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_经济法总论重点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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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

1.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经济实施主体。

分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

4.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核心):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经济职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核心)、处分权)、法人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

5.成立法人的两种形式:1.根据法律或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

2.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

6.法人成立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和固定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标的”):物、经济行为、非物质财富

8.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需要具备的三个条件:

1.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2.经济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实际享有者和承担者)

3.经济法律事实(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事件:(自然现象:绝对事件社会现象:相对事件)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事实构成:引起某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数个法律事实的总和。

9.法律行为: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特征: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法律行为的核心

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10.法律行为的分类:

1.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对待给付: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11.法律行为的有效: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

12.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3.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14.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

补充: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可以独立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15.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的实现是以具有权利能力为前提的。

16.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依据。

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将来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二、不确定的事实

三、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

四、合法的事实

五、所限制的是行为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17.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

18.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行为。本质特征:违法性。

几种民事行为无效: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⑤.违法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⑥.经济合同违法国家指令性计划的。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19.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①.恢复原状 ②.赔偿损失

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④.其他制裁

20.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指因为行为人自愿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民事能力。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②.显失公平的。

21.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2.代理关系的主体: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

23.代理的特征:①.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③.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4.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直接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不能: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宴会致辞等。

25.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指定代理

26.滥用代理权的情形: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②.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患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7.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①.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②.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③.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

28.表见代理: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与其发生民事行为。

29.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②.行为人无权代理。

③.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④.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30.常见代理情形: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②.被代理人将某种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③.代理授权不明

④.代理人违法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⑤.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等。

40.第三人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1.违法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42.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当事人协商、调解、诉讼、仲裁、行政复议。

4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44.诉讼时效:民事诉讼中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而失去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最长20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45.一般诉讼时效:2年:一般情况债权、请求权

1年: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不受限制:纯人身性质:名誉权、肖像权

46.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47.诉讼时效的中断: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48.诉讼时效的延长: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于中止和中断。

49.审批程序:1.起诉和受诉:7日内立案

2.审理前的准备: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3.开庭审理。

50.我国实行两审制。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1.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2年内申请再审。

52.仲裁: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方仲裁机构做出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53.仲裁的基本原则:①.自愿原则

②.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③.仲裁依法独立进行的原则。④.先行调解原则。⑤.一裁终局原则。

54.仲裁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55.仲裁协议无效: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④.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56.仲裁程序:①.申请仲裁和受理。

②.仲裁庭的组成。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③.开庭和裁决。

④.仲裁效力。一次裁决终局制。

57.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①.没有仲裁协议的。

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58.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59.行政复议程序:①.复议申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②.复议管辖。

③.复议受理。收到申请后5日内。

④.复议决定。60日内作出决定,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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