业单位的产学研合作体系应初具规模。
2、申报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为庄河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2)申报单位在作为知识产权试点单位期间,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验收评价优秀;
(3)申报单位已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设立了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培养或配备了具有较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知识产权工作经费充足,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完善;
(4)申报单位试点期内专利申请增量在20件以上或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额年均增长率在10%以上;
(5)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产生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知识产权工作有较高的显示度。企业单位应具备较强的技术产业化能力,含有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30%以上,事业单位应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产学研合作体系。
第六条申报材料及受理、认定方式
1、申报材料
(1)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请表;
(2)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概况,内容包括单位情况、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情况,机构设置及人
员配备情况、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情况、专利实施情况及实施效益、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措施等;
(3)单位获得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2、受理、认定方式
申报单位经所属乡(镇)街道向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由市知识产权局核准,择优认定。
第七条管理与监督
(1)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向市知识产权局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2)市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者,已资助的经费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3)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考核及验收
1、考核(验收)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进行,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采取动态管理办法,试点示范期为两年。到期后填专利试点示范企业验收报告表;
2、凡试点示范期内专利申请增量在5件以下或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额年均增长率在10%以下的试点示范企业,视为未通过考核(验收);
3、凡试点示范期内专利申请增量在5件以上或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额年均增长率在10%以上的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可保留试点示范单位资格;
4、通过考核(验收)的单位可推荐申报上一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
5、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参照企业考核办法施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庄河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