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报告格式_结案报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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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报告格式
根据《中共泸州市纳溪区委办公室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08年上半年领导包案处理信访和维稳问题的通知》(泸纳委办【2008】12号)要求,我单位认真开展纳溪区仟旺再生塑料再生厂废水扰民信访案的稳控化解工作,该案已按期处理完毕,信访人已息诉罢访,因此申请信访结案。现将调查处理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沈华国,男,42岁,纳溪区大渡镇民强村居民,联系方式***。
二、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
反映位于纳溪区大渡镇民强村三社的纳溪区仟旺塑料再生厂(法定代表人:黄龙斌),其生产污水直接排入小庙子河,污染长江,希望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三、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调查情况:2007年7月25日,泸州市纳溪区环境保护局接群众来电,反映纳溪区民强三社的泸州市纳溪区仟旺塑料再生厂污水污染附近的小庙子河,我局立即责成纳溪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经查泸州市纳溪区仟旺塑料再生厂主要利用回收废旧塑料生产塑料颗粒,该厂2007年5月投产,已办环评手续,环评中要求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达标排放。但该厂投产以来一直未建沉淀池,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小庙子河,污染长江。查证属实后,执法人员立即向其发出环境监察通知书,要求该厂立即停止生产,在一个月内按环评要求建设污染处理设施,期间附近群众多次举报该厂仍然在生产。7月30日,我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厂在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正常生产,生产废水仍然直接外排小庙子河,污染长江。
处理意见:泸州市纳溪区仟旺塑料再生厂未建有任何环境保护设施,生产废水直接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泸州市纳溪区仟旺塑料再生厂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停止生产,按环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该企业由于达不到环保的相关要求,现已自行关闭。
四、信访人意见
满意,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