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创新创造_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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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创新创造能力与知识产权的保护

院系:法英学号:0908021姓名:黄子倩

一、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包括无形和有形财产,也包括一些人身权利,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知识产权分为两类:一类是版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工业产权则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

从特点上看,首先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知识产权是权利人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是权利人的智慧和创造力的体现,并且成果依法受到保护,是权利人的一项专属权利,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其次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其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有形财产。第三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知识产权既包含了精神权利,比如发表权、修改权等,也包含了经济权利,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最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

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我国除了在民法通则、刑法中有规定外,还专门制定了知识产权法,成立了一些组织、协会等促进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1982年、1984年、1986年、1990年、1993年,我国商标法、专利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先后颁布施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逐步建立。1978年、1980年、1985年,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先后成立,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执法体系渐趋完善。1994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首次发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详细阐述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7月5日,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这些都体现了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创新能力的提高的关系

创新与知识产权之间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创造力是推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乃至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发展的动力。知识产权在保护创造力的基础上又推动并引导人们不断创新,使每一个人都能享受到科技进步的成果。知识产权制度赋予了创新者享有法律上的权利,阻止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使用,从而成为保护创新者的权益、激励创新意愿和行动行之有效的一项制度。

一方面,科技创新的成果以智力成果即知识产品的形式表现出来,而知识产权制度正是以智力成果作为保护对象的,因此知识产权事实上是创新力和创造力的载体。小到文章、论文,大到科技发明,都是劳动者用自己的智慧和劳动创造出来的,是劳动者的创新和创造。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侵害,也正是对于权利人创新创造力的间接伤害。所以,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保护自主创新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激发创新的一种手段。我们应该既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又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通过自己的创新与创造,用自己的智力成果获得财富利益。

三、我国知识产权和创新应用现状

虽然经过20多年的持续努力,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已经比较完善了,创造力也在不断提升。但是必须承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上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很大差距。

盗版光碟、软件、服装设计剽窃等在全国各个城市屡见不鲜,期刊、学术论文的抄袭也大量存在,最严重的莫过于网络上的侵权,在网络快速发展的同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大量滋生。很多人通过这种形式获取利益或达到目的,缺少了自主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从而完全放弃了自我创新与创造。

同时,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也比较普遍。来自最高法院的司法统计显示,2005年,中国地方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案件3567起,涉及侵犯知识民事案件16583起,比上年分别上升了28.36%和20.66%。在2005年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共判处5336人,其中有罪判决的达到99.68%,有296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较上年上升23.9%。2004年底出台的司法解释,降低了对盗版者的定罪法律门槛。

谈到知识产权和创新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认为知识产权作为国际竞争的一个焦点,已经成为现实,我国面临巨大的外部压力。同时,国外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竞争中国市场,我国自主创新面临严重挑战。“目前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仅有几千家,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拥有自己商标的企业仅占40%。这就是说,有高达60%的国内企业连自己的商标都没有。”田力普列举了一系列数据,他说,很多企业处在有“制造”无创造,有“产权”无“知识”的状态,甚至靠仿造过日子。我国在国际上一直处于“中国制造”的地位。

因此,尽管我国的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不断加强,创造力在某种成程度上也在提高,但目前我们面临的形势仍然很严峻。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不良直接影响着我国自主创新和创造能力,影响着未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四、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创新能力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对我国而言,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不仅是应对国际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更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缓解环境资源约束,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内在要求。

加快知识产权和创新型专门人才的培养。2004年12月13日,教育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在高校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意见》要

求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专业人才的培训,积极为企业和中介机构培养知识产权专业工作者;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包括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努力建设一支精通国内外知识产权规则的高级专业人才队伍;高校要在《法律基础》等相关课程中增加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积极创造条件为本科生和研究生单独开设知识产权课程;高校将增设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学位授予点,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整合教学资源,设立知识产权法学或知识产权管理学相关硕士点、博士点,提升知识产权的学科地位。相信通过这些措施,能够为我国新时期各项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大量高素质的专门人才。

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意识是知识产权工作的思想基础,一国知识产权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该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和成败。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最大问题仍然是社会公众和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准确报道国内外知识产权重大事件,结合科普与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组织企业负责人参加高层培训和研讨班,以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将知识产权知识纳入各级党校领导干部学习和举办高层次专题报告会的内容,以加强对各级领导的宣传培训。

作为中国企业,应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保护,既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又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加入WTO后,中国企业应该了解、熟悉并学会运用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在内的WTO相关规则。一方面,要学会规避他人的知识产权,事前对自己的产品或

技术的出口国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调查。另一方面,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不同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找到适合自己企业进行创新的“突破口”:能力相对弱的企业可以先走引进-消化-吸收-改进性创新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路子;能力较强的企业则当尽可能研发出具有较高质量的乃至首创性、开拓性的发明创造,并且及时取得自己的知识产权。

参考资料:

1.《知识产权法》

2.《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3.新华网相关报道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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