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文教区(含集美学村)高校教师_从厦门大学到集美学村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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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2006年集美文教区(含集美学村)高校教师

经济适用房配售办法

为推动集美文教区的开发建设,解决集美文教区(含集美学村)高校教师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若干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房源地点及套数:

2006年配售200套经济适用房,其中两房型100套,三房型100套。房源地点在集美永祥花园,该项目位于厦门市集美区孙坂路。

二、配售程序:

1、发布配售通告;

2、申购人按通告发布的程序、时限向市住宅办提出申请;

3、由电脑按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购人进行评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名;

4、报纸三榜公布申购人名单,接受监督;

5、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购人按市住宅办公布的时间、地点抽取房号,办理购房手续。

三、申购条件及说明: 申购条件:

(一)申购人至少有一人是集美文教区(含集美学村)全日制普通高校正式在编的教师等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购人应为厦门市城镇常住户籍人口(不含蓝印户口)二人以上(含二人),其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下。

(三)申购人至少有一人户口迁入厦门市一年以上。属于引进的人才不受该条件的限制。

(四)男32周岁、女30周岁以上,为厦门市城镇常住户籍人口(不含蓝印户口)的大龄未婚的集美文教区(含集美学村)全日制普通高校正式在编的教师等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户籍迁入厦门市一年以上、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下的,可单独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五)申购人一方以上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购经济适用房:

1、2001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有商品房交易的;

2、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包括在外地已享受过的):

⑴已购房改房、统建解困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单位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或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且人均居住面积超过10平方米以及承租直管公房不腾退的。

⑵已一次性领取(含预支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或按月领取未办理退款手续的。

⑶将已购政策性住房进行交易(含出租、出售、转让)的; ⑷离异家庭,在离异前已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的。

(六)离异前不符合申购条件,离异后符合申购条件的离异家庭,离异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的方可申请。

说明:

(一)申购条件

(一)、(二)、(三)须同时符合。

(二)“集美文教区(含集美学村)全日制普通高校”系指已在集美文教区(含集美学村)正式招生办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

(三)前述“申购人”系指申请购房的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四)“申购人家庭”系指申购人及与申购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和外无房源的兄弟姐妹。其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均应为厦门市常住户籍人口。根据申购人填报的家庭成员和房产情况计算人均居住面积

(五)申购人因婚嫁成家且父母住房拥挤(多子女共同居住)而在外租借房子的(需住满1年以上),按现居住地情况评分。

(六)参与计算人均居住面积、无自有房源的申购人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可跨代),该直系亲属户籍应与申购人随迁经济适用房新址,同时作为评分、申购户型的参与人。

(七)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购人,系租住公房的,应腾退所租公房,按无房户申购经济适用房。

(八)租住侨房的,经法院判退并经侨办出具符合落实政策证明的,按无房户申购经济适用房。

(九)原户籍不在厦门市,在厦门大中专院校读书毕业后在本市工作并落户厦门的,入厦时间自户籍从大中专院校迁入本市的时间算起。

(十)在厦门服役的现役军人若其配偶及子女有二人以上的户口在厦门市的,允许以其配偶的名义申购,军人可计入家庭人口参与配房。若家属因随军入厦的,军人的入厦时间按家属户口入厦的时间计算;若家属户口原属厦门市的,军人的入厦时间按结婚时间计算。在厦门服役的军人转业到厦门市的,入厦时间参照现役军人计算。

(十一)由厦门市到外地就学的大中专生(不含出国留学人员)、参军服役人员,可按常住户口计算,参与家庭配房。毕业后分配在外地或退伍、转业在外地的除外。

(十二)无房户系指申购人及直系亲属(父母)无房源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⑴居住使用中的办公室、招待所、旅社、堆放货物的仓库、营业性场所或临时搭盖做宿舍的;

⑵挂户于旁系亲属或非亲属家中,而在其他地点寄居或在外租、借私房、外单位自管房的;

⑶ 租住本单位非成套宿舍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腾退所租住房的证明)。

(十三)年龄、户口入厦、结婚时间、离异时间、职称聘用时间、获得奖项时间计算截止至2005年12月31日。

(十四)市属高校教师购房优惠补贴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配售价格:

标准价:第一层为2680元/m2,以上每层递增50元/m2。超标价按3600元/m2,八层以上每层增加30元/m2。

五、配售标准:

1、依照厦门有关房改政策,教师家庭按职称计算享受面积,大龄未婚教师享受40 M2。已经享受过政策性住房且符合本配售办法的,要合并计算享受面积。超出享受标准部分按超标价计价。

2、小高层及中高层住宅的电梯、设备用房等公摊面积每套核减6M2,不计入超标面积,按标准价购买。

六、评分标准:

1、按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评分:

⑴ 无房户计20分;

⑵ 1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以下相似)计18分;

⑶ 2平方米以下计16分;

⑷ 3平方米以下计14分;

⑸ 4平方米以下计12分;

⑹ 5平方米以下计10分;

⑺ 6平方米以下计8分;

⑻ 7平方米以下计6分;

⑼ 8平方米以下计4分; ⑽10平方米以下计2分。

2、按户口入厦年限评分:(以入住新购经济适用房的随迁人口计算)户口迁入厦门市时间每人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3、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以入住新购经济适用房的随迁人口计算)

每户每代加10分,未生育的夫妇按二代人计算。

4、按结婚时间长短评分:

婚龄以申购人每户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半年不满一年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10分。再婚者或离婚者的婚龄按第一个孩子出生的时间计算。

5、大龄未婚教师单人申购的,除按上述计分外,男以32周岁,女以30周岁为基数,每增1岁加1分;男以40周岁,女以38周岁为基数,每增1岁加2分。

6、按现聘用职称评分:

正高级职称得9分,副高级职称得6分,中级职称得3分,初级职称得1分。

7、按获得的市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奖项加分: 荣获国家级奖项加9分,省、部级奖项加6分,市级奖项加3分。获得的奖项不累加,以最高的奖项加分。

8、全日制普通高校正式确认的学科带头人加5分。

七、申购要求:

1、申购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对任何时候被举报并经查实不符合申购条件的或被查出所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的,将收回申购人所申购的房源,取消其经济适用房的永久认购资格;同时,负责承担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视情追究其相关违法违规责任。

3、户口需迁入新址方可办理交房手续。

4、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以后方可上市交易,出售时,须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30%向政府交纳收益。

八、本办法由厦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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