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任法官检察官无需再通过公务员考试_初任检察官是什么级别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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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制日报》报道 初任法官、检察官只需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而无需再通过公务

员录用考试。这是昨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公务员法草

案新修改稿的规定。

去年12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规定:“录

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择优录取。”而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担任法官和检察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这样,就会形成“一职双考”的情况。字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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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流行病”

齐元军

【学科分类】其他

【关键词】公务员考试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随着公务员各方面待遇的不断提高,考公务员不仅成为当下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首选,很多目前工作不理想的人也加入到这一考试大军中来了。“公务员热”从每年不断增长的报名人数、极低的录取比例可窥一斑。要考公务员就要参加公务员考试。公务员考试一般包括行政

职业能力测试、申论等科目。顾名思义,公务员考试主要是对应试人员的行政能力进行测试,以考察其是否具备从事行政职业的素质,从而为国家机关选拔人才。可如今,“公务员热”却使公务员考试悄然流行起来,这却是让人始料不及的。

进法院、检察院要公务员考试。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法官、检察官属于公务员。表面上看,要做法官、检察官就要参加公务员考试,好像无可厚非。然而,按《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这就使那些有志于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的人员面临“一职双考”的问题,既要考司法考试,还要考公务员考试。虽然《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公务员法》草案时也确定了“以不实行一职双考为好”的原则,但“一职双考”在各地还是通行的做法,这既不经济,也不科学。国家司法考试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成就之一,有助于提高司法人员素质,有助于建立一个统一的法律共同体。同时司法考试也是法律界最权威的考试,考试难度极大,号称“中国第一考”。如果考生通过司法考试,还要再考公务员考试,既增加了考生的负担,浪费了考试资源,也削弱了司法考试的权威性。同时,“一职双考”的科学性也值得商榷。法官、检察官需要的是法律素质,而公务员考试考察的是行政能力。显然,用公务员考试来衡量一个人是否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的资格是很不科学的,逻辑上是说不通的。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公务员考试的主管机关为各级政府的人事部门,这为行政干涉司法埋下了隐患,对于刚刚起步的中国司法改革事业无疑会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进事业单位要“公务员考试”。《公务员法》确立了“凡进必考”的原则,进事业单位也要“凡进必考”。考什么呢?也要考公务员考试的内容,目前这种做法很普遍。“凡进必考”对于遏制用人腐败,确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用人原则无疑意义重大。但考什么却是要讲究科学的,否则通过考试选拔真正人才的目的就无法实现。我国事业单位的构成比较复杂,有医疗卫生单位、公办学校等等。能否做医生,要看你的医术;能否做教师,要看你的教育教学水平,这是最明白不过的道理了。但如果通过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来考察你是否能做医生,是否能做教师就让人费解了。毕竟医生和教师天天面对的是患者和学生,而不是处理行政事务。假如公务员考试分数很高,但不会看病,不会教学,只会做领导,岂不可怕?出现了医疗事故,出现了误人子弟的现象,谁来负责?

其他单位招工也要“公务员考试”。现在找工作难,就业压力大,用人单位面对众多的求职者也需要“择优录用”。但对于考什么,缺乏深入研究。有些单位为图省事,也为了跟上“潮流”,也要让求职者做一做“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好像只有这样才能让求职者感到自己单位的“正规”,招工程序的“正规”,但是否达到“择优”的目的,不得而知。

看来,各用人单位还真患上了公务员考试“流行病”,而且病情有蔓延的趋势。究其原因,无非有两点:一是从众心理。心理学上的从众心理,是指一个人在社会中受某个群体的影响,最终放弃自己的意见,转变原有的态度,采取与多数人相一致的行为现象。实际上是缺乏独立思考,深入研究,思维上存在惰性的表现。由于公务员考试相对科学、公平,致使许多用人单位对公务员考试产生了迷信和盲从心理,于是就不加分析的加以照搬。二是混淆了各种不同的人才标准。不同的人才有不同的标准,考察的内容当然也是不同的。只用一把尺子,是不能选拔出各种人才的。否则,表面上的公平只会造成实质上更大的不公平。

公务员考试这场“流行病”是到了该吃药打针的时候了。

4、在我国,公民初任法官和检察官,现在除了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之外,还要通过公务员考试。你认为这种制度是否合理?

这种作法当然不合理。法官、检察官(特别是法官)不是严格的公务员。国外一般不将法官列入公务员的范围。个别国家即使列入,也将其归入特别职,不适用公务员法的一般规定。我国国人目前对此亦有所认识,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务员法》第3条规定,法官、检察官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不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而关于初任法官、检察官的录用,《法官法》第12条和《检察官法》第13条有正好另有专门规定,即初任法官和检察官应从通过司考(无需再通过公务员考试)取得资格的人中选用。《公务员法》明年1月1 日起施行,故明年通过司考取得资格的人做法官、检察官,就再也不需要参加和另通过公务员考试了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务员法》

第四十五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公务员法》

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修改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分别增加一项规定,即: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标志着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不统一走向统一,也标志着推进司法人员专业化有了制度保障。

2002年8月,国家司法考试首次举行,至今已举行七次,170万考生参加了考试,前六次有19万余人通过了考试,为中国法治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大批高素质、年轻化的专业人才。

关于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人选的方式

在公务员法制定的过程中,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公务员法应当对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关系予以明确。目前,报考法官、检察官不仅要通过司法考试,还要参加公务员考试,这种双重考试的制度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法官、检察官的工作性质、所需要的知识结构、工作技能与其他公务员不同,各国对法官、检察官均实行不同于公务员的专门的考录制度。二是“一职双考”导致两套考试制度的权威相互抵消,不够严肃,也降低了效率,既增加了国家的考录成本,又加大了考生的负担,实践中还造成法院和检察院录用工作中的困难,法检两院想要的人因公务员考试成绩不理想而招不进来。由于法官法、检察官法已经确立了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因此,应当从制度上对司法考试与公务员考试予以合理衔接。建议规定对于法官和检察官的录用,适用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不必经过公务员考试。但也有一种意见认为,司法考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考试,前者是专业资格考试,后者是公务员入门考试;两种考试的内容也不同,公务员入门考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等方面的考试,这是每一个担任公务员的人员都应具备的能力,而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是测试法律专业知识。

法律委员会在关于公务员法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中指出:“不论是„一考‟还是„两考‟,都应重在考察报考者是否具备报考职位的任职要求。从实际情况看,为了避免不必要地增加考生负担,以不实行„一职双考‟为好。”最终,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人选时,既可以从法院、检察院内部选拔,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公开选拔时,报考者应当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但不必再参加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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